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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
中華民國刑法
其他名稱
:刑法
提案人:
李坤城
連署人:
林楚茵
王正旭
蔡易餘
張雅琳
郭昱晴
徐富癸
范雲
陳冠廷
郭國文
林月琴
王美惠
陳培瑜
何欣純
陳秀寳
羅美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素月
陳俊宇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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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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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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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城等19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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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因被宣告違憲,失其效力,爰此提案刪除。
設定比較對象: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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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城等19人|113/11/08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