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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5人 113/10/04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預立醫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2019年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障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的權利、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於2024年7月公告將病人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納入健保給付之中,顯見預立醫療確有其必要性。

二、然而,根據統計資料顯示,預立醫療在《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近五年,簽署率仍不及1%,其中主因之一為諮商費用過高導致。因此,為增加國人預立醫療的意願及普及性,應除病人之外,一併提高未生病者進行預立醫療諮商之意願。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二項,增列「預立醫療」為健保給付項目,並將健保每年投注在無效醫療省下的經費,轉為補助預立醫療費用,以減少民眾負擔,增加預立醫療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