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宇甄等19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法之規定。但每週正常工時逾四十小時之事業單位,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舉凡有關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或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二、惟因公、私部門工時制度不同,為兼顧不同工時人員權益,爰列但書。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七、抗戰紀念日:七月七日。

八、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九、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一、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二、臺灣光復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十三、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四、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本法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二、本法所定之紀念日,均有重要歷史緣由,影響國家發展深遠,足資全國人民紀念。

三、七七盧溝橋事變揭開抗日戰爭的序幕,攸關中華民族存亡的反侵略戰爭,以此為紀念,藉以表彰國軍英勇事蹟,喚起世人對戰爭殘酷的了解與重視。

四、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十月二十五日為臺灣光復節,鑑於其訂定係為紀念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臺灣正式脫離日本統治,重獲自由,在國家歷史發展中具重大意義及深遠影響,爰改列為臺灣光復紀念日。
第四條
下列紀念日均放假一日,其餘均不放假: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和平紀念日。

三、國慶日。

四、臺灣光復紀念日。

五、行憲紀念日。
立法說明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係國家歷史中最重要之紀念日,具有深遠意義,為緬懷前人建國艱辛,凝聚全民意識,爰明定各放假一日。

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爰明定和平紀念日放假一日,以省思緬懷並共勉為國家之和平而努力。

三、為謹記臺灣正式脫離日本殖民統治,重獲自由的歷史意義,傳承捍衛國家、犧牲奉獻的精神,爰明定臺灣光復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為倡導國家尊重憲法及宏揚法治精神,並持續深化民主,爰明定行憲紀念日放假一日。
第五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二、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三、婦女節:三月八日。

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軍人節:九月三日。

八、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立法說明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除夕在民間由來已久,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爰配合民情並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定為民俗節日,以傳承中華傳統民俗。

三、政府為發揚慎終追遠之美德,訂清明節為民族掃墓節,其日期依節氣而定,考量民間亦慣稱清明節,故還原節日名稱。另依清明日之推算方式,由春分開始將地球公轉太陽的軌道上,每十五度定一個節氣,一周三百六十度共分為二十四節氣。採假設地球不動,太陽全年繞地球一周的方式,將春分時太陽所在位置的春分點定為太陽黃經度零度,當太陽運行到太陽黃經度十五度時,定為清明。近一百餘年(西元一九○○年至二○一○年),清明日曾出現在四月四、五、六日中之一日。

四、原住民各族之歲時祭儀,在各部落中源遠流長,與原住民族之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內蘊深刻之部落倫理、宗教信仰及社會規範,為原住民族文化之核心,本於憲法增修條文肯定多元文化之精神,爰將原住民族之歲時祭儀明定為民俗節日。惟各部落舉辦歲時祭儀之時間不同,且同一部落舉辦之時間往往年年變更,難以定出具體時間,故其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以應實際需要。

五、道教節、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勞動節、軍人節、教師節及中華文化復興節均參照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加以援用。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兒童節與清明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立法說明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節日放假事宜。

二、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除夕等五個節日,在民間由來已久,蘊藏重要民俗傳統及倫理道德,民間習於配合慣俗舉行相關活動,爰配合民情定為民俗節日,並明定放假日數。

三、兒童節之訂定,乃為提醒各界重視與落實兒童之教育、人權與福祉。西元一九二五年八月,來自五十四個國家關心兒童福祉之代表,聚集瑞士日內瓦舉行兒童幸福促進大會,通過「保障兒童宣言」。此後各國政府都先後訂定「兒童節」,我國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亦規定四月四日為兒童節。為彰顯對兒童主體之重視,並利親子互動,爰明定兒童節放假一日。

四、原住民極為重視其歲時祭儀,如未參與,往往遭到所屬部落之責難,故過去常有原住民為參加部落祭典而曠職,銓敘部八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以(八三)臺華法一字第0九八0六五0號函同意原住民公務員得以公假方式返回部落參加豐年祭,有鑑於此,原住民於其所屬部落舉辦歲時祭儀,賦予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之權利。

五、勞動節是勞工年度的重大節日,為表達慶祝勞動者對社會和經濟的所作貢獻,爰明定全國放假一日。
第七條
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懸掛國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及國慶日舉行紀念活動。

二、革命先烈紀念日舉行春祭國殤。

三、其他紀念日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活動。

各機關、團體及學校得依紀念日及節日之性質,舉行紀念、慶祝或民俗等相關活動。
立法說明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及慶祝方式。

二、為彰顯紀念日之特殊意義,展現舉國慶祝或紀念之景象,規定紀念日舉行紀念活動並懸掛國旗。

三、現行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有關和平紀念日懸掛國旗,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適逢例假日,應予工作日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至遲於三個月前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放假日逢例假日者之放假方式。

二、為使國人重視之春節民俗節日假期能連續,故於第二項明定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提前公告之。
第九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施行日期。

二、為避免造成社會各界已排定之行程因本條例之施行而受影響,爰俟本院三讀時再行討論施行日期,並應自該年首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