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葉元之等19人 113/07/12 提案版本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經立法院同意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立法說明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本應為任期制,不應該無限期連任。參考其他機關如考試院及監察院等,以及大法官,這些機關的委員在立法院不同意的情況下均無法繼續連任。因此,NCC委員不應例外。當初設計法案時,希望NCC能夠具有民意基礎,這是保障NCC運作透明及公正的重要原則。直接延任NCC委員違背了這一初衷,削弱了其民意基礎及合法性。

二、為確保在過渡期間通訊傳播委員會能夠正常運作,同時貫徹權力分立和責任政治的原則,並加強立法機關對獨立機關人事的監督權,特提出本修正案。若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依規定提任新任委員,原任委員需經立法院同意方能延任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