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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移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立法說明
鑒於前內政部長於108年5月宣布,未來將不再稱呼外勞一詞,將全面更名為移工其居留證亦將於3年內完成全面換發,以免外籍移工於台灣遭汙名化、標籤化,然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迄今仍未修改相關文字,仍使用帶有歧視意味之「外籍勞工」一詞,實有修法之必要,為落實內政部更改「外勞」為「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