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沛憶等24人 113/10/18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促進青年發展,並在青年政策與青年相關公共事務上保障青年參與,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事務,保障青年發展與參與,提升青年對公共事務影響力以推動台灣之「青年主流化」,爰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五歲以上至三十四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保障青年權利、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協助青年追求自我實現。

三、青年政策: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政策。

四、青年法規: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法規。

五、青年事務:指以青年為主要對象或攸關於青年發展之公共事務。

六、青年主流化:指在政府資源之分配、政策制定與公共事務之推動,均應充分掌握青年現況,並以青年角度評估、衡量所產生之影響,使免於產生對青年發展不利之結果。
立法說明
一、為完善青年公共參與,保障各年齡層表意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對合法工作年齡之規定,將年齡下限定為十五歲。

二、參照二零一五年行政院《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與韓國《青年基本法》,將年齡上限定為三十四歲以下。

三、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對青年政策、法規與青年事務進行定義。

四、對青年主流化予以定義。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並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青年專責機關。
立法說明
一、為使本法能順利執行,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現階段定為教育部。

二、第一項之規定乃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及文化部」。

三、本條第二項明定教育部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以在未來作為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四條
青年享有參與青年相關政策及法規制定之權利。

國家應確保青年相關政策及法規之制定公正並公開透明,及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對政策、法規之參與青年事務之表意權,爰參照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與韓國《青年基本法》以及《文化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明定政府應保障並建立青年之參與機制。
第五條
青年享有之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及法規應遵行平等原則。
第六條
政府應提供青年之就業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並應積極營造良好之就業環境。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七條,將青年之就業、訓練與勞動條件納入本法之保障。
第七條
政府應提供教育資源,提供良好、可負擔之教育環境,使其能充份發揮其能力。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九條,以教育措施支持青年。
第八條
政府應支持青年之運動發展,提供合宜措施輔導、協助青年於運動領域發揮其潛能。
立法說明
鑒於青年時期為運動員發展之重要階段,並在此時期就會頻頻參與國際賽事甚至參與國際球團、組織。爰將青年在運動領域之發展納入保障,以幫助青年運動員以及選手。
第九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從事國際交流、參與國際合作。
立法說明
為促進我國之國際交流與外交,提升青年人才因應全球事務之能力,爰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明定政府應鼓勵青年投入國際事務。
第十條
政府應以合宜之居住政策,提供青年可負擔且適足生活之居住環境,以保障青年之居住權。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之居住。
第十一條
政府應維護青年之身心健康,並提供合宜之醫療資源與健康維護及促進措施。
立法說明
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二條提及之「健康生活方式」,明定政府應維護青年之身心健康,以保障其生存與發展。
第十二條
政府應輔導青年創新創業並營造良好青創環境。
立法說明
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提供青年創新創業支持。
第十三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參與,支持青年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並對青年藝文消費提出鼓勵措施。
立法說明
為使青年得在文化領域充分發揮其潛能,明定應保障青年之文化及藝術工作者。並以鼓勵措施促進青年之藝文消費。
第十四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提供相關補助,並增設、規劃青年公共空間。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參與,爰規定政府應提供青年公共參與之補助及活動所需空間。
第十五條
政府應支持青年組織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並輔導、支持及補助其運作。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對各項事務之參與並集結發聲,爰鼓勵青年自行籌組成立法人或團體。
第十六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事項。
立法說明
為落實本法所定之各項保障,政府應寬列預算辦理。
第十七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
立法說明
聯合國依1999年「54/120」決議,定有國際青年日。爰比照國際上之作法明定全國青年日。
第十八條
行政院政府應每四年制定青年工作白皮書,並每二年制定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政策制定與青年事務推動之依據。

第一項之青年工作白皮書與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以青年主流化為制定原則。
立法說明
為確保青年政策與青年事務推動能穩定進行,爰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規定政府應制定全國性之青年工作及政策計畫。
第十九條
行政院應定期召開青年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民間相關團體、青年代表、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發展事務並審議、管考青年工作白皮書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並檢視青年主流化之推動成果。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教育部辦理。
立法說明
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第五條及第六條,於本法規定行政院應召開青年發展會報。
第二十條
政府應對青年之現況、青年主流化推動成果與其他青年事項,辦理研究、調查及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前項研究、調查及統計,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青年發展相關民間團體辦理。

為辦理第一項之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順利推動本法所定事項,爰規定政府應對青年發展現況進行研究。

二、為使第一項所定之研究能順利進行,爰明定有關機關應提供研究所需之必要資料。
第二十一條
為於各區域推動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青年發展相關民間團體設立區域青年發展組織。

辦理前項事務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立法說明
為順利推動區域性青年發展事務,爰明定得於各區域自行或委辦成立青年發展組織。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