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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本法於2021年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有關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營所稅優惠措施,加強企業捐贈運動產業之誘因。惟由企業而非體育團體自行舉辦之體育活動,無法適用本條賦稅優惠。
三、為鼓勵運動事業舉辦賽事或活動,增加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爰於第一項明定運動事業符合本條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二、本法於2021年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有關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營所稅優惠措施,加強企業捐贈運動產業之誘因。惟由企業而非體育團體自行舉辦之體育活動,無法適用本條賦稅優惠。
三、為鼓勵運動事業舉辦賽事或活動,增加民眾從事觀賞性或參與性運動消費支出。爰於第一項明定運動事業符合本條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一項第六款,其餘未修正。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體育活動,提高民眾運動意願及習慣,促進國人健康及運動產業發展,爰增訂第一項第六款,明訂營利事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二、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體育活動,提高民眾運動意願及習慣,促進國人健康及運動產業發展,爰增訂第一項第六款,明訂營利事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