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坤城等19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因被宣告違憲,失其效力,爰此提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