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廷瑋等20人 113/07/05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14/12/17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洪孟楷等21人 113/03/22 提案版本
王育敏等16人 113/07/05 提案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5人 113/07/05 提案版本
王鴻薇等20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楊瓊瓔等19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4/10/28 提案版本
黃健豪等17人 114/10/31 提案版本
林月琴等18人 114/10/31 提案版本
張嘉郡等16人 114/10/31 提案版本
許宇甄等23人 114/10/31 提案版本
范雲等16人 114/10/31 提案版本
郭昱晴等16人 114/11/07 提案版本
林楚茵等23人 114/11/07 提案版本
賴瑞隆等18人 114/11/07 提案版本
劉建國等17人 114/11/07 提案版本
林倩綺等21人 114/11/14 提案版本
徐巧芯等17人 114/11/14 提案版本
李坤城等21人 114/11/14 提案版本
王正旭等23人 114/11/14 提案版本
盧縣一等16人 114/11/21 提案版本
羅智強等19人 114/11/21 提案版本
廖偉翔等25人 114/11/21 提案版本
黃捷等16人 114/11/28 提案版本
劉建國等16人 114/11/28 提案版本
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委員羅廷瑋等20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委員王育敏等16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委員王鴻薇等20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委員楊瓊瓔等19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民進黨黨團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委員萬美玲等16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委員黃健豪等17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委員林月琴等18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委員張嘉郡等16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委員許宇甄等23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委員范雲等16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委員郭昱晴等16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委員林楚茵等23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委員劉建國等17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委員賴瑞隆等18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委員林倩綺等21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委員李坤城等21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委員王正旭等23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委員徐巧芯等17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委員羅智強等19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委員廖偉翔等25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委員黃捷等16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法案名稱: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一章
(照案通過)
總則
總  則
立法說明
明定章名。
總則
立法說明
章名。
第一條
為加強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之立法目的。

二、為加強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
(保留,送黨團協商)
為加強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立法說明
立法目的。
為管理外送平台業者,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立法目的。
為管理外送平台業者,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於新型態外送平台共享經濟下,消費者得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購買商品,外送員得於行動電話或類此設備之應用程式中選擇願接受之外送服務,以提供消費者所購買商品之外送服務。於此外送服務之運送過程,常見職業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及消費糾紛等問題,外送平台業者為該經濟類型之主要媒合及報酬給付者,並因此獲得利益,為保障外送員之權益,爰於第一條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管理外送平台業者,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立法目的。
為加強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立法說明
立法目的。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法說明
一、立法目的。

二、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具有僱傭關係者,除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收執、投保商業保險、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育訓練及違反交通安全規定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其餘權益保障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未具僱傭關係者,其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處理,本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為管理外送平台業者,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立法目的。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升貨品供應品質,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立法目的。
為加強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管理外送平台業者,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本法立法目的。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法說明
一、立法目的。

二、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具有僱傭關係者,除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收執、投保商業保險、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育訓練及違反交通安全規定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其餘權益保障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未具僱傭關係者,其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處理,本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為保障外送員之工作權益,並健全外送平臺業者之管理與責任,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惟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管理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立法說明
本條為立法目的條款,說明本法旨在保障外送員權益並規範平臺業者責任。同時區分是否具僱傭關係,以確保勞動者權益及法令適用明確。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法說明
一、立法目的。

二、本條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法律適用區分。

三、如雙方具有僱傭關係,其外送服務契約交付、商業保險投保、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育訓練,以及違反交通安全規定後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以確保制度一致與安全管理責任之落實。至於其餘勞動條件、權益保障及處罰事項,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四、若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不具僱傭關係,則其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處理;惟本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仍依該法律規定辦理,以確保法律適用之完整與層次。
為維護及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法說明
一、立法目的。

二、本法外送員屬介於僱傭與承攬之間之準僱傭關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40號意旨及勞動部指導原則建立保障架構。

三、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具有僱傭關係者,除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收執、投保商業保險、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育訓練及違反交通安全規定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其餘權益保障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未具僱傭關係者,其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處理,本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為加強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立法說明
立法目的。
為加強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保障外送人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立法說明
立法目的。
為管理外送平台業者,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本法立法目的。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外送平臺具有演算法功能而對於外送員有控制、指揮功能者,推定兩者間具雇傭關係。
立法說明
一、立法目的。

二、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具有僱傭關係者,除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收執、投保商業保險、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育訓練及違反交通安全規定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其餘權益保障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未具僱傭關係者,其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處理,本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三、演算法管理是一種利用自動化或半自動化決策系統、機器學習及其他數據驅動技術來執行傳統管理職能的工作模式。在美食外送平臺的情境中,演算法取代了人類管理者,執行以下核心任務:

(一)任務分配與調度:系統根據即時數據(如外送員位置、餐廳備餐時間、交通狀況)決定將訂單派發給哪位外送員,以追求最高效率。

(二)薪酬設定:演算法基於多種變數(如距離、預估時間、需求高峰時段的「動態計價」)動態計算每筆訂單的報酬。

(三)績效評估:系統持續追蹤並量化外送員的各項表現指標,例如顧客評分、訂單接受率、取消率及配送準時率。

(四)紀律處分與解僱:演算法可根據預設規則,對績效不彰或違反平臺政策的外送員自動執行警告、暫時停權,甚至是永久「停用帳號」(deactivation)等處分。

四、此管理模式的核心特徵在於其不透明性。外送員往往難以理解其收入為何波動、為何未被指派訂單,或是在收到負面評價與帳號被停用時,無法獲得具體且可驗證的解釋。這種資訊不對稱性,使得演算法的決策過程充滿了不確定性,且可能存在錯誤或歧視,但受影響的勞動者卻缺乏有效的申訴或救濟管道。是以透過演算法管理的外送平臺與外送員間之關係將更加失衡,加以外送員目前投入門檻極低,且不如計程車駕駛具有執業登記證及牌照總量管制等法制之基本保障,故為衡平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兩者間之實質及法律上地位,確保外送員權益,爰參酌歐盟歐盟於2024年正式通過的《平臺工作指令》(Platform Work Directive, PWD)之規定,將使用演算法管理之外送平臺與外送員關係推定為雇傭關係,以承擔較重之照顧責任,外送平臺若要推翻此推定,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證明該勞動者是真正獨立的自營作業者,目的在於將演算法的控制力與勞動者的法律地位直接掛鉤,迫使平臺正視其管理行為的法律後果。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法說明
一、立法目的。

二、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具有僱傭關係者,除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收執、投保商業保險、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育訓練及違反交通安全規定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其餘權益保障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未具僱傭關係者,其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處理,本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為管理外送平台業者,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本法立法目的。
為管理外送平台業者,保障外送員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為規範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從業人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並保障外送員及合作商家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之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另訂雇傭契約者,除適用第四條第五項、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立法目的

二、本條明定本法係為規範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確保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權益,填補現行法律對數位外送產業之管理不足。另明確規定適用層級與與勞動基準法之關聯,避免法律適用爭議。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法說明
一、立法目的。

二、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具有僱傭關係者,除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收執、投保商業保險、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育訓練及違反交通安全規定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其餘權益保障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未具僱傭關係者,其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處理,本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管理外送平臺業者、維護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特制定本法。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業者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除適用第四條第五項、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外,其權益保障及處罰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為因應外送平臺產業之發展,衡平外送員、消費者、合作商家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各方權利義務關係,以保障外送員、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權益,並兼顧外送平臺產業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三、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未具僱傭關係者,其權益保障事項依本法規定處理,本法未規定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具有僱傭關係者,除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收執、投保商業保險、職業災害通報、外送員教育訓練及違反重大交通安全規定須完成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相應處罰等事項,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餘權益保障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本法之主管機關。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業務時,由各該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衛生、保險、保存外送員相關紀錄、外送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事項。
二、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保存消費者相關紀錄、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保存合作商家相關紀錄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之事項。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
五、金融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商品等事項。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交易安全事項。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定明各層級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列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列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列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定明各層級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交通主管機關: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消費者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經濟主管機關: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金融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商品等事項之核定及監督。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第三方服務交易安全事項之監督。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機關依權責辦理,於第三項明定各機關之權責劃分。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列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及救濟、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交通主管機關: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消費者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經濟主管機關: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金融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商品等事項之核定及監督。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第三方服務交易安全事項之監督。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機關依權責辦理,於第三項明定各機關之權責劃分。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交通主管機關: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消費者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經濟主管機關: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金融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商品等事項之核定及監督。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第三方服務交易安全事項之監督。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機關依權責辦理,於第三項明定各機關之權責劃分。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紀錄保存、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交通主管機關: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消費者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經濟主管機關: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金融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商品等事項之核定及監督。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第三方服務交易安全事項之監督。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機關依權責辦理,於第三項明定各機關之權責劃分。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交通主管機關: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消費者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經濟主管機關: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金融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商品等事項之核定及監督。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第三方服務交易安全事項之監督。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機關依權責辦理,於第三項明定各機關之權責劃分。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召開跨部會首長會議,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交通主管機關: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消費者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經濟主管機關: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金融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商品等事項之核定及監督。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第三方服務交易安全事項之監督。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機關依權責辦理,於第三項明定各機關之權責劃分。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定明各層級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暨演算法管理機制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交通主管機關: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消費者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經濟主管機關: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金融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商品等事項之核定及監督。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第三方服務交易安全事項之監督。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其中演算法因常居於外送平臺管理外送員之核心角色而對於外送員權益影響至鉅,乃明訂由主管機關本於保障外送員勞動及職安權益之目的進行管理。

二、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機關依權責辦理,於第三項明定各機關之權責劃分。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交通主管機關: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消費者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經濟主管機關: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金融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商品等事項之核定及監督。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第三方服務交易安全事項之監督。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

二、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各機關依權責辦理,於第三項明定各機關之權責劃分。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責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為明確權責,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負責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交通主管機關: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經濟主管機關:負責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合作商家費用,及消費者應負擔運費之標準與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負責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金融主管機關:負責外送平臺之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商品等事項之核定及監督。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負責外送平臺服務交易安全、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消費者及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等事項之監督及管理。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及監督。
立法說明
一、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

二、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地方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分別主管,並依不同業務性質,明確區分交通、經濟、衛福、金融及數位發展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責,確保跨部會合作與權責明確化。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保險、外送員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職業安全教育訓練、演算法管理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二、交通主管機關: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消費者相關紀錄保存、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經濟主管機關: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合作商家相關紀錄保存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金融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電子支付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商品等事項之核定及監督。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外送平臺之第三方服務交易安全事項之監督。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各層級主管機關及各機關之權責劃分。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業務時,由各該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外送服務契約、停權、報酬、申訴制度、職業安全衛生、保險、保存外送員相關紀錄、外送員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保障之事項。

二、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基本運價核定、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保護、道路交通安全、保存消費者相關紀錄、外送員交通安全教育訓練等有關外送平臺管理之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合作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收取費用及爭議處理、保存合作商家相關紀錄等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保障之事項。

四、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主管外送食品衛生安全、外送員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等事項。

五、金融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金融支付工具交易安全、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商品等事項。

六、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主管外送平臺提供之第三方支付服務交易安全事項。

七、其他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事項: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事項如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依權責辦理,以期周延外送平臺業者管理機制。

三、第三項規定明定本法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要權責劃分。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食品、商品或服務,並提供外送員就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服務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與外送平台業者簽訂契約提供外送服務之人。

四、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方式同意開始運送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提供服務。

五、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台業者簽訂契約,使用外送平台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行動裝置於外送平台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之食品業者或商業經營者。

六、報酬: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所得之對價。

七、運費:指消費者透過外送平台訂購食品、商品或服務,除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外,另行支付之運費或服務費。

