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鍾佳濱等19人 113/09/27 提案版本
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為杜絕變造、偽造汽車牌照與其他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加重其刑以避免社會治安問題。爰此,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