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九十四條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機關不得遴聘各級民意代表擔任評選委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
機關不得遴聘各級民意代表擔任評選委員。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增訂第三項。若有民意代表擔任行政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之情事,恐有立法權干預行政權、並有造成立法權與行政權矛盾衝突之虞。又民意機關內部就採購案已設有經費稽核等委員會機制,藉此得監督相關採購的辦理。爰增訂「機關不得遴聘各級民意代表擔任評選委員」之規定,以避免民意代表為評選委員而有評選不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