八、貨款:指合作商家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外送平台業者應給與之費用。

九、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報酬計算方式、食品、商品或服務提供方式、報酬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食品、商品或服務、貨款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裝置上線起至下線之時止之期間。

十二、停權:指對於外送員、合作商家暫時停止上線、接收訂單之處置。

十三、平台業務招攬行為:指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合作商家以推出折扣、付費行銷、廣告、擴大消費者可訂餐範圍或其他增加曝光率、營收、客源之業務招攬行為。
立法說明
本法相關之用詞定義。
(修正通過)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之業者。
三、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就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四、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五、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外送平臺業者對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六、外送服務:指外送員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接受其所提供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將之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之行為。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之期間。
八、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九、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就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十一、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提供運送商品服務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所收取之費用。
十二、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後,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付合作商家之款項。
十三、每筆訂單:指僅包含一個取件地點以及一個送達地點之訂單。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食品、商品或服務,並提供外送員就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服務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與外送平台業者簽訂契約提供外送服務之人。

四、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方式同意開始運送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提供服務。

五、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台業者簽訂契約,使用外送平台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行動裝置於外送平台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之食品業者或商業經營者。

六、報酬: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所得之對價。

七、運費:指消費者透過外送平台訂購食品、商品或服務,除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外,另行支付之運費或服務費。

八、貨款:指合作商家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外送平台業者應給與之費用。

九、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報酬計算方式、食品、商品或服務提供方式、報酬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食品、商品或服務、貨款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裝置上線起至下線止之期間。

十二、停權:指對於外送員、合作商家暫時停止上線、接收訂單之處置。

十三、平台業務招攬行為:指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合作商家以推出折扣、付費行銷、廣告、擴大消費者可訂餐範圍或其他增加曝光率、營收、客源之業務招攬行為。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相關之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是否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品,再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予消費者而從事外送服務之人員。

四、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外送平台業者給付報酬,以及就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之約定。

五、接單費:指外送員因履行外送服務契約而獲得之報酬;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之。

六、停權處分:外送平台業者停止指派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或其他之不利處分。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起,至下線之時止之期間。
立法說明
本法相關用詞之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媒合,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且由外送員選擇接受消費者訂單並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送達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接受消費者訂單,前往指定之標的廠商領取商品,並送達指定地點完成交付之外送服務從業人員。

四、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外送平台業者給付報酬,以及就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之約定。

五、接單費:指外送員因履行外送服務契約而獲得之報酬;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之。
六、停權處分:外送平台業者停止指派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或其他之不利處分。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起,至下線之時止之期間。
立法說明
本法相關用詞之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是否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品,再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予消費者而從事外送服務之人員。

四、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外送平台業者給付報酬,以及就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之約定。

五、接單費:指外送員因履行外送服務契約而獲得之報酬;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之。

六、停權處分:外送平台業者停止指派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或其他之不利處分。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起,至下線之時止之期間。
立法說明
本法相關用詞之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食品、商品或服務,並提供外送員就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服務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與外送平台業者簽訂契約提供外送服務之人。

四、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方式同意開始運送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提供服務。

五、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台業者簽訂契約,使用外送平台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行動裝置於外送平台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之食品業者或商業經營者。

六、報酬: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所得之對價。

七、運費:指消費者透過外送平台訂購食品、商品或服務,除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外,另行支付之運費或服務費。

八、貨款:指合作商家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外送平台業者應給與之費用。

九、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報酬計算方式、食品、商品或服務提供方式、報酬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食品、商品或服務、貨款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裝置上線起至下線止之期間。

十二、停權:指對於外送員、合作商家暫時停止上線、接收訂單之處置。

十三、平台業務招攬行為:指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合作商家以推出折扣、付費行銷、廣告、擴大消費者可訂餐範圍或其他增加曝光率、營收、客源之業務招攬行為。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相關之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發派予外送員選擇承接及進行外送服務之業者。

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契約。

五、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

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款項。

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

八、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發派訂單予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等處置;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合作商家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處置。

九、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十、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由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時止之期間。

十二、外送員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相關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是否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品,再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予消費者而從事外送服務之人員。

四、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外送平台業者給付報酬,以及就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之約定。

五、接單費:指外送員因履行外送服務契約而獲得之報酬;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之。

六、停權處分:外送平台業者停止指派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或其他之不利處分。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起,至下線之時止之期間。
立法說明
本法相關用詞之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發派予外送員選擇承接及進行外送服務之業者。

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行動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契約。

五、運費:指外送平臺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

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款項。

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

八、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發派訂單予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等處置;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合作商家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處置。

九、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十、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由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店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時止之期間。

十二、外送員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相關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食品、商品或服務,並提供外送員就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服務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與外送平台業者簽訂契約提供外送服務之人。

四、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方式同意開始運送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提供服務。

五、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台業者簽訂契約,使用外送平台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行動裝置於外送平台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之食品業者或商業經營者。

六、報酬: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所得之對價。

七、運費:指消費者透過外送平台訂購食品、商品或服務,除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外,另行支付之運費或服務費。

八、貨款:指合作商家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外送平台業者應給與之費用。

九、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報酬計算方式、食品、商品或服務提供方式、報酬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食品、商品或服務、貨款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裝置上線起至下線止之期間。

十二、停權:指對於外送員、合作商家暫時停止上線、接收訂單之處置。

十三、平台業務招攬行為:指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合作商家以推出折扣、付費行銷、廣告、擴大消費者可訂餐範圍或其他增加曝光率、營收、客源之業務招攬行為。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相關之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是否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品,再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予消費者而從事外送服務之人員。

四、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外送平台業者給付報酬,以及就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之約定。

五、接單費:指外送員因履行外送服務契約而獲得之報酬;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之。

六、停權處分:外送平台業者停止指派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或其他之不利處分。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起,至下線之時止之期間。
立法說明
本法之用詞之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發派予外送員選擇承接及進行外送服務之業者。

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契約。

五、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

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款項。

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

八、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發派訂單予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等處置;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合作商家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處置。

九、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十、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由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時止之期間。

十二、外送員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相關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發派予外送員選擇承接及進行外送服務之業者。

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契約。

五、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

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款項。

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

八、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發派訂單予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等處置;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合作商家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處置。

九、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十、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由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時止之期間。

十二、外送員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相關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發派予外送員選擇承接及進行外送服務之業者。

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契約。

五、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

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款項。

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

八、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發派訂單予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等處置;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合作商家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處置。

九、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十、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由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時止之期間。

十二、外送員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相關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發派予外送員選擇承接及進行外送服務之業者。

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契約。

五、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

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款項。

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

八、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發派訂單予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等處置;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合作商家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處置。

九、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十、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由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時止之期間。

十二、外送員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十三、自動化管理:指外送平臺運用演算法或人工智慧系統進行派單、評價或停權等決策管理之行為。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相關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食品、商品或服務,並提供外送員就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服務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與外送平台業者簽訂契約提供外送服務之人。

四、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方式同意開始運送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提供服務。

五、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台業者簽訂契約,使用外送平台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行動裝置於外送平台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之食品業者或商業經營者。

六、報酬: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所得之對價。

七、運費:指消費者透過外送平台訂購食品、商品或服務,除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外,另行支付之運費或服務費。

八、貨款:指合作商家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外送平台業者應給與之費用。

九、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報酬計算方式、食品、商品或服務提供方式、報酬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食品、商品或服務、貨款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裝置上線起至下線止之期間。

十二、停權:指對於外送員、合作商家暫時停止上線、接收訂單之處置。

十三、平台業務招攬行為:指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合作商家以推出折扣、付費行銷、廣告、擴大消費者可訂餐範圍或其他增加曝光率、營收、客源之業務招攬行為。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相關之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食品、商品或服務,並提供外送人員就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服務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人員:指與外送平台業者簽訂契約提供外送服務之人。

四、外送服務:指外送人員使用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方式同意開始運送消費者購買之食品、商品或提供服務。

五、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台業者簽訂契約,使用外送平台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行動裝置於外送平台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之食品業者或商業經營者。

六、報酬:指外送人員提供外送服務所得之對價。

七、運費:指消費者透過外送平台訂購食品、商品或服務,除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外,另行支付之運費或服務費。

八、貨款:指合作商家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外送平台業者應給與之費用。

九、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人員間有關報酬計算方式、食品、商品或服務提供方式、報酬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食品、商品或服務、貨款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人員於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裝置上線起至下線止之期間。

十二、停權:指對於外送人員、合作商家暫時停止上線、接收訂單之處置。

十三、平台業務招攬行為:指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合作商家以推出折扣、付費行銷、廣告、擴大消費者可訂餐範圍或其他增加曝光率、營收、客源之業務招攬行為。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相關之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是否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品,再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予消費者而從事外送服務之人員。

四、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外送平台業者給付報酬,以及就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之約定。

五、接單費:指外送員因履行外送服務契約而獲得之報酬;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之。

六、停權處分:外送平台業者停止指派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或其他之不利處分。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起,至下線之時止之期間。
立法說明
本法用詞之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發派予外送員選擇承接及進行外送服務之業者。

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契約。

五、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

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款項。

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

八、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發派訂單予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等處置;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合作商家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處置。

九、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十、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由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時止之期間。

十二、外送員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十三、演算法:指以電子方式透過機器學習、數據驅動技術而形成可以用於自動監控、監督或評估工作者表現及用於做出對工作或服務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自動決策技術系統。

十四、演算法管理:指外送平臺利用演算法取代傳統人力管理之自動化效率管理及決策模式。
立法說明
一、本法相關用詞之定義。

二、關於演算法係參酌歐盟平臺工作指引PWD之規範內容新增演算法及演算法管理之定義。其中演算法主要包含兩大系統:

(一)自動化監控系統(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s):指任何透過電子方式,用於監控、監督或評估平臺工作者工作表現的技術系統。

(二)自動化決策系統(Automated Decision-Making Systems):指用於做出或支持對工作條件產生重大影響(如任務分配、薪酬、帳戶停權等)的決策的技術系統。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發派予外送員選擇承接及進行外送服務之業者。

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契約。

五、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

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款項。

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

八、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發派訂單予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等處置;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合作商家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處置。

九、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十、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由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時止之期間。

十二、外送員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十三、演算法管理:指全部或部分以自動化方式,用於分派或組織工作、監督或評估外送員之工作表現,或蒐集、分析與外送員相關之個人資料,並對外送員之工作條件、報酬、任務分配或契約持續產生實質影響之系統。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相關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提供外送員選擇是否就消費者購買之商品進行外送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應用程式,前往消費者指定之廠商領取商品,再外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並交予消費者而從事外送服務之人員。

四、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外送平台業者給付報酬,以及就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之約定。

五、接單費:指外送員因履行外送服務契約而獲得之報酬;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之。

六、停權處分:外送平台業者停止指派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或其他之不利處分。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應用程式上線起,至下線之時止之期間。
立法說明
本法之用詞之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台:指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媒合,提供消費者購買食品或商品,且由外送員選擇接受消費者訂單並就消費者購買之食品或商品進行送達服務之平台。

二、外送平台業者:指設置前款平台而營業之廠商。

三、外送員:指透過外送平台媒合前往消費者指定之標的廠商領取食品或商品,並送達指定地點完成交付之外送服務從業人員。

四、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台業者簽訂契約,使用外送平台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行動裝置於外送平台提供食品或商品之食品業者或商業經營者。

五、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外送平台業者給付報酬,以及就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之約定。

六、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食品、商品或服務、貨款給付時間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約定。

