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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倩綺等32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之老年給付。
立法說明
一、根據我國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民國一百十四年臺灣六十五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將突破20%,正式進入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定義之超高齡社會(Super-aged society),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公布新修訂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不再強制六十五歲以上勞工退休,可以讓更多健康且有意願之銀髮族持續貢獻職場,強化勞動力。

二、現行規定「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不利六十五歲以上銀髮族延後退休,持續貢獻職場之推動,爰擬修訂為「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之老年給付。」,以符合新施行勞動基準法修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