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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升青年生活品質、保障青年基本權利,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與決策,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建立共存共榮之世代關係,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與宗旨。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透過保障青年權利,擴大其決策參與,並促進其就業與能力,以提升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福祉及生活品質之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各級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透過保障青年權利,擴大其決策參與,並促進其就業與能力,以提升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福祉及生活品質之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各級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義18歲以下為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定義之兒童及少年為未滿18歲之人,另參酌青年政策綱領、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與各地方政府規範青年諮詢代表年齡上限,以18至35歲作為青年之定義。
三、參酌聯合國《發展權利公約》定義之「發展權」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等福祉納入青年發展之定義。
二、參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定義18歲以下為兒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定義之兒童及少年為未滿18歲之人,另參酌青年政策綱領、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與各地方政府規範青年諮詢代表年齡上限,以18至35歲作為青年之定義。
三、參酌聯合國《發展權利公約》定義之「發展權」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等福祉納入青年發展之定義。
第三條
國家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國家制(訂)定青年政策及相關法規,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國家制(訂)定青年政策及相關法規,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參政權,制(訂)定青年政策或推動青年事務需重視青年表意權。
第四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工作權,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之永續發展環境。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並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就業力」之推動策略。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工作權。
第五條
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並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政府應考量青年之自主性及特殊性,致力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政府應考量青年之自主性及特殊性,致力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教育基本法》,並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創學力」之推動策略,保障青年受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
第六條
政府應制(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正義及合宜之居住品質,提供青年安居且適育之居住環境。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及《住宅法》,明定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爰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幸福力」之推動策略,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
第七條
政府應提供青年完善醫療與優質保健服務,建立健康、友善環境以維護青年身心健康,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並制(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及必要之社會服務,爰參照《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25 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健康力」之推動策略,保障國民健康權利。
第八條
政府應提供青年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促進與保障青年平等參與休閒活動之權利。
立法說明
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健康力」之推動策略,保障青年平等參與休閒活動之權利。
第九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的權利。
第十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利,擴大青年文化參與,保障青年族群之自我認同,並建立友善平權之文化環境,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多元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落實《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及《文化基本法》,明定青年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保障青年參與文化之權利。
第十一條
政府應提供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之管道,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合作及交流給予協助,提升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全球力」之推動策略,明定政府應提供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之協助。
第十二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適當之表達意見管道,深化公民教育,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平等與直接之公共參與權利,爰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所揭示「公民力」之推動策略,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由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立法說明
青年事務工作涉及各級政府及各相關政府部門之業務,需共同合作協調才能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為執行青年事務所需之政策或措施,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確保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事務,應優先予以補助。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事務與青年權利順利推動與維護,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
第十六條
為支持青年並促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事務,特訂定八月十二日為全國青年日。
立法說明
參考聯合國明定每年8月12日為國際青年日。
第十七條
行政院應考量全國青年事務發展方向,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原則與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明定中央應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
二、另參考芬蘭青年法所規定,以四年為週期,發布經青年、青年工作者、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充分參與討論之政策白皮書,並以兩年為週期,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三、為確保各方意見表達,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保障青年參與青年政策之權利,共同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
二、另參考芬蘭青年法所規定,以四年為週期,發布經青年、青年工作者、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充分參與討論之政策白皮書,並以兩年為週期,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三、為確保各方意見表達,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保障青年參與青年政策之權利,共同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
第十八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訂定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青年事務。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職掌資料。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職掌資料。
立法說明
為確保各部會之青年政策符合青年政策綱領之精神,明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循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規劃年度辦理之青年事務,並訂定每年度具體可實行之推動計畫。
第十九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每年應依第十七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及前條青年政策推動計畫,訂定青年政策執行計畫,並落實執行。
立法說明
為能有效執行地方青年事務,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依循青年發展政策綱要及青年政策推動計畫,以訂定目標一致且充分發揮資源效益之青年政策執行計畫,並加以執行。
第二十條
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青年事務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事務,並審議青年政策推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會報提出世代影響分析報告。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中央青年事務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中央青年事務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非單一部會能完全掌握,爰明定行政院有責透過跨部會的青年事務會報,協調及統合各部會青年事務工作。
二、基於保障青年世代之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若有影響青年之虞,須透過世代影響分析報告來瞭解其對未來世代之影響,爰明定第一項後段。
三、中央青年事務會報組成之性別比例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應佔一定比例。
二、基於保障青年世代之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時,若有影響青年之虞,須透過世代影響分析報告來瞭解其對未來世代之影響,爰明定第一項後段。
三、中央青年事務會報組成之性別比例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應佔一定比例。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青年事務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青年政策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青年事務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各項青年政策工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青年事務會報。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由其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召開地方青年事務會報。
三、地方青年事務會報組成之性別比例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應佔一定比例。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由其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召開地方青年事務會報。
三、地方青年事務會報組成之性別比例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應佔一定比例。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事務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檢核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為促進國家對青年狀況之理解、制定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進行資料蒐集、研究與分析,並將數據成果公開供公眾使用,爰參照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定青年事務研究之相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政府所設立之青年事務研究機構應每四年對青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規定,青年事務與各部會之政策皆有關,爰明定政府所設立之青年事務研究機構應定期進行青年事務現況之調查,並公布結果。
第二十四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向下扎根,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爰明定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
第二十五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推動青年事務,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參與推動青年事務,爰明定政府應制定獎勵補助辦法,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
二、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文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二、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文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