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智強等23人 113/10/18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之一
具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同種公職人員選舉,得就原住民或行政區域選舉區,選擇其一登記。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具有原住民身且符合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者,明文賦予自由選擇參與原住民或行政區域選舉權益,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轉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