七、報酬:指外送員因履行外送服務契約而獲得之對價,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之。

八、運費:指消費者透過外送平台訂購食品或商品,除食品或商品價格外,另行支付之運費或服務費。

九、貨款:指合作商家提供食品或商品,外送平台業者應給與之費用。

十、停權:外送平台業者停止指派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或其他之不利處分。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台業者指定程式或裝置上線起至下線止之期間。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發派予外送員選擇承接及進行外送服務之業者。

二、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網站、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或服務予消費者之業者。

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契約。

五、運費:指平臺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

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款項。

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

八、外送消費契約:指消費者外送平臺於外送平臺消費下單,並委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之契約。

九、外送合作商家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合作商家間有關外送商品提供、運費、貨款之計算及給付、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

十、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發派訂單予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等處置;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合作商家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處置。

十一、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給與均屬之。

十二、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由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

十三、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服務要求為止之期間。

十四、外送員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中各用詞定義。

二、本條為定義條款,釐清本法用詞,明確界定「外送平臺業者」、「外送員」、「合作商家」、「外送服務契約」、「外送消費契約」、「外送合作商家契約」等專業名詞,俾利後續條文準確適用,並建立薪資、貨款、運費之計算、契約規範與紀錄保存之共通基礎。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發派予外送員選擇承接及進行外送服務之業者。

三、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四、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之契約。

五、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收取之運送商品費用。

六、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予合作商家之款項。

七、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之契約。

八、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發派訂單予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等處置;外送平臺業者暫時停止合作商家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處置。

九、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十、外送服務:指外送員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接受由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指定地點。

十一、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發派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訂單時止之期間。

十二、外送員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十三、演算法:外送平臺以程式或人工智慧對平臺使用者數據進行監測、控制、評估及決策之自動化模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相關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送員: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從業人員。

二、外送平臺業者:指經營使用電子商務技術進行網際網路交易之平臺,提供合作商家販賣商品或消費者購買商品,並將訂單提供外送員承接之業者。

三、外送服務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就有關外送服務提供、報酬計算及給付、停權規範、申訴制度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四、報酬:指外送員依外送服務契約提供外送服務所獲得之勞務對價,包括基本報酬、各項獎金等。

五、停權:指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暫時停止提供訂單;外送平臺業者對合作商家暫時停止接收消費者訂單之行為。

六、外送服務:指外送員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接受其所提供之訂單,前往合作商家領取商品並將之交付消費者或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之行為。

七、外送服務期間:指自外送員接受外送平臺業者提供之每筆訂單時起,至完成該筆訂單時止之期間。

八、上線期間:指外送員於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上線時起,至下線時止之期間。

九、合作商家:指與外送平臺業者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使用外送平臺業者指定之應用程式或裝置,提供商品予消費者購買之業者。

十、外送合作契約:指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就有關商品提供、貨款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所成立之契約。

十一、運費:指平臺貨運業者提供運送商品服務向消費者及合作商家所收取之費用。

十二、貨款:指合作商家透過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商品予消費者後,外送平臺業者應給付合作商家之款項。
立法說明
一、定義本法各用詞,以明確本法之適用。

二、有關外送員、外送平臺業者之定義,係參考現行各直轄市政府所訂外送平臺業者管理自治條例之立法例及外送平臺產業之運作實務,於第一款及第二款明定。

三、有關外送服務契約之定義,係參考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簽訂之勞務契約內容,於第三款明定有關權利義務事項。

四、有關報酬之定義,因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員之整體報酬,除每筆訂單報酬外,尚包含各項獎金,爰為使外送員每筆訂單得有基本報酬之保障,於第四款明定報酬包括基本報酬及各項獎金等,以做明確區分。

五、有關停權之定義,係參考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為維護其服務品質、消費者體驗,對於外送員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條款或合作商家違反外送合作契約條款者,採取之不利措施,爰於第五款明定。

六、有關外送服務、外送服務期間及上線期間等定義,因涉及外送員基本報酬保障之計算及保險期間,爰於第六款至第八款分別明定之。

七、有關合作商家、外送合作契約及貨款等定義,經參考實務上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間之合作方式,爰於第九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明定之。

八、有關運費之定義,係參考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八條之一及「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二草案,於第十一款明定之。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外送平台業者、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專家學者、合作商家或餐飲業者及相關工會就本法之法規及執行情形檢討、協調及改進之。
立法說明
因應數位平台的新型態經濟模式,為確實了解產業狀況並掌握實務動態,自應定期檢討、協調及改進,以符合需求,特制定本條。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外送平台業者、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學者專家、合作商家或餐飲業者及有關工會就本法有關之法規及執行情形檢討、協調及改進之。
立法說明
本法係因新經濟型態所訂,為確實了解產業狀況並掌握實務動態,自應定期檢討、協調及改進,以符合需求。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後,應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之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

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項接單費應至少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接單費以外之排班、請假、獎懲、終止契約及其他重要權利義務,擬訂外送服務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維護外送員權益,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

二、因應現行接單費之組成與服務條款多由外送平台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選擇接受與否,實難以期待外送員在社會經濟地位上具有與外送平台業者協商之能力,爰參照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訂定方法,於第二項明定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應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三、第三項明定接單費之組成內涵,為維持外送員之基本保障,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四、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第四項課予中央主管機關為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接單費、排班、請假、獎懲、終止契約及其他重要權利義務,擬訂外送服務契約範本,俾利相關參與者遵循。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後,應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之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

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項接單費應至少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接單費以外之排班、請假、獎懲、終止契約及其他重要權利義務,擬訂外送服務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維護外送員權益,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

二、因應現行接單費之組成與服務條款多由外送平台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選擇接受與否,實難以期待外送員在社會經濟地位上具有與外送平台業者協商之能力,爰參照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訂定方法,於第二項明定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應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三、第三項明定接單費之組成內涵,為維持外送員之基本保障,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四、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第四項課予中央主管機關為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接單費、排班、請假、獎懲、終止契約及其他重要權利義務,擬訂外送服務契約範本,俾利相關參與者遵循。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後,應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之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

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項接單費應至少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接單費以外之排班、請假、獎懲、終止契約及其他重要權利義務,擬訂外送服務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維護外送員權益,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

二、因應現行接單費之組成與服務條款多由外送平台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選擇接受與否,實難以期待外送員在社會經濟地位上具有與外送平台業者協商之能力,爰參照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訂定方法,於第二項明定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應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三、第三項明定接單費之組成內涵,為維持外送員之基本保障,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四、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第四項課予中央主管機關為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接單費、排班、請假、獎懲、終止契約及其他重要權利義務,擬訂外送服務契約範本,俾利相關參與者遵循。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外送平台業者、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學者專家、合作商家或餐飲業者及有關工會就本法有關之法規及執行情形檢討、協調及改進之。
立法說明
本法係因新經濟型態所訂,為確實了解產業狀況掌握實務動態,自應定期檢討、協調及改進,以符合需求。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後,應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之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

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項接單費應至少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接單費以外之排班、請假、獎懲、終止契約及其他重要權利義務,擬訂外送服務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維護外送員權益,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

二、因應現行接單費之組成與服務條款多由外送平台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選擇接受與否,實難以期待外送員在社會經濟地位上具有與外送平台業者協商之能力,爰參照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訂定方法,於第二項明定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應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三、第三項明定接單費之組成內涵,為維持外送員之基本保障,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四、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第四項課予中央主管機關為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接單費、排班、請假、獎懲、終止契約及其他重要權利義務,擬訂外送服務契約範本,俾利相關參與者遵循。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內容及價格、運費收取、收退費機制、爭議處理機制、食品安全及其他有關消費者權益之事項。
立法說明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外送平台業者、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學者專家、合作商家或餐飲業者及有關工會就本法有關之法規及執行情形檢討、協調及改進之。
立法說明
本法係因新經濟型態所訂,為確實了解產業狀況並掌握實務動態,自應定期檢討、協調及改進,以符合需求。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後,應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之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

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項接單費應至少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接單費以外之排班、請假、獎懲、終止契約及其他重要權利義務,擬訂外送服務契約範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使外送員得以明確瞭解其權利義務內容,確保契約關係之透明與可稽核性。

二、第二項明定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應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及相關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非經核准,不得擅自調整。

三、第三項明定接單費之組成內涵,確保外送員基本收入及生活保障,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維護外送勞動市場之公平。

四、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接單費、排班、請假、獎懲、契約終止及其他重大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外送服務契約範本」,以作為各外送平台訂定契約之依據,俾利相關參與者遵循並確保制度一致性。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外送平台業者、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學者專家、合作商家或餐飲業者及有關工會就本法有關之法規及執行情形檢討、協調及改進之。
立法說明
本法係因新經濟型態所訂,為確實了解產業狀況並掌握實務動態,自應定期檢討、協調及改進,以符合需求。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外送平台業者、消費者保護官、消費者保護團體、學者專家、合作商家或餐飲業者及有關工會就本法有關之法規及執行情形檢討、協調及改進之。
立法說明
本法係因應新經濟型態所訂,為確實了解產業狀況並掌握實務動態,應定期檢討、協調及改進,以符合實務需求。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後,應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之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

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項接單費應至少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接單費以外之排班、請假、獎懲、終止契約及其他重要權利義務,擬訂外送服務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使外送員得以明確瞭解其權利義務內容,確保契約關係之透明與可稽核性。

二、第二項明定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應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及相關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非經核准,不得擅自調整。

三、第三項明定接單費之組成內涵,確保外送員基本收入及生活保障,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維護外送勞動市場之公平。

四、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接單費、排班、請假、獎懲、契約終止及其他重大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外送服務契約範本」,以作為各外送平台訂定契約之依據,俾利相關參與者遵循並確保制度一致性。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平臺介面上,清楚揭示下列事項,確保消費者交易資訊透明:

一、商品價格、服務費及運費等金額明細。

二、消費者下單時,應明確顯示取餐地點與配送地點之距離或預估配送里程,供消費者參考。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時之退費條件與處理程序。

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情形及其退費機制。

五、商品若有遲延交付、品項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或發生損壞時之處理流程、收退費標準及補償方式。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消費交易程序及資訊之透明以利消費者能清楚知悉相關交易重要資訊及糾紛處理程序與管道。

二、另為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後,應於七日內提供契約之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

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接單費率前應審酌相關法規、地理區域、地區偏遠程度、外送距離、路況難易度及相關營運成本,核定差別化之外送服務基本運價。

前項接單費應至少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接單費以外之排班、請假、獎懲、終止契約及其他重要權利義務,擬訂外送服務契約範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使外送員得以明確瞭解其權利義務內容,確保契約關係之透明與可稽核性。

二、第二項明定接單費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應由外送平台業同業公會及相關工會共同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非經核准,不得擅自調整。

三、第三項明定接單費之組成內涵,確保外送員基本收入及生活保障,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維護外送勞動市場之公平。

四、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接單費、排班、請假、獎懲、契約終止及其他重大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外送服務契約範本」,以作為各外送平台訂定契約之依據,俾利相關參與者遵循並確保制度一致性。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通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考量外送平台業者常具有契約優勢與容易造成資訊不對等,為保障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權益,爰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並公告。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間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予公告。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停權規定。

二、終止契約規定。

三、申訴處理機制。

四、報酬明細及計薪方式。

五、教育訓練。

六、商業保險。

七、外送服務基本流程。

八、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

九、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其違反部分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縱未記載於契約中,仍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三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契約有變更或增補時,亦同。
立法說明
本條規範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之契約應採定型化契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防止平臺利用契約條款不當限制外送員權益。另規定契約變更需經外送員同意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強化資訊透明與勞動保障。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建立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權利義務關係,爰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範本,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報酬計算與給付方式、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申訴制度、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且不得以不利對待方式,使外送員同意變更或增補之。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立法說明
一、為衡平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於締約上之地位,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為明確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間權利義務,於第二項明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三、復為確保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確實遵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契約內容有違反前述規定之條款無效,且未記載於契約之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四、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外送員同意,即片面變更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或增補第二項有關外送員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爰於第四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以限制外送員上線或接單之權利、減少提供訂單數量、停權或終止契約等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方式,使外送員同意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內容;且如外送平臺業者片面通知變更者,亦不生效力。

