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為保護青年發展權利、擴大青年參與決策、促進青年就業,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揭櫫本法立法精神及目的。
二、考量青年政策龐雜多元,為補充共同性規範,作為各級政府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二、考量青年政策龐雜多元,為補充共同性規範,作為各級政府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爰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三、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其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爰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三、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其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
第三條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使政策制定更為週詳,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青年政策之參與程序,保障青年參與權利,使青年政策、法律及計畫形成過程更為公正與透明,並參採利害關係人意見。
第四條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第五條
政府應致力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等權利主張,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以協助青年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第六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第七條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第八條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青年為國家穩定發展與變革創新之動力,擁有經濟獨立與安定生活、提高經濟可及性,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訂定本條。
第九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
第十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促進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鼓勵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青年全球化之技能,促進國際合作,爰訂定本條。
第十一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與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政策制定及影響政府體制運作之權利,爰訂定本條。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
二、為確保青年專責單位之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二、為確保青年專責單位之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
第十四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立法說明
藉由訂定相關節日,深化推展青年議題,並提升各界對青年族群之關懷與支持。
第十五條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研議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爰訂定第二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三、第三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二、為廣納各界意見,研議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爰訂定第二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三、第三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第十六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訂定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分析、保存、公開及提供。
二、為確保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爰於第二項訂定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政府對取得之資料應依法規規定保存及利用。
二、為確保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爰於第二項訂定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政府對取得之資料應依法規規定保存及利用。
第十七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藉由設立區域性之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資源,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促進青年交流和組織合作,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爰訂定本條。
第十八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藉由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等資源挹注,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交流與發展。
第十九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地方政府首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參與。
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相關影響分析報告。
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相關影響分析報告。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地方政府首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參與。
二、為保障青年群體之社會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影響分析報告,評估對青年發展之影響。
二、為保障青年群體之社會利益,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發展之虞時,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提出影響分析報告,評估對青年發展之影響。
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