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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青年權益、促進青年發展、擴大青年參與公共政策、提升青年生活品質與改善青年社會福利,並明定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揭示本法立法目的及宗旨。
二、聯合國於一九九五年擬定《世界青年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Youth),明定十項與青年有關之重要議題,作為世界各國推動青年政策之參考依據,爰參考綱領內容制定本法。
三、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應適用本法之規定,以明確法律適用排序。
二、聯合國於一九九五年擬定《世界青年行動綱領》(The World Programme of Action for Youth),明定十項與青年有關之重要議題,作為世界各國推動青年政策之參考依據,爰參考綱領內容制定本法。
三、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外,應適用本法之規定,以明確法律適用排序。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保障青年權益、擴大青年參與公共政策、提升青年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等各面向之福利,並使青年充分實現各項權利。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保障青年權益、擴大青年參與公共政策、提升青年經濟、社會、文化與政治等各面向之福利,並使青年充分實現各項權利。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第一款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範圍,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指之青年。
三、第二款為協助青年發展,應於各面向保障青年之權益。包含落實青年參與公共政策、提升青年之生活福利,並落實青年各項權利之實現,爰明定之。
二、第一款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範圍,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指之青年。
三、第二款為協助青年發展,應於各面向保障青年之權益。包含落實青年參與公共政策、提升青年之生活福利,並落實青年各項權利之實現,爰明定之。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部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青年發展相關政策,應會商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辦理之。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青年發展相關政策,應會商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辦理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青年發展相關之政策,應會商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研議青年發展政策之訂定、執行、預算等相關行政辦理事項,以順利推動青年發展政策。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青年發展相關之政策,應會商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研議青年發展政策之訂定、執行、預算等相關行政辦理事項,以順利推動青年發展政策。
第四條
政府應確保青年發展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並保障青年參與青年事務之權利。
立法說明
青年作為青年發展政策及青年事務之直接影響人,應建立青年參與青年發展政策之常設機制,並保障青年參與青年事務之權利,使青年得順利表達意見,利於政府推動青年發展政策。
第五條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升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建構有利青年職涯發展之環境。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以保障。
二、復按《世界青年行動綱領》揭示,世界各國政府應建構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之環境,並提供人才專業培育及提升青年就業品質,以利青年職涯發展。
二、復按《世界青年行動綱領》揭示,世界各國政府應建構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之環境,並提供人才專業培育及提升青年就業品質,以利青年職涯發展。
第六條
政府應打造良好之學習環境,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揭示,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利,技職與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平等開放。政府應提供多元學習管道供青年學習,保障青年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
第七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維護青年居住正義。
立法說明
按《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之意旨,應保障青年之居住權益及青年居住正義。
第八條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高青年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一、《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及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
二、民國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三年衛生福利部持續辦理「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廣受青年支持且減經青年經濟負擔並提升青年之心理健康,爰明文規定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之相關政策。
二、民國一百十二年至一百十三年衛生福利部持續辦理「年輕族群心理健康支持方案」,廣受青年支持且減經青年經濟負擔並提升青年之心理健康,爰明文規定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之相關政策。
第九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並保障其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隨著物價持續上升,維持經濟獨立逐漸成為青年之負擔,經濟獨立係為青年發展階段關鍵因素之一,與身心健康、生涯發展及自我實現有密切關聯。政府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於青年權利保障至關重要,是以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並保障其穩定之經濟生活。
第十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明定人人有權利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有助於青年生涯發展。
第十一條
政府應積極鼓勵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提供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之必要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拓展國際視野;並提供必要之協助,以利青年順利參與國際事務。
第十二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參與,並持續培育公共事務之人才,政府應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
第十三條
行政院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立法說明
青年輔導委員會於民國一百零二年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已併入教育部,部分業務及人員則按業務屬性併入經濟部及勞動部。考量青年政策複雜且專業,行政院有必要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積極推動跨部會青年發展業務。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工作涉及跨部會、跨局處之業務,需共同合作協調始能順利推動。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二、為落實青年政策之規劃、辦理及督導,青年專責單位首長應具青年身分,始能制定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爰訂定第二項。
二、為落實青年政策之規劃、辦理及督導,青年專責單位首長應具青年身分,始能制定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爰訂定第二項。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為有效推動青年政策,相關青年事務經費應專款專用,並有效運用;且為青年事務之延續性,青年發展預算應由各級政府持續編列。
第十六條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願景,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研擬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由行政院召開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推行之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施行成果,同時因應國家發展、社會需求與政策願景,行政院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二、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由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論壇討論後再由行政院核定,以完善青年政策之訂定。
三、青年國是會議由行政院召開,每四年發布之青年政策白皮書及每兩年擬訂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皆應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再由行政院核定,以確實傾聽青年意見。
二、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由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論壇討論後再由行政院核定,以完善青年政策之訂定。
三、青年國是會議由行政院召開,每四年發布之青年政策白皮書及每兩年擬訂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皆應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再由行政院核定,以確實傾聽青年意見。
第十七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與分析,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促進政府對青年現況之認知、制定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發展相關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開供民眾檢視。
二、為確保青年事務研究之落實,爰於第二項明定資料持有機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索取相關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二、為確保青年事務研究之落實,爰於第二項明定資料持有機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索取相關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支持青年生涯發展、促進青年交流,爰明定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以協助青年合作交流,促進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
第十九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推動青年事務,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鼓勵各界關心與參與推動青年事務,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並制定獎勵補助辦法形式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第二十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政務委員、相關部會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代表、學者專家及青年事務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審議、協調及管考青年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並由政務委員、各級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青年事務相關之民間團體共同參與,以利青年事務之推動與審議。
第二十一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青年各項權利之依據。本法施行後其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