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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賴士葆等24人 113/09/27 提案版本
第六十三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五。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立法說明
一、落實機關單位預算編列管理,可以有效財政紀律維護,避免各部會單位恣意移用資金,從而節省大量的政府支出。現行規定同一工作計畫之用途別科目允許流用金額高達原預算數額20%,易使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頻繁浮濫流用,難以節制,勢必削弱預算控制力與透明度,進而影響財政紀律,為要求各部會謹慎預算編列使用,建議將流用金額的上限從現行20%調降至5%。

二、降低流用上限可以促使各機關在編制預算時更加審慎,避免依賴事後的流用來彌補經費不足,爰修訂本條規定,限制流入及流出數額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5%,以有效遏止現行預算科目流用之亂象,維護財政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