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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路外公共停車場標示設施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違反第二十七條路外公共停車場標示設施、第二十七條之一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與充電設備設置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處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政府推動淨零排放政策兼之民眾環保意識深化,國內電動汽車市場崛起,電動汽車掛牌數大幅增加,遂為提供友善電動車之交通環境,我國於111年間增修停車場法(下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就公共停車場中應有之電動汽車停車位之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等訂立相關標準,以因應電動汽車補充電力、保障運輸功能、降低電動車車主「里程焦慮」之需求。
二、復查,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均對特定族群或車輛停車位保留規定;惟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雖就停車場設立電動汽車充電位之設置同為強制規定,尤其涉及電動車充電設施設備部分,亦訂有「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充電設施之設備、介面及配件,均應符合國家標準」;第二項,「停車場經營業充電設施之設置,應依電業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中,分別就電動汽車停車位充電設施設備標準等設有規範,以防免鋰電池災害產生,惟並未就公共停車場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訂有罰則,恐造成主管機關執法不易之困擾、與推動環保減碳之目的有悖,更容有保障公眾安全上之疏漏。
三、由於路外停車場存在委由民間經營之可能,兼之鋰電池引起之「熱失控」火災有撲滅困難、易復燃等特性,如因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設置或養護不當問題引起火災事故,對於公共安全之危害甚鉅。綜上所述,基於保障公共安全、釐清公共停車場中電動汽車車位與充電設施設備設置、養護責任等目的,爰修訂本條,以保障電動汽車使用者與一般社會大眾之人身財產安全。
二、復查,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均對特定族群或車輛停車位保留規定;惟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雖就停車場設立電動汽車充電位之設置同為強制規定,尤其涉及電動車充電設施設備部分,亦訂有「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充電設施之設備、介面及配件,均應符合國家標準」;第二項,「停車場經營業充電設施之設置,應依電業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中,分別就電動汽車停車位充電設施設備標準等設有規範,以防免鋰電池災害產生,惟並未就公共停車場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訂有罰則,恐造成主管機關執法不易之困擾、與推動環保減碳之目的有悖,更容有保障公眾安全上之疏漏。
三、由於路外停車場存在委由民間經營之可能,兼之鋰電池引起之「熱失控」火災有撲滅困難、易復燃等特性,如因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設置或養護不當問題引起火災事故,對於公共安全之危害甚鉅。綜上所述,基於保障公共安全、釐清公共停車場中電動汽車車位與充電設施設備設置、養護責任等目的,爰修訂本條,以保障電動汽車使用者與一般社會大眾之人身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