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思銘等20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八、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九、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十、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一、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二、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三、臺灣光復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十四、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五、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六、全國客家日:十二月二十八日。

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舉行。
立法說明
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第四條
前條以下紀念日,均放假一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國慶日。

四、臺灣光復紀念日。

五、行憲紀念日。

其他紀念日之紀念活動與方式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明定。
立法說明
明定我國紀念日之放假及紀念規定。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

二、民族掃墓節。

三、端午節。

四、中秋節。

五、農曆除夕。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慶祝及放假方式。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立法說明
明定法定放假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時之放假方式。
第八條
農曆除夕、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之上班日,調整為放假日。

除農曆除夕及春節,無需補行上班外,前項調整後之放假日及補行上班日期,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立法說明
明定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之機制方式。
第九條
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