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牛煦庭等23人 113/09/20 提案版本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排氣管以外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

四、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五、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命汽車所有人於三十日內以自己之費用參加臨時檢驗、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立法說明
一、為提高改裝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登記違規罰則,並另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爰於第一項第一款新增「排氣管以外」之文字,予以區隔。

二、考量現行責令改正係命汽車所有人於一個月內參加臨時檢驗,又違規舉發召回臨時檢驗者免付檢驗費用,不甚合理,爰於第二項明定應命汽車所有人於三十日內以自己之費用參加臨時檢驗。
第十六條之一
排氣管之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有前項情形者,並應命汽車所有人於十五日內以自己之費用參加臨時檢驗;必要時得於期限屆至前三日內,經汽車所有人之申請延長十五日。但以一次為限。

汽車不依前項所定期限參加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逾期十五日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二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十五日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因實施排氣管噪音檢測須由專業人員以專業儀器及技術為之,且有時受限於周遭環境因素影響(例如下雨、強風)而無法成功取締,故於「改裝排氣管認證制度」新制施行後,得以預料由執法人員目視檢視排氣管認證編號及比對車輛外觀照片而取締者應屬多數且較為容易,惟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卻較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為低,爰另於本條第一項提高罰鍰金額上下限與噪音管制法同。

三、現行違規舉發召回臨時檢驗者免付檢驗費用,不甚合理,爰於第二項規定應以汽車所有人自己之費用參加臨時檢驗。

四、現行實務運作係給予違反本條規定者一個月內改善完畢,惟考量違反本條規定者,如未儘速改善恐有持續影響交通安全與妨害公眾安寧之虞,而有督促其改善之必要,爰於第二項規定先給予十五日改善期,必要時得經汽車所有人主動申請延長十五日,俾達到督促汽車所有人儘速改善之目的。另為避免汽車所有人於改善期初期即申請延長而喪失本條督促其改善之目的,爰規定應於期限屆至前三日內提出申請;而有關於「期限屆至前三日內」,係包含期限屆至之日在內計算,例如期限屆至之日為三月十日,則可申請延長之日為三月八日至三月十日,附此敘明。

五、參照第十七條規定訂定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