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福等21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七條之一
依照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

為及早發現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並提供必要協助,政府應規劃實施具可近、便利之應急照顧與餐食服務。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兒童權利公約開宗明義即載明: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該公約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二、社會福利基本法明定,各級政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以委託、特約、補助、獎勵或其他多元方式,提供國民可近、便利、適足及可負擔之福利服務。

三、為了及早發現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並提供必要協助。政府可參考「北臺區域幸福保衛站計畫」,以發掘更多高風險及脆弱家庭兒少,只要發現18歲以下飢餓求助的兒童或青少年,將提供得以溫飽的餐食,後續再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或社會局一同追蹤瞭解,並提供家庭所需協助,讓社會安全網守護全國每一位18歲以下兒少,期許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都能健康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