五、為使外送員得隨時查閱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清楚知悉其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權利義務事項,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第二章
(不予採納)
外送員薪資計算基準
立法說明
明定章名。
外送員權益保障
立法說明
章名。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通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考量數位經濟型態下,外送平台業者具有絕對優勢,為保障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權益,並兼顧食品安全衛生、交通安全等事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觀察外送產業實際情形,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通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考量數位經濟型態下,外送平台業者具有絕對優勢(包含但不限於資訊、訂價等),為保障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權益,並兼顧食品衛生安全、交通安全,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
以下各款電磁紀錄,外送平台業者至少應保存一年,供有關機關調閱: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

五、消費者與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
立法說明
一、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就本條各款電磁紀錄負保存義務,以備供有關機關調閱,俾利行政監督。

二、另參考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第十點,課予外送平台業者留存客服人員與消費者之投訴相關對話紀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以下各款電磁紀錄,外送平台業者至少應保存一年,供有關機關調閱: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

五、消費者與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
立法說明
一、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就本條各款電磁紀錄負保存義務,以備供有關機關調閱,俾利行政監督。

二、另參考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第十點,課予外送平台業者留存客服人員與消費者之投訴相關對話紀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以下各款電磁紀錄,外送平台業者至少應保存一年,供有關機關調閱: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

五、消費者與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
立法說明
一、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就本條各款電磁紀錄負保存義務,以備供有關機關調閱,俾利行政監督。

二、另參考臺北市政府外送平台業者輔導要點第十點,課予外送平台業者留存客服人員與消費者之投訴相關對話紀錄,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觀察外送產業實際情形,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通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考量數位經濟型態下,外送平台業者具有絕對優勢(包含但不限於資訊、訂價等),為保障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權益,兼顧食品衛生安全、交通安全,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運費收取、貨款給付、爭議處理機制、食品安全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立法說明
一、查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合作商家,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為平衡外送平臺產業及合作商家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數位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有關機關,以臻周全。

三、另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以下各款電磁紀錄,外送平台業者至少應保存一年,供有關機關調閱: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
立法說明
參考臺中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就本條各款電磁紀錄負保存義務,以備供有關機關調閱,俾利行政監督。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運費收取、貨款給付、爭議處理機制、食品安全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立法說明
一、查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合作商家,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為平衡外送平臺產業及合作商家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數位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有關機關,以臻周全。

三、另於第三項明定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觀察外送產業實際情形,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通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考量數位經濟型態下,外送平台業者具有絕對優勢(包含但不限於資訊、訂價等),為保障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權益,並兼顧食品衛生安全、交通安全,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
以下各款電磁紀錄,外送平台業者至少應保存一年,供有關機關調閱: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

五、消費者與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就本條各款電磁紀錄負保存義務,以備供有關機關調閱,保障消費者權益,俾利行政監督。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運費收取、貨款給付、爭議處理機制、食品安全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立法說明
一、查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合作商家,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為平衡外送平臺產業及合作商家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數位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有關機關,以臻周全。

三、另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經濟主管機關應擬訂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外送合作契約之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與價格、運費收取、貨款給付、爭議處理機制、食品安全及其他合作商家權益相關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立法說明
為平衡外送平臺與合作商家議約地位,授權經濟主管機關訂定契約範本,明定契約主要內容,並要求業者於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確保資訊透明與權益保障。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運費收取、貨款給付、爭議處理機制、食品安全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立法說明
一、查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合作商家,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為平衡外送平臺產業及合作商家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數位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有關機關,以臻周全。

三、另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運費收取、貨款給付、爭議處理機制、食品安全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立法說明
一、查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合作商家,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為平衡外送平臺產業及合作商家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數位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有關機關,以臻周全。

三、另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觀察外送產業實際情形,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通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考量數位經濟型態下,外送平台業者具有絕對優勢(包含但不限於資訊、訂價等),為保障外送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權益,並兼顧食品衛生安全、交通安全,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人員、合作商家、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觀察外送產業實際情形,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外送人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通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權利義務,目前實務上,外送平台業者具有絕對優勢(包含但不限於資訊、訂價等),為保障外送人員、合作商家及消費者權益,並兼顧食品衛生安全、交通安全,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定契約範本。
以下各款電磁紀錄,外送平台業者至少應保存一年,供有關機關調閱: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就本條各款電磁紀錄負保存義務,以備供有關機關調閱,保障消費者權益,俾利行政監督。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運費收取、貨款給付、爭議處理機制、食品安全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立法說明
一、查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合作商家,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為平衡外送平臺產業及合作商家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數位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有關機關,以臻周全。

三、另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運費收取、貨款給付、爭議處理機制、食品安全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立法說明
一、查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合作商家,常以定型化契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二、為平衡外送平臺產業及合作商家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數位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有關機關,以臻周全。

三、另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以下各款電磁紀錄,外送平台業者至少應保存三年,供有關機關調閱: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廠商接受訂單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消費者之付款紀錄。

五、消費者與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

六、外送員報酬清冊。

七、終止契約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就本條各款電磁紀錄負保存義務,以備供有關機關調閱,保障消費者權益,俾利行政監督。且由於部分偏遠地區外送員可能因地理位置或資訊傳遞較慢,一旦面臨契約爭議、報酬不透明或停權等不利決定時,需蒐集證據和提起申訴的時間較長。因此,應適度增加平台對其重要紀錄(如契約、報酬清冊、不利決定紀錄)之保存期限,以確保外送員有更充裕之追溯與救濟時間。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資格、外送服務期間有關食品安全、交通安全之設備或工具,訂定外送安全衛生服務標準。
立法說明
有鑒於外送平台之外送員其工作型態與傳統商家自行招聘之外送行業略有不同,為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與外送員人身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之食品安全知識及外送交通工具、設備等,訂定外送安全服務標準。
經濟主管機關應就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及消費者間成立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擬訂契約範本,並予公告。

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之外送消費契約之範本,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訂定為定型化契約,並報請行政院公告。

第一項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外送合作商家契約範本,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商品提供及價格。

二、運費收取方式及標準。

三、貨款給付及方式。

四、爭議處理機制。

五、食品安全事項。

六、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所合作商家收執。
立法說明
本條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外送平臺與合作商家及消費者之契約範本,以維護商業合作與消費交易公平。並要求平臺業者於契約成立後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確保商家知悉權利義務,預防平臺壟斷或不合理抽成費用爭議。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運費收取、貨款給付、爭議處理機制、食品安全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經濟主管機關應擬定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參考,另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使其得隨時檢視並確認契約內容,以避免爭議。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運價成本相關資料供交通主管機關審訂。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計算之運費,且每筆訂單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但法令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消費者之運費計算方式,係由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消費者無從得知該筆訂單之運費如何被決定,例如訂購相同合作商家商品所需運費卻不相同。爰為將外送平臺使機車運送商品之運費透明化,於第一項明定運費透明化之處理機制,由交通主管機關為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

二、復因外送員之報酬計算方式,亦為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被動選擇是否接受,且外送平臺業者並未清楚揭露報酬結構及計算方式,使外送員難以核對外送平臺業者發給報酬數額之正確性,且外送員長期反映外送平臺提供消費者及合作商家之商品運送服務,係由外送員提供勞務並負擔運送成本,故消費者與合作商家享受運送服務所負擔之運費,其性質應等同於外送員報酬,爰於第二項明定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第一項基本運價所計算之運費,使每筆訂單基本報酬與交通部核定之運費連動;同時考量前開運費係採運送距離為主要計價方式,惟外送員完成訂單可能因運送至消費者指定地點須步行、尋找而耗費大量時間或是交通壅塞時間耗時,因此,再輔以外送服務時間及合理加計提供外送服務負擔之成本與等待訂單之時間成本,明定每筆訂單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之一點二五倍,以提供外送員基本報酬雙重保障。

三、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全額給付報酬。

四、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第四項明定每月至少二次發給外送員報酬及報酬明細表,其中報酬計算方式應包含每筆訂單之外送服務期間,使外送員得據以檢視報酬金額是否符合第二項有關基本報酬之規定;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置備報酬清冊及保存年限,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資格、外送服務期間有關食品安全衛生、交通安全之設備或工具,訂定外送安全衛生服務標準。
立法說明
為確保消費者食品安全無虞、外送員人身安全等,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外送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之食品安全知識及工具、設備,訂定外送安全服務標準。
(不予採納)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資格、外送服務期間有關食品安全、交通安全之設備或工具,訂定外送安全衛生服務標準。
立法說明
數位平台經濟工作型態與傳統外送行業略有不同,觀察實務運作、社群媒體,民間對於外送員之資格、條件、素質及合作商家衛生狀況多有討論,為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外送員人身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之食品安全知識及工具、設備,訂定外送安全服務標準。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客戶端明確揭示下列各款事項:

一、商品重量、體積,及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

二、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三、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情事及退費機制。

四、商品遲延交付、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及商品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立法說明
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外送平台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正確之資訊,俾維護消費者權益,爰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明確揭示之事項。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客戶端明確揭示下列各款事項:

一、商品重量、體積,及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

二、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三、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情事及退費機制。

四、商品遲延交付、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及商品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立法說明
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外送平台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正確之資訊,俾維護消費者權益,爰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明確揭示之事項。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客戶端明確揭示下列各款事項:

一、商品重量、體積,及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

二、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三、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情事及退費機制。

四、商品遲延交付、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及商品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立法說明
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外送平台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正確之資訊,俾維護消費者權益,爰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明確揭示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資格、外送服務期間有關食品安全、交通安全之設備或工具,訂定外送安全衛生服務標準。
立法說明
數位平台經濟工作型態與傳統外送行業略有不同,觀察實務運作、社群媒體,民間對於外送員之資格、條件、素質及合作商家衛生狀況多有討論,為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外送員人身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之食品安全知識及工具、設備,訂定外送安全服務標準。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報酬、申訴制度、商業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及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立法說明
一、為平衡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金融主管機關等,以臻周全。並為使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間權利義務得清楚明確,於第二項明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含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二、為確保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不逸脫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範圍,於第三項明定違反者無效、未記載於契約者亦構成契約內容。

三、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外送員同意,片面變更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或增補第二項外送員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爰訂定第四項規定,惟雙方合意內容仍不得違反前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客戶端明確揭示下列各款事項:

一、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

二、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三、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四、商品遲延交付之處理方式。

五、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及商品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賠償方案。
立法說明
參考臺中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外送平台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正確之資訊,俾維護消費者權益,爰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明確揭示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報酬、申訴制度、商業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及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立法說明
一、為平衡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金融主管機關等,以臻周全。並為使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間權利義務得清楚明確,於第二項明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含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二、為確保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不逸脫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範圍,於第三項明定違反者無效、未記載於契約者亦構成契約內容。

三、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外送員同意,片面變更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或增補第二項外送員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爰訂定第四項規定,惟雙方合意內容仍不得違反前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資格、外送服務期間有關食品安全、交通安全之設備或工具,訂定外送安全衛生服務標準。
立法說明
數位平台經濟工作型態與傳統外送行業略有不同,觀察實務運作、社群媒體,民間對於外送員之資格、條件、素質及合作商家衛生狀況多有討論,為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外送員人身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之食品安全知識及工具、設備,訂定外送安全服務標準。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客戶端明確揭示下列各款事項:

一、商品重量、體積,及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

二、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三、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情事及退費機制。

