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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顏寬恒等16人 113/10/04 提案版本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立法說明
一、我國生育率連年下降,2023年內政部人口統計,新生兒僅有13.5萬人再創新低,生育率1.09%更是全球最低,面臨嚴重少子化問題。

二、我國現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勞工產假為8週。然而經過對比,各國的產假比臺灣高出許多。以亞洲地區部分國家舉例,日本,中國女性勞工具有14週的產假、韓國13週以及新加坡16週。我國之有薪產假未達到國際標準,甚至低於許多未開發國家。

三、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已明文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四、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延長女性產假為14星期,以及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及工資給付為明文規定,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母嬰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