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六、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七、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八、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九、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十、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十一、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二、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三、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四、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五、國際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十六、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全國客家日:農曆一月二十日。
三、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四、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五、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六、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七、言論自由日:四月七日。
八、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九、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十、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十一、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二、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三、臺灣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十四、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五、國際移民日:十二月十八日。
十六、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反侵略日、解嚴紀念日、臺灣聯合國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三)行憲紀念日。
立法說明
明定我國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四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民族掃墓節:四月五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民族掃墓節:四月五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第六條
下列節日,相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二、勞動節: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四、教師節:放假一日。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立法說明
明定法定放假日、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時之放假方式。
第八條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為星期二或星期四之第四條至第六條所稱休假日,調整該上班日為休假日。
前項彈性放假,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一日補行上班,其日期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前項彈性放假,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一日補行上班,其日期於前一年六月底公告之。
立法說明
明定彈性休假之放假方式。
第九條
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條例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