四、商品遲延交付、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及商品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明確揭示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報酬、申訴制度、商業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及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第一項所訂契約內容及外送員權利義務事項,應取得工會同意後,始得公告之。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立法說明
一、為平衡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金融主管機關等,以臻周全。並為使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間權利義務得清楚明確,於第二項明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含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二、為確保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不逸脫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範圍,於第三項明定違反者無效、未記載於契約者亦構成契約內容。

三、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工會同意,片面變更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或與外送員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爰訂定第四項規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契除依契約之法理應由外送員本人同意,增應取得工會同意後,始得公告之為保障。並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外送服務實務需要,擬訂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停權、契約終止、報酬給付、申訴制度、商業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及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立法說明
本條為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與契約公平,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違反條款無效、未記載仍構成契約內容,並禁止業者片面修改契約,確保資訊透明與雙方權益平衡。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報酬、申訴制度、商業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及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立法說明
一、為平衡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金融主管機關等,以臻周全。並為使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間權利義務得清楚明確,於第二項明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含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二、為確保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不逸脫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範圍,於第三項明定違反者無效、未記載於契約者亦構成契約內容。

三、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外送員同意,片面變更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或增補第二項外送員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爰訂定第四項規定,惟雙方合意內容仍不得違反前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適用自動化管理之範圍、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報酬、申訴制度、商業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及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清楚說明變更之內容,並經外送員同意;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立法說明
一、為平衡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金融主管機關等,以臻周全。並為使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間權利義務得清楚明確,於第二項明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含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二、為確保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不逸脫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範圍,於第三項明定違反者無效、未記載於契約者亦構成契約內容。

三、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外送員同意,片面變更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或增補第二項外送員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爰訂定第四項規定,惟雙方合意內容仍不得違反前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資格、外送服務期間有關食品安全、交通安全之設備或工具,訂定外送安全衛生服務標準。
立法說明
數位平台經濟工作型態與傳統外送行業略有不同,觀察實務運作、社群媒體,民間對於外送員之資格、條件、素質及合作商家衛生狀況多有討論,為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外送員人身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之食品安全知識及工具、設備,訂定外送安全服務標準。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人員資格、外送服務期間有關食品安全、交通安全之設備或工具,訂定外送安全衛生服務標準。
立法說明
數位平台經濟工作型態與傳統外送行業略有不同,觀察實務運作、社群媒體,民間對於外送人員之資格、條件、素質及合作商家衛生狀況多有討論,為保障消費者食安、外送人員人身安全,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外送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之食品安全知識及工具、設備,訂定外送安全服務標準。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客戶端明確揭示下列各款事項:

一、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

二、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三、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四、商品遲延交付之處理方式。

五、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及商品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賠償方案。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明確揭示之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報酬、申訴制度、商業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及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外送平臺業者使用演算法管理者,須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清晰易懂之文字向其外送員揭露其演算法相關如下的主要參數、規則與指令邏輯:

(一)任務分配與調度系統:影響訂單指派優先順序之因素及其相對權重。

(二)薪酬計算系統:決定每筆訂單報酬之完整計算公式,包含動態定價之觸發條件與加成倍率。

(三)績效評估系統:所有評估外送員之指標、其計算方式,及該指標如何影響外送員之評級、獎勵資格與接單機會。

二、前款演算法之揭露義務規範細則及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外送平臺業者應成立專責單位或人力協助外送員了解及知悉本項所訂之演算法揭露內容,必要時並應以電子訊息或書面方式等得以長久留存或驗證方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平衡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金融主管機關等,以臻周全。並為使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間權利義務得清楚明確,於第二項明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含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二、為確保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不逸脫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範圍,於第三項明定違反者無效、未記載於契約者亦構成契約內容。

三、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外送員同意,片面變更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或增補第二項外送員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爰訂定第四項規定,惟雙方合意內容仍不得違反前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四、另針對使用演算法管理之外送平臺爰於第六項明訂其演算法關於外送員管理相關之邏輯內容揭露義務,並有義務使用清晰易懂之文字為之,務使外送員能清楚明白其管理邏輯及規則,以利權益之保障及救濟。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報酬、申訴制度、商業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及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立法說明
一、為平衡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於締約、議價上之地位,於第一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得會商有關主管機關,如交通主管機關、金融主管機關等,以臻周全。並為使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間權利義務得清楚明確,於第二項明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含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以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

二、為確保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之外送服務契約,不逸脫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範圍,於第三項明定違反者無效、未記載於契約者亦構成契約內容。

三、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未經外送員同意,片面變更外送服務契約內容或增補第二項外送員重要權利義務事項,爰訂定第四項規定,惟雙方合意內容仍不得違反前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使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客戶端明確揭示下列各款事項:

一、商品重量、體積,及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

二、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三、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情事及退費機制。

四、商品遲延交付、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及商品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明確揭示之事項。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契約之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合作商家收執。

未於契約內約定且涉及合作商家或外送員權利義務之事項,外送平台業者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法表示者,視為契約內容之變更。

契約非經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不得變更。
立法說明
一、有鑒於現行實務運作上,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合作商家之間涉及權利義務之事項變更常有模糊之處,為維護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權益,外送平台業者與其成立契約時,應在七日內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

二、現行外送平台業者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通知、公告有關外送員、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變更事項,事實上已涉及契約內容之變更,應得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故明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就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事項為不利決定時,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為不利決定者,應依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外送員申訴之機會。
立法說明
本條針對外送員違反重大法規情節之處理程序進行規範。平臺僅得在外送員有重大違法情節時終止契約,並須具體說明理由、負舉證責任及保障申訴權,以防止業者濫用停權或終止機制。另外送員不服申訴結果,得另循司法途徑救濟。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及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公告之。

前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包括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報酬、申訴制度、商業保險、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及提供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及其他有關外送員勞動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無效;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變更或增補外送服務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經外送員同意;未經外送員同意,即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式對外發布或通知者,不生效力。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收執。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業者應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外送員,使其得隨時檢視並確認契約內容,以避免爭議。
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應明確告知訂單之預估報酬、取送商品地點及其他相關重要資訊。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於提供外送員訂單時,應明確告知該筆訂單之重要資訊,如取餐、送餐地點(包括行車里程、步行距離及抵達區域等)、預估可獲得之報酬、預估取餐與送達時間及其他合理提示,以利外送員評估、決定是否接受該筆訂單,提升外送作業之透明度,並保障外送員權益、減少爭議發生。

二、關於其他相關重要資訊,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七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立法說明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下列申訴制度:

一、外送員不服停權處分。

二、消費者就消費關係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第一款申訴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由外送平台業者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外送員;前項第二款申訴之方式,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台業者常以外送員收到客訴予以停權,並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由,拒絕提供外送員前揭客訴內容,且無救濟管道,對外送員之權益保障實有不足,另為貫徹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受理外送員、消費者之申訴。

二、第二項明定,外送員不服外送平台業者之停權處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訴之相關準則;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則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相關準則,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下列申訴制度:

一、外送員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處分。

二、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三、消費者就消費關係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申訴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由外送平台業者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外送員;前項第三款申訴之方式,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台業者常以外送員收到客訴予以停權,並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由,拒絕提供外送員前揭客訴內容,且無救濟管道,對外送員之權益保障實有不足,另為貫徹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受理外送員、消費者之申訴。

二、第二項明定,外送員不服外送平台業者之停權處分及報酬計算方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訴之相關準則;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則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相關準則,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下列申訴制度:

一、外送員不服停權處分。

二、消費者就消費關係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第一款申訴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由外送平台業者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外送員;前項第二款申訴之方式,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台業者常以外送員收到客訴予以停權,並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由,拒絕提供外送員前揭客訴內容,且無救濟管道,對外送員之權益保障實有不足,另為貫徹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受理外送員、消費者之申訴。

二、第二項明定,外送員不服外送平台業者之停權處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訴之相關準則;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則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相關準則,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立法說明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並依第十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立法說明
一、考量外送平臺產業治理除外送員權益保障外,亦應維護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權益,且為避免因外送員素質良莠不齊,對於產業發展造成影響,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於特定情況下,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

二、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對外送員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於第二項明定業者於做出前開決定時,應敘明理由通知外送員,並就所執理由負舉證責任及給予申訴機會。另外送員不服申訴結果,得另循司法途徑救濟。
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下列申訴制度:

一、外送員不服停權處分。

二、消費者就消費關係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第一款申訴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由外送平台業者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外送員;前項第二款申訴之方式,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台業者常以外送員收到客訴予以停權,並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由,拒絕提供外送員前揭客訴內容,且無救濟管道,對外送員之權益保障實有不足,另為貫徹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受理外送員、消費者之申訴。

二、第二項明定,外送員不服外送平台業者之停權處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訴之相關準則;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則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相關準則,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並依第十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立法說明
一、考量外送平臺產業治理除外送員權益保障外,亦應維護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權益,且為避免因外送員素質良莠不齊,對於產業發展造成影響,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於特定情況下,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

二、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對外送員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於第二項明定業者於做出前開決定時,應敘明理由通知外送員,並就所執理由負舉證責任及給予申訴機會。另外送員不服申訴結果,得另循司法途徑救濟。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立法說明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下列申訴制度:

一、外送員不服停權處分。

二、消費者就消費關係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第一款申訴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由外送平台業者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外送員;前項第二款申訴之方式,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受理外送員、消費者之申訴。

二、第二項明定外送員不服外送平台業者之停權處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訴之相關準則;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則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相關準則,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並依第十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立法說明
一、考量外送平臺產業治理除外送員權益保障外,亦應維護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權益,且為避免因外送員素質良莠不齊,對於產業發展造成影響,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於特定情況下,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

二、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對外送員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於第二項明定業者於做出前開決定時,應敘明理由通知外送員,並就所執理由負舉證責任及給予申訴機會。另外送員不服申訴結果,得另循司法途徑救濟。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法令,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並依第十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僅得於外送員違法且情節重大時終止契約,並須說明理由、負舉證責任及提供申訴機會,以防止任意解約,保障外送員程序權益。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法規者,外送平臺業者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並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立法說明
一、考量外送平臺產業治理除外送員權益保障外,亦應維護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權益,且為避免因外送員素質良莠不齊,對於產業發展造成影響,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於特定情況下,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

二、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對外送員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於第二項明定業者於做出前開決定時,應敘明理由通知外送員,並就所執理由負舉證責任及給予申訴機會。另外送員不服申訴結果,得另循司法途徑救濟。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並依第十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立法說明
一、考量外送平臺產業治理除外送員權益保障外,亦應維護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權益,且為避免因外送員素質良莠不齊,對於產業發展造成影響,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於特定情況下,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

二、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對外送員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於第二項明定業者於做出前開決定時,應敘明理由通知外送員,並就所執理由負舉證責任及給予申訴機會。另外送員不服申訴結果,得另循司法途徑救濟。

三、避免自動化決策濫權。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立法說明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外送人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立法說明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爰於本條明定外送人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下列申訴制度:

一、外送員不服停權處分。

二、消費者就消費關係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第一款申訴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由外送平台業者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外送員;前項第二款申訴之方式,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受理外送員、消費者之申訴。

二、第二項明定外送員不服外送平台業者之停權處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訴之相關準則;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則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相關準則,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並依第十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臺業者常以外送員收到客訴予以停權,並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由,拒絕提供外送員前揭客訴內容,且無救濟管道,對外送員之權益保障實有不足,另為貫徹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受理外送員、消費者之申訴。

二、第二項明定,外送員不服外送平臺業者之停權處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訴之相關準則;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則由外送平臺業者自行訂定相關準則,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臺介面公告之。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並依第十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立法說明
一、考量外送平臺產業治理除外送員權益保障外,亦應維護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權益,且為避免因外送員素質良莠不齊,對於產業發展造成影響,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於特定情況下,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

