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賴瑞隆等16人 113/10/18 提案版本
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六、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應協同教育部及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救災教育。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一、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二、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三、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農業部。

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環境部。

六、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七、輻射災害:核能安全委員會。

八、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

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

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

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

六、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應協同教育部及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救災教育。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機關組改修正部會名稱。
第十九條
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工業管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由行政院審議後,送立法院備查。
工業管線之運作、安全、維護、管理、監督及災害防救等事項,應以專法定之;專法未公布施行前,應遵守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目前廠區外地下工業管線納入管理,採行由中央立法監督,與地方執行檢查監理明確分工,同時配合業者自行負責管線安全維護的三層管理模式。

二、以高雄市為例,目前工業管線相關法令有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監理檢查費收費辦法、高雄市既有工業管線管理維護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