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傅崐萁等16人 113/10/18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每年應彙整詳細資料,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說明
一、第二項末句後增列「每年應彙整詳細資料,送立法院審議。」以加強立法監督。

二、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政府捐助或轉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或事業,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與人民權益,不得已置入性行銷方式執行政策宣傳預算。

三、民國110年5月18日為加強立法機關之監督增訂第二項規定: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四、然「備查」僅係主管機關將相關預算執行情形陳報或通知,讓立法院知悉已經過的事實,並無法發揮實質之監督效力。

五、爰此有必要規定「每年應彙整詳細資料,送立法院審議。」讓立法院得就各主管機關每年所彙整詳細資料事項,加以審議,並作成決議,以發揮更強之監督效力,而能改善政府宣傳費用違反預算法之不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