二、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對外送員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於第二項明定業者於做出前開決定時,應敘明理由通知外送員,並就所執理由負舉證責任及給予申訴機會。另外送員不服申訴結果,得另循司法途徑救濟。
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下列申訴制度,且申訴制度至少應包括受理單位、救濟管道、處理流程與時限、回覆方式及補償措施等內容,並公開揭示:

一、外送員不服停權之處分。

二、消費者就消費關係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第一款申訴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組成申訴處理小組,其成員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台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小組應不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

二、成員至少包括一名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台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三、外送員為原住民族時,申訴處理小組成員應至少有一人為原住民族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並由外送平台業者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外送員;前項第二款申訴之方式,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受理外送員、消費者之申訴。

二、第二項明定外送員不服外送平台業者之停權處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訴之相關準則以及組成申訴處理小組成員及處理方式。
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申訴制度。

四、外送服務應具備之設備、程式或工具。

五、外送服務基本流程。

六、外送平台客服連絡方式,應至少記載電話、電子郵件。

七、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處理規範。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有關各項應記載於外送服務契約之內容。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致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之規定,致損害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予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員可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程序,保障外送員免於平臺不當對待時之解約權。另要求業者應給予經濟補償,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償標準,以維護外送員經濟安全。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之存在負舉證責任,並依第十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於特定情況下,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以維護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權益。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對外送員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業者應敘明理由通知外送員,並就所執理由負舉證責任及給予申訴機會,若外送員不服申訴結果,得另循司法途徑救濟。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交通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決定時,應敘明完整、簡明及可理解之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舉證責任,並依第九條規定給予外送員申訴機會。
立法說明
一、考量外送平臺產業治理除須保障外送員權益外,亦應維護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平臺業者權益,爰為避免因外送員有違法或不當行為而致使消費者、合作商家權益受到重大損害或影響,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於特定情況下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對外送員施以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停權等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於做出不利決定時,應敘明理由通知外送員,並就所執理由負舉證責任並給予申訴機會。
第八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台業者之經營權限,影響該新型經濟型態產業之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

二、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對外送員之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台業者之經營權限,影響該新型經濟型態產業之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

二、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對外送員之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外送平台業者使外送員為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上線後始得提供外送服務。

二、不得違反外送員之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立法說明
為尊重外送員提供勞務之自主意願,避免外送員過勞而影響健康,增加交通意外風險,爰規定外送平台應於外送員上線後始得使其為外送服務,且對於已上線之外送員,不得違反其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外送平台業者使外送員為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上線後始得提供外送服務。

二、不得違反外送員之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立法說明
為尊重外送員提供勞務之自主意願,避免外送員過勞而影響健康,增加交通意外風險,爰規定外送平台應於外送員上線後始得使其為外送服務,且對於已上線之外送員,不得違反其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外送平台業者使外送員為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上線後始得提供外送服務。

二、不得違反外送員之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立法說明
為尊重外送員提供勞務之自主意願,避免外送員過勞而影響健康,增加交通意外風險,爰規定外送平台應於外送員上線後始得使其為外送服務,且對於已上線之外送員,不得違反其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台業者之經營權限,影響該新型經濟型態產業之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

二、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對外送員之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外送員權益受損之情形,爰賦予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並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爰明定外送爰依本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

二、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二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外送員依民法或其他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非屬第十條規定申訴機制之適用範圍。
外送平台業者使外送員為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上線後始得提供外送服務。

二、不得違反外送員之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立法說明
為尊重外送員提供勞務之自主意願,避免外送員過勞而影響健康,增加交通意外風險,爰規定外送平台應於外送員上線後始得使其為外送服務,且對於已上線之外送員,不得違反其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

三、其他可歸責於外送平臺業者之事由。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外送員權益受損之情形,爰賦予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並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爰明定外送爰依本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

二、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二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外送員依民法或其他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非屬第十條規定申訴機制之適用範圍。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台業者之經營權限,影響該新型經濟型態產業之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

二、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對外送員之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外送平台業者使外送員為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上線後始得提供外送服務。

二、不得違反外送員之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應於外送員上線後始得使其為外送服務,且對於已上線之外送員,不得違反其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外送員權益受損之情形,爰賦予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並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爰明定外送爰依本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

二、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二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外送員依民法或其他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非屬第十條規定申訴機制之適用範圍。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外送員於平臺違反契約或法規時,得終止契約並請求經濟補償,以防止平臺不當行為並保障外送員權益。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外送員權益受損之情形,爰賦予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並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爰明定外送爰依本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

二、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二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外送員依民法或其他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非屬第十條規定申訴機制之適用範圍。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外送員權益受損之情形,爰賦予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並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爰明定外送爰依本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

二、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二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外送員依民法或其他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非屬第十條規定申訴機制之適用範圍。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台業者之經營權限,影響該新型經濟型態產業之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

二、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對外送員之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外送人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人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人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台業者之經營權限,影響產業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人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人員。

二、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對外送人員之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人員經濟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外送平台業者使外送員為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上線後始得提供外送服務。

二、不得違反外送員之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應於外送員上線後始得使其為外送服務,且對於已上線之外送員,不得違反其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外送員權益受損之情形,爰賦予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並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爰明定外送員依本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

二、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二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外送員依民法或其他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非屬第十條規定申訴機制之適用範圍。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外送員權益受損之情形,爰賦予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並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爰明定外送爰依本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

二、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二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外送員依民法或其他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非屬第十條規定申訴機制之適用範圍。
外送平台業者使外送員為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上線後始得提供外送服務。

二、不得違反外送員之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應於外送員上線後始得使其為外送服務,且對於已上線之外送員,不得違反其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外送平台業者收取之各項費用金額或比例。

二、外送平台業者提供之設備及其維護修繕方式及費用。

三、外送平台業者之客服聯絡方式,應至少記載電話、電子郵件。

四、貨款或服務給付時間及給付方式。

五、爭議款項處理機制。

六、合作商家負責人變更之處理機制。

七、同一消費者之同一訂單,經取消或訂單內容毀損,經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再次給付相同訂單內容之貨款處理機制。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有關各項應記載於外送合作契約之內容。
報酬項目為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

前項報酬之總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三分之一。

報酬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由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共同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旨在建立外送平臺合理支付標準,強化外送員基本經濟保障,促進外送產業健全發展,並落實政府提升非典型勞動者權益之政策目標。

二、外送員以接單完成配送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實務上其每筆訂單之報酬過低、報酬結構過度依賴平臺演算法調整、疊單等問題,已造成外送從業人員收入不穩定,甚至在高工時下仍難以達成合理生活所得。為確保外送員之基本勞動收益,並避免平臺業者藉由降低單筆報酬而引發惡性競爭,有必要明確設定每筆報酬基本報酬之最低標準。

三、本條規範外送平臺業者支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報酬,項目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等,報酬總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三分之一,係基於外送勞動之特性多以單筆計酬且平均完成一件訂單通常需耗時約二十分鐘,故以最低工資之三分之一作為基本報酬下限,兼具可行性與保障性。此舉亦可防止平臺以不透明演算法壓低每筆報酬,確保外送員在不論接單時段、地區或市場競爭狀況下,仍可獲得符合法定最低標準之收入。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外送員權益受損之情形,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臺業者於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臺業者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有損害外送員權益之虞。

外送員依前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應自知悉其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依第一項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本法規定致損害外送員權益,爰於第一項賦予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權利。

二、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臺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或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復為彌補外送員因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所受損失,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員依本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臺業者應發給經濟補償。

四、第四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經濟補償之給付基準、期限、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五、又如係外送員依民法或其他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亦非屬第九條申訴制度之適用範圍。
第九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說明
一、此類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原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三、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三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不予採納)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說明
一、此類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原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三、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四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立法說明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立法說明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立法說明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說明
一、此類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原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三、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四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且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一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立法說明
一、查目前外送員報酬之計算方式,多由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選擇接受與否,難以期待個別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有協商報酬能力。且各外送平臺業者報酬計算方式不一,難以覆核發給報酬之正確性。

二、依公路法規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汽車客貨運基本運價,由運輸業者按核定基本運價,依實際服務計算運費,為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於第一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包括起程費、續程費,並得加計等待費、樓層費、夜間加成費及春節加成費等項目,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調降報酬,於第二項明定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

三、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及報酬明細表,並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第四項明定業者應置備報酬清冊及保存年限,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立法說明
按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交通主管機關依公路法規核定之運費,其項目應包括起程費、續程費,並得加計等待費、樓層費、夜間加成費及春節加成費。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前項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且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一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立法說明
一、查目前外送員報酬之計算方式,多由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選擇接受與否,難以期待個別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有協商報酬能力。且各外送平臺業者報酬計算方式不一,難以覆核發給報酬之正確性。

二、為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於第一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所核定運費應包含項目,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調降報酬,於第二項明定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前項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

三、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及報酬明細表,並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第四項明定業者應置備報酬清冊及保存年限,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說明
一、此類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原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三、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四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且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一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立法說明
一、查目前外送員報酬之計算方式,多由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選擇接受與否,難以期待個別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有協商報酬能力。且各外送平臺業者報酬計算方式不一,難以覆核發給報酬之正確性。

二、依公路法規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汽車客貨運基本運價,由運輸業者按核定基本運價,依實際服務計算運費,為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於第一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包括起程費、續程費,並得加計等待費、樓層費、夜間加成費及春節加成費等項目,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調降報酬,於第二項明定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

三、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及報酬明細表,並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第四項明定業者應置備報酬清冊及保存年限,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及相關法規,核定外送服務基本運價。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

外送平臺業者應全額直接給付報酬,並每月至少發給一次,且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立法說明
本條為保障外送員合理報酬與資訊透明,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核定基本運價,業者報酬不得低於運價與最低工資,並應提供報酬明細與保存紀錄。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且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一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立法說明
一、查目前外送員報酬之計算方式,多由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選擇接受與否,難以期待個別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有協商報酬能力。且各外送平臺業者報酬計算方式不一,難以覆核發給報酬之正確性。

二、依公路法規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汽車客貨運基本運價,由運輸業者按核定基本運價,依實際服務計算運費,為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於第一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包括起程費、續程費,並得加計等待費、樓層費、夜間加成費及春節加成費等項目,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調降報酬,於第二項明定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

三、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及報酬明細表,並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第四項明定業者應置備報酬清冊及保存年限,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且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一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外送平臺業者應揭露報酬計算方式、歷次調整及其依據。
立法說明
一、查目前外送員報酬之計算方式,多由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選擇接受與否,難以期待個別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有協商報酬能力。且各外送平臺業者報酬計算方式不一,難以覆核發給報酬之正確性。

二、依公路法規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汽車客貨運基本運價,由運輸業者按核定基本運價,依實際服務計算運費,為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於第一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包括起程費、續程費,並得加計等待費、樓層費、夜間加成費及春節加成費等項目,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調降報酬,於第二項明定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

三、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及報酬明細表,並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第四項明定業者應置備報酬清冊及保存年限,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四、確保報酬透明與協商機制。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說明
一、此類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原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三、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三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人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人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人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人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人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人員經濟補償。

外送人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說明
一、此類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原因,外送人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彌補外送人員所受損失,外送人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人員經濟補償。

三、為使外送人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三項規定,外送人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且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一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員自消費者取得之小費,屬外送員與消費者間之個別給付,不得計入前項所定報酬總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立法說明
一、查目前外送員報酬之計算方式,多由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選擇接受與否,難以期待個別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有協商報酬能力。且各外送平臺業者報酬計算方式不一,難以覆核發給報酬之正確性。

