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黃健豪等17人 113/10/25 提案版本
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汽車牌照雖為公路監機關所發給,理應具公文書性質,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特許證之一種,偽造、變造車牌屬本條偽造特許證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合先敘明。

二、現行法之刑度及罰金均過低,導致近年我國假車牌橫行,造成道路交通危害甚鉅,所付出之違法成本與罰則顯不相當,相關刑度有提高之必要,爰提高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最高本刑至三年,罰金提高至五萬元。
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如假車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之裁罰事項者,時常造成真正車牌車主變為裁罰對象,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損害公眾或他人甚鉅,爰修正本條提高最高本刑至五年,罰金提高至九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