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為鼓勵青年之自我實現、保障青年於社會發展之各項權利,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闡釋本法的立法精神及目的。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所稱之青年,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年齡的定義。
二、第二款規定係按1986年12月4日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參考其「以人為本、於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等領域的發展」之內涵。
二、第二款規定係按1986年12月4日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參考其「以人為本、於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等領域的發展」之內涵。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四條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公開、透明,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政策討論的權利,參採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五條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立法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範,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爰此,政府應致力促進及改善青年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發展。
第六條
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規範,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職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平等機會,鄉鎮區教育資源應要均衡。爰此,政府應營造良善的青年教育環境,以協助青年發展或提升技能,培養創造力。
第七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利及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規範,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爰此,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並提供青年良好的居住品質。
第八條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規範,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其家屬所需適當之生活水準。另據衛生福利部2022年統計,青少年自殺率近20年來持續攀升。爰此,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以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
第九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提供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依「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與揭示之原則,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必要之協助,以滿足青年為求經濟自由及生活穩定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生活。
立法說明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規範,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爰此,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支持青年參與文化活動,開展具創造性的生活。
第十一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政府應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青年因應全球化趨勢之專業或技能,促進國際合作及交流。
第十二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政府應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積極培育青年人才並提供公共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賦予青年實質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有專責單位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並確保該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
第十五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注。
立法說明
明定青年日,以節日訂定實施之方式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的關注。
第十六條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依執行狀況及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調修。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為落實我國青年政策之目標與執行,同時因應國家發展及社會變遷,政府應廣納意見,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計畫,以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
第十七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政府推動青年政策應建立在實證研究的基礎之上,為確保研究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衡平全國鄉鎮區發展,政府應設立區域性的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地方政府以及民間單位的資源,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以適當且及時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第十九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自我認知發展。
第二十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為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推動青年事務,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研商討論。
第二十一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九條以及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等立法體例,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