二、依公路法規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汽車客貨運基本運價,由運輸業者按核定基本運價,依實際服務計算運費,為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於第一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包括起程費、續程費,並得加計等待費、樓層費、夜間加成費及春節加成費等項目,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調降報酬,於第二項明定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

三、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及報酬明細表,並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第五項明定業者應置備報酬清冊及保存年限,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四、增訂第四項明定消費者給予外送員之小費係屬外送員因其個別表現而獲得消費者之額外支付所得,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將該小費收入計入其應支付予外送員之報酬中,以免小費成為外送平臺減少支付報酬成本之工具。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且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一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立法說明
一、查目前外送員報酬之計算方式,多由外送平臺業者單方決定,外送員僅得選擇接受與否,難以期待個別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有協商報酬能力。且各外送平臺業者報酬計算方式不一,難以覆核發給報酬之正確性。

二、依公路法規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汽車客貨運基本運價,由運輸業者按核定基本運價,依實際服務計算運費,為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於第一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包括起程費、續程費,並得加計等待費、樓層費、夜間加成費及春節加成費等項目,並為避免外送平臺業者任意調降報酬,於第二項明定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

三、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及報酬明細表,並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於第四項明定業者應置備報酬清冊及保存年限,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以下各款電磁紀錄,外送平台業者至少應保存兩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二、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食品或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三、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時間、地點及內容。

四、消費者之付款與退費紀錄。

五、消費者與客服人員之對話紀錄。

六、合作商家與平台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七、外送員與平台之申訴處理紀錄。

八、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九、其他與前七項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外送平台業者應就本條各款紀錄保存至少保存二年,以便提供主管機關調閱、執行行政監督及處理消費爭議,並明定有關機關要求調閱時,平台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載明下列事項之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薪資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及報酬明細等事項計入,並應保存五年。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外送員薪資之計算方式與給付規範,確保報酬透明。另規定業者應提供報酬明細表與保存報酬清冊五年,以利查核與申訴依據,落實薪資保障原則。
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每筆訂單之基本報酬,不得低於依前項基本運價所訂之運費,且外送服務期間換算之每小時基本報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每小時最低工資。

外送平臺業者給付外送員報酬,應全額直接給付,且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一次,並應提供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一、報酬總額。

二、每筆訂單報酬之計算方式及金額。

三、依法令或雙方約定得扣除之項目及其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外送平臺業者應置備外送員報酬清冊,將給付報酬總額、報酬明細等事項記入;報酬清冊應保存五年。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基本報酬及資訊透明,爰於本條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公路法規核定基本運價,且業者提供之報酬不得低於基本運價及基本工資,並應提供報酬明細及留存報酬清冊。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申訴制度,提供外送員進行申訴: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之。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其中工會代表至少一人。

二、前款工會代表以外之小組成員,應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三、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立法說明
一、外送員為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過程中,可能因報酬、停權及契約終止等事項與外送平臺業者發生爭議,或與合作商家及消費者發生外送服務爭議,若無有效之申訴管道,易造成外送員權益受損,爰為保障外送員之勞動權益及程序正義,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

二、第二項明定前開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確保外送員知悉申訴程序與方式,以利其得針對終止契約、停權或其他不利決定提出申訴。

三、此外,考量外送服務契約之終止,影響外送員工作權甚鉅,特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針對第七條之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爭議,應成立獨立處理小組,公平、公正及客觀審查外送員提出之申訴案件,確保外送員能獲得充分陳述及救濟機會。

四、第四項明定獨立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處理申訴案件,且小組成員不得低於三人,並應由外送員相關工會代表及具備一定資格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除維護外送員基本權益,亦有助提升外送平臺產業治理之透明度與公信力。

五、另外送員如不服申訴處理結果,仍可透過行政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第十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立法說明
外送平台業者掌握大量重要個資及信用卡資訊,自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之保護。
(不予採納)
外送平台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立法說明
外送平台業者掌握大量重要個資及信用卡資訊,自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之保護。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台業者之經營權限,影響該新型經濟型態產業之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

二、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對外送員之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台業者之經營權限,影響該新型經濟型態產業之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

二、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對外送員之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台業者之經營權限,影響該新型經濟型態產業之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

二、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對外送員之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通知外送員。

政府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半日時,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如下:

一、上午半日停止上班:

(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該發布時間,自該發布時間起正常對外營業。

(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下午一時三十分,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起正常對外營業。

二、下午半日停止上班:

(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以該發布時間為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

(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為中午十二時至當日營業終止時間。
立法說明
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明定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或半日停止上班時,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營業,爰制定本條規定,確保外送員安全。
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制度: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救濟管道與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

二、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

二、為保障外送員權益,避免外送平臺業者片面對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停權或其他不利對待,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並應明確使外送員知悉。

三、因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影響其工作權甚鉅,爰於第三、四項規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針對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事項設立申訴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申訴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案件。

四、前開申訴處理小組之組成人員、召開定期會議之期間等,由外送平臺業者依其處理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申訴案件之需求,於符合第四項規定辦理。

五、外送員如不服申訴處理結果,可透過行政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台業者之經營權限,影響該新型經濟型態產業之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

二、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對外送員之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及救濟制度: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終止契約或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及救濟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救濟管道與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因外送員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終止契約、停權或其他不利對待。

第三項處理小組成員應定期召開;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

二、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立法說明
一、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及救濟制度。

二、為保障外送員權益,避免外送平臺業者片面對外送員終止契約、停權或其他不利對待,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及救濟制度,並應明確使外送員知悉。

三、因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影響其工作權甚鉅,爰於第三、五項規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針對終止契約事項設立申訴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申訴終止契約案件。
外送平台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立法說明
外送平台業者掌握大量重要個資及信用卡資訊,自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之保護。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

二、第二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外送平台業者就限制、暫停或終止外送員帳戶、拒絕支付全部或部分之外送員工作報酬之事項、消費者就消費關係所發生之爭議,應建立申訴委員會。

申訴委員會成員應包含工會代表、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

前項工會代表、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會之組成、運作方式、申訴救濟程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外送平台業者不得因外送員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外送員之工作權益,防止外送平台業者於限制、暫停或終止帳戶、拒絕支付報酬及消費爭議等重大事項上,欠缺透明與救濟機制,爰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申訴委員會,作為外送員救濟與爭議處理之正式管道,確保外送員得以依法申訴,維護其勞動及報酬權益。

二、考量外送平台多採取演算法或自動化決策進行派單與績效管理,外送員如遭停權、降薪或帳戶終止,往往難以取得充分資訊自我辯護,致權益受損。為確保申訴程序之公平性與客觀性,第二項明定委員會成員應包含工會代表、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之外部專家學者,並於第三項進一步要求前揭成員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之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平衡勞資代表性並促進性別平等,確保委員會運作之專業性、公正性與多元性。

三、為統一制度標準並兼顧各外送平台規模及業務特性之差異,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委員會之組成、運作方式及申訴救濟程序等相關細節,使外送員在不同平台皆享有一致且可行之申訴權保障。

四、為防止外送平台業者對行使申訴權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外送員施以報復性處分,第五項明定業者不得因外送員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對其為停權、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並確立保護「吹哨者」之原則,以維護申訴制度之實效與外送員行使權利之安全。
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外送員申訴制度,申訴範圍如下: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包括受理單位、救濟管道、處理流程與時限、回覆方式及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申訴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

二、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立法說明
本條要求外送平臺建立透明且獨立的申訴制度,並設立處理小組處理終止契約爭議,以保障外送員救濟權益。
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制度: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救濟管道與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

二、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

二、為保障外送員權益,避免外送平臺業者片面對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停權或其他不利對待,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並應明確使外送員知悉。

三、因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影響其工作權甚鉅,爰於第三、四項規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針對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事項設立申訴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申訴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案件。

四、前開申訴處理小組之組成人員、召開定期會議之期間等,由外送平臺業者依其處理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申訴案件之需求,於符合第四項規定辦理。

五、外送員如不服申訴處理結果,可透過行政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制度: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外送平臺為前項第二款之決定,不得僅以自動化管理為之,應建立人工覆核機制。

第一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救濟管道與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

二、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

二、為保障外送員權益,避免外送平臺業者片面對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停權或其他不利對待,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並應明確使外送員知悉。

三、因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為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決定影響其工作權甚鉅,爰於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僅以自動化管理決定,應建立人工覆核機制,且應針對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事項設立申訴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申訴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案件。

四、前開申訴處理小組之組成人員、召開定期會議之期間等,由外送平臺業者依其處理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申訴案件之需求,於符合第四項規定辦理。

五、外送員如不服申訴處理結果,可透過行政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外送平台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立法說明
外送平台業者掌握大量重要個資及信用卡資訊,自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之保護。
外送平台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人員權益。
立法說明
外送平台業者掌握大量重要個資及信用卡資訊,自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之保護。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

二、第二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制度: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救濟管道與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

外送平臺業者使用演算法管理者,除有第七條情形外,凡涉及暫時或永久停權等對外送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自動化決策,外送員有權要求針對外送平臺業者應指派一位具備審查與覆核權限的真人管理者進行重新審查,並在七日內獲得書面回覆。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

二、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

二、為保障外送員權益,避免外送平臺業者片面對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停權或其他不利對待,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並應明確使外送員知悉。

三、另為免演算法管理造成的演算法偏差或歧視侵害外送員權益,爰參酌歐盟PWD規範增訂第三項明定除外送員涉有重大違法情節情形以外之涉及暫時或永久停權等對於外送員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自動化決策必須由外送平臺業者指派具有審核權限之真人管理者進行重新審查之覆核。

四、因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影響其工作權甚鉅,爰於第四、五項規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針對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事項設立申訴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申訴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案件。

五、前開申訴處理小組之組成人員、召開定期會議之期間等,由外送平臺業者依其處理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申訴案件之需求,於符合第五項規定辦理。

六、外送員如不服申訴處理結果,可透過行政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制度: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救濟管道與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

二、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申訴內容涉及外送平臺業者演算法管理,外送平臺業者就該決定理由之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

二、為保障外送員權益,避免外送平臺業者片面對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停權或其他不利對待,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建立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並應明確使外送員知悉。

三、因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影響其工作權甚鉅,爰於第三、四項規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針對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事項設立申訴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申訴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案件。

四、前開申訴處理小組之組成人員、召開定期會議之期間等,由外送平臺業者依其處理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申訴案件之需求,於符合第四項規定辦理。

五、外送員如不服申訴處理結果,可透過行政調解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

二、第二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平台介面客戶端明確揭示下列各款事項:

一、商品重量、體積及價格。

二、運費或運費以外應付之金額。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情事及退費機制。

五、商品遲延交付、交付商品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及商品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立法說明
有鑒於消費者係透過網際網路於外送平台購買商品或食品,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提供充分完整訂購資訊,以利降低消費糾紛,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明確揭示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前項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第一項商業保險之投保種類及投保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共同定之。
立法說明
一、要求平臺於外送員提供服務前,為其投保商業保險,並明訂投保種類與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強化外送員之職業風險保障。另要求平臺提供保險文件予外送員留存,確保資訊透明。

二、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之商業保險,涉及保險商品規畫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等機關定之。
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制度:

一、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決定。

三、外送員與合作商家或消費者就外送服務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救濟管道與處理流程、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等內容,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其依第七條規定與外送員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成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前項處理小組應定期召開會議;其成員應符合下列規定,並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無利害關係:

一、人數不得低於三人。

二、由具備勞動法令專業,或熟悉外送平臺產業實務運作之外部專家學者擔任。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申訴制度並公開揭示,且對於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爭議應成立處理小組,以受理外送員之申訴。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一)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二)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十四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
立法說明
一、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因頻繁使用道路面臨交通事故及人身安全等高風險情境,為使外送員於發生交通意外時,其人身及財產損害得透過保險制度適當填補,爰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人身保險等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等相關遵循事項。

