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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修訂第一項。
二、鑑於國內詐騙案猖獗,網路科技成為詐騙集團榨取人民資產工具,爰參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最新刑責上限,將刑期修正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並提升為五百萬元以下,下限則維持普通刑裁量空間,不予調整,以增加宣示性嚇阻效果。
二、鑑於國內詐騙案猖獗,網路科技成為詐騙集團榨取人民資產工具,爰參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最新刑責上限,將刑期修正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並提升為五百萬元以下,下限則維持普通刑裁量空間,不予調整,以增加宣示性嚇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