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思銘等20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工作條件關係、勞動契約、教育訓練、懲處、申訴管道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
立法說明
一、保險業務員勞動權益之保障,須更明確的責屬規範,因也切關眾保戶之保障。故需完備健全全國三十七萬多名,保險業務員的工作權益保障與契約工作條件身分之認定(是為承攬、委任或僱傭等)。

二、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部分文字。

三、另本法三讀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