二、另為避免發生道德風險及衡平外送平臺業者之義務,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之情事。
第三章
(照案通過)
外送平臺管理
外送員保險與安全
立法說明
明定章名。
外送平臺管理
立法說明
章名。
第十一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外送員收執。

契約非經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不得變更。

未於契約內約定且涉及合作商家或外送員權利義務之事項,外送平台業者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法表示者,為契約內容之變更。
立法說明
一、為維護合作商家、外送員權益,規定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外送平台業者應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二、觀察外送產業實際運作,外送平台業者透過網際網路通知或公告有關外送員、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變更事項,事實上已涉及契約內容變更,應得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修正通過)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一)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二)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外送員收執。

契約非經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不得變更。

未於契約內約定且涉及合作商家或外送員權利義務之事項,外送平台業者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法表示者,為契約內容之變更。
立法說明
一、為維護合作商家、外送員權益,規定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外送平台業者應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二、觀察外送產業實際運作,外送平台業者透過網際網路通知或公告有關外送員、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變更事項,事實上已涉及契約內容變更,應得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說明
一、此類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原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三、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四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說明
一、此類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原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三、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四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說明
一、此類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原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三、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四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平台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立法說明
外送平台業者掌握大量重要個資及信用卡資訊,自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之保護。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外送平臺業者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前項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第一項保險之投保種類及投保額度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投保義務,並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公開保險內容及保存資料,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二、因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之商業保險為外送平臺治理範疇,且涉及保險商品規劃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機關定之。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說明
一、此類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原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三、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四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外送平臺業者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前項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第一項保險之投保種類及投保額度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投保義務,並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公開保險內容及保存資料,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二、因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之商業保險為外送平臺治理範疇,且涉及保險商品規劃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得會商交通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機關定之。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外送員收執。

契約非經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不得變更。

未於契約內約定且涉及合作商家或外送員權利義務之事項,外送平台業者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法表示者,為契約內容之變更。
立法說明
一、為維護合作商家、外送員權益,規定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外送平台業者應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二、觀察外送產業實際運作,外送平台業者透過網際網路通知或公告有關外送員、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變更事項,事實上已涉及契約內容變更,應得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給予外送員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補償外送員因停止外送所受之損失,外送員因前項終止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合理之補償。

三、為確保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三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之。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外送平臺業者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前項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第一項保險之投保種類及投保額度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投保義務,並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公開保險內容及保存資料,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二、因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之商業保險為外送平臺治理範疇,且涉及保險商品規劃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機關定之。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前項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第一項保險之投保種類及投保額度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部會定之。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投保商業保險義務,並規範資訊揭露及保存,以確保外送員於執行業務時獲得基本保障。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外送平臺業者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前項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第一項保險之投保種類及投保額度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投保義務,並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公開保險內容及保存資料,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二、因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之商業保險為外送平臺治理範疇,且涉及保險商品規劃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機關定之。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外送平臺業者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前項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第一項保險之投保種類及投保額度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投保義務,並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公開保險內容及保存資料,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二、因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之商業保險為外送平臺治理範疇,且涉及保險商品規劃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機關定之。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外送員收執。

契約非經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不得變更。

未於契約內約定且涉及合作商家或外送員權利義務之事項,外送平台業者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法表示者,為契約內容之變更。
立法說明
一、為維護合作商家、外送員權益,規定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外送平台業者應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二、觀察外送產業實際運作,外送平台業者透過網際網路通知或公告有關外送員、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變更事項,事實上已涉及契約內容變更,應得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外送人員收執。

契約非經合作商家或外送人員同意,不得變更。

未於契約內約定且涉及合作商家或外送人員權利義務之事項,外送平台業者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法表示者,為契約內容之變更。
立法說明
一、為維護合作商家、外送人員權益,規定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外送平台業者應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及外送人員。

二、觀察外送產業實際運作,外送平台業者透過網際網路通知或公告有關外送人員、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變更事項,事實上已涉及契約內容變更,應得合作商家或外送人員同意,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補償外送員因停止外送所受之損失,外送員因前項終止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合理之補償。

三、為確保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三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之。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外送平臺業者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前項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第一項保險之投保種類及投保額度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投保義務,並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公開保險內容及保存資料,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二、因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之商業保險為外送平臺治理範疇,且涉及保險商品規劃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機關定之。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外送平臺業者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前項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第一項保險之投保種類及投保額度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投保義務,並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公開保險內容及保存資料,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二、因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員之商業保險為外送平臺治理範疇,且涉及保險商品規劃等事項,爰於第三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主管機關及金融主管機關等機關定之。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給予外送員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補償外送員因停止外送所受之損失,外送員因前項終止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合理之補償。

三、為確保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三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行使之。
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下列申訴制度:

一、外送員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處分。

二、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三、消費者就消費關係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申訴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由外送平台業者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外送員;前項第三款申訴之方式,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台業者常因外送員收到消費者投訴而對其作停權處分,卻未提供外送員客訴內容,且無救濟管道,對外送員之保障顯未完善。為保障外送員權益,另為貫徹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建立申訴制度,受理有關外送員與消費者之申訴。

二、外送員不服外送平台業者之停權處分及報酬計算方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訴之相關準則;消費者申訴之方式則由外送平台業者自行訂定相關準則,報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備查後,於外送平台介面公告之。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者,僅得向其中一業者申請前項給付。
立法說明
本條保障外送員得申請平臺負擔其職災保險費用,減輕外送員負擔,並防止平臺拒絕。若外送員於多平臺工作,僅得擇一申請,避免重複補貼。
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時,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外送平臺業者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將前項投保商業保險之保險契約及繳費明細,提供書面或電子資料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第一項保險之投保種類及投保額度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外送員投保商業保險,並提供保險內容與保存資料予外送員及保存紀錄一年,以保障外送員權益。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員於指定應用程式上線後,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亦不得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另明定外送平臺業者並應尊重外送員自由接單之權利,不得因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而為不利對待。
第十二條
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外送平台業者收取之各項費用金額或比例。

二、外送平台業者提供之設備及其維護修繕方式及費用。

三、外送平台業者之客服聯絡方式,應至少記載電話、電子郵件。

四、貨款或服務給付時間及給付方式。

五、爭議款項處理機制。

六、合作商家負責人變更之處理機制。

七、同一消費者之同一訂單,經取消或訂單內容毀損,經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再次給付相同訂單內容之貨款處理機制。

前條及前項規定,於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合作商家之平台業務招攬行為,準用之。
立法說明
本條規定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事項。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金額或比例、貨款結算與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爭議處理機制、契約期間與終止條件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外送平台業者收取之各項費用金額或比例。

二、外送平台業者提供之設備及其維護修繕方式及費用。

三、外送平台業者之客服聯絡方式,應至少記載電話、電子郵件。

四、貨款或服務給付時間及給付方式。

五、爭議款項處理機制。

六、合作商家負責人變更之處理機制。

七、同一消費者之同一訂單,經取消或訂單內容毀損,經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再次給付相同訂單內容之貨款處理機制。

前條及前項規定,於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合作商家之平台業務招攬行為,準用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規定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事項。

二、此種業務招攬行為實質上為債權契約、雙務契約,惟觀察外送實務運作,此種契約多以外送平台業者之員工以口頭或通訊軟體聯繫,通常無法明確了解雙方權利義務及何時開始執行行銷、廣告或擴大訂餐範圍之執行成效,爰明定準用前條及本條第一項規定。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且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依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當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有61.09%之肇事主因屬登錄為外送車輛所致,同年度亦有30,683輛外送車輛、29,378位外送員共計有50,224次重大違規,顯見實有必要就外送員引發之交通安全風險加以立法規範,爰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且經鑑定為肇事原因或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參加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始得提供外送服務,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且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依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當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有61.09%之肇事主因屬登錄為外送車輛所致,同年度亦有30,683輛外送車輛、29,378位外送員共計有50,224次重大違規,顯見實有必要就外送員引發之交通安全風險加以立法規範,爰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且經鑑定為肇事原因或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參加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始得提供外送服務,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且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依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當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有61.09%之肇事主因屬登錄為外送車輛所致,同年度亦有30,683輛外送車輛、29,378位外送員共計有50,224次重大違規,顯見實有必要就外送員引發之交通安全風險加以立法規範,爰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且經鑑定為肇事原因或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參加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始得提供外送服務,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外送員收執。

契約非經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不得變更。

未於契約內約定且涉及合作商家或外送員權利義務之事項,外送平台業者以網際網路、公告、郵件、書面、或其他方法表示者,為契約內容之變更。
立法說明
一、為維護合作商家、外送員權益,規定於契約成立後七日內,外送平台業者應提供書面或電磁紀錄予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二、觀察外送產業實際運作,外送平台業者透過網際網路通知或公告有關外送員、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變更事項,事實上已涉及契約內容變更,應得合作商家或外送員同意,爰訂定第二項及第三項。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並避免外送員過勞影響健康及增加交通事故風險、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爰規定外送員於指定應用程式上線後,外送平臺業者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且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且經鑑定為肇事原因或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參加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始得提供外送服務,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並避免外送員過勞影響健康及增加交通事故風險、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爰規定外送員於指定應用程式上線後,外送平臺業者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外送平台業者收取之各項費用金額或比例。

二、外送平台業者提供之設備及其維護修繕方式及費用。

三、外送平台業者之客服聯絡方式,應至少記載電話、電子郵件。

四、貨款或服務給付時間及給付方式。

五、爭議款項處理機制。

六、合作商家負責人變更之處理機制。

七、同一消費者之同一訂單,經取消或訂單內容毀損,經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再次給付相同訂單內容之貨款處理機制。

前條及前項規定,於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合作商家之平台業務招攬行為,準用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規定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事項。

二、此種業務招攬行為實質上為債權契約、雙務契約,惟觀察外送實務運作,此種契約多以外送平台業者之員工以口頭或通訊軟體聯繫,通常無法明確了解雙方權利義務及何時開始執行行銷、廣告或擴大訂餐範圍之執行成效,爰明定準用前條及本條第一項規定。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重大事故,且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七十二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重大事故,且經鑑定為肇事原因或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參加七十二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始得提供外送服務,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並避免外送員過勞影響健康及增加交通事故風險、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爰規定外送員於指定應用程式上線後,外送平臺業者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時間,或違反其意願要求持續上線。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者,不得予以不利對待。
立法說明
本條保障外送員自主上線與休息權,避免業者強迫接單或長時工作,以防過勞與提升行車安全。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並避免外送員過勞影響健康及增加交通事故風險、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爰規定外送員於指定應用程式上線後,外送平臺業者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三、外送員有權自主決定上線與下線時間;於天災或危險氣候期間得拒絕出勤,不得受不利處分。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並避免外送員過勞影響健康及增加交通事故風險、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爰規定外送員於指定應用程式上線後,外送平臺業者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落實工作自主與職安保障。
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外送平台業者收取之各項費用金額或比例。

二、外送平台業者提供之設備及其維護修繕方式及費用。

三、外送平台業者之客服聯絡方式,應至少記載電話、電子郵件。

四、貨款或服務給付時間及給付方式。

五、爭議款項處理機制。

六、合作商家負責人變更之處理機制。

七、同一消費者之同一訂單,經取消或訂單內容毀損,經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再次給付相同訂單內容之貨款處理機制。

前條及前項規定,於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合作商家之平台業務招攬行為,準用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規定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事項。

二、此種業務招攬行為實質上為債權契約、雙務契約,惟觀察外送實務運作,此種契約多以外送平台業者之員工以口頭或通訊軟體聯繫,通常無法明確了解雙方權利義務及何時開始執行行銷、廣告或