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陳俊宇等29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除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予調整外,其後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8月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漲幅達2.36%,尤其蔬菜、水果等食物類物價高漲,外食費更較去年增長2.9%,現行每四年調整一次之機制,恐未能及時反映民生需求及實際之生活開銷。爰參酌《勞工保險條例》,新增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予以調整,以反映短期物價劇烈波動。

二、為使年金請領者之生活能獲得妥善照顧,及強化對經濟弱勢者、退休國民生活之基本經濟安全保障,修正調整周期由每四年一次,改為每兩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