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為保障青年之發展權利、決策參與、就業促進,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闡釋立法精神及目的。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第二款規定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
第二款規定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
第三條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權利,並須採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第四條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創業品質與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之品質、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第五條
政府應營造合適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保障青年教育環境、發展、技能與創造力之培養。
第六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與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居住權。
第七條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第八條
政府應支持青年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滿足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
第九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支持青年參加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
第十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青年全球化之技能,促進國際合作。
第十一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積極培育並提供公共參與機會,賦予青年實質影響力。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有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並確保該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
第十四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立法說明
以節日訂定提升社會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第十五條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與國家青年發展計畫應包含:
一、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基本方向。
二、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推動目標。
三、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各領域主要政策。
四、過往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之分析評估。
五、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相關機能之調整。
六、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財源籌措辦法。
七、其他與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相關事項。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一、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基本方向。
二、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推動目標。
三、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各領域主要政策。
四、過往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之分析評估。
五、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相關機能之調整。
六、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財源籌措辦法。
七、其他與青年政策或發展計畫相關事項。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政府應廣納意見,以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
第十六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政府應使青年政策建立在證據與研究之基礎上,為確保研究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
第十七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政府設立區域性之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資源,具體實踐青年政策。
第十八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交流與發展。
第十九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