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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邱志偉等18人 113/10/25 提案版本
第三十二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

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

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

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

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

二、石油管線有腐蝕或其他現象致管線洩漏或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或採取必要之處置。

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檢查。

四、主管機關對於石油管線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業者不得拒絕。

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六、石油管線配置圖、竣工圖等相關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建立管線管理資訊系統。

前項主管機關實施檢測,如發現管線有腐蝕或其他現象致管線洩漏或影響安全之虞時,得令業者限期改善。
立法說明
為使用語更臻明確,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除強化業者輸油管線管理之責,也使主管機關開罰時於法有據,避免用詞模糊而無法處罰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