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瓊瓔等31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八、終戰紀念日:八月十五日。

九、國家防災日:九月二十一日。

十、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一、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二、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三、臺灣光復紀念日:十月二十五日。

十四、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五、國際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十六、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第四條
前條所列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全國客家日。

三、和平紀念日。

四、原住民族日。

五、國慶日。

前項以外之紀念日,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明定我國紀念日之放假規定。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四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立法說明
明定法定放假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時之放假方式。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日期,由主管機關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立法說明
明定彈性休假之放假方式。
第九條
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紀念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二、為避免造成社會各界已排定之行程因本條例之施行而受影響,爰俟本院三讀時再行討論施行日期,並應自該年首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