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賴瑞隆等16人 113/10/18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台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台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本條例所稱之類離島;係指配合國家建設需要開闢航道致與台灣本島分離,而以海底隧道與臺灣本島相連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立法說明
一、新增「類離島」定義,即因開闢航道所需而與台灣本島分離之島嶼。

二、適用本條第一項之島嶼包括: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島嶼。

三、適用本條第二項之島嶼為旗津島。
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類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之交通渡輪及乘船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及補貼。
立法說明
一、旗津因交通部開闢高雄港第二港口而與台灣本島分離,高雄市輪船公司配合政策提供民眾旗津離島與台灣本島間水運接駁服務,並負擔旗津居民免費乘船成本導致連年虧損。

二、中央政府應給予適當營運虧損補貼,俾利輪船公司永續營運,賡續提供民眾台灣與旗津離島間接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