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柯志恩等23人 113/10/04 提案版本
第四條之一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高齡者運輸服務,並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立法說明
一、增訂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請運輸營運者,提供高齡者運輸服務,並規劃無障礙設施及設備。

二、本條所稱高齡者,係參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定義,指逾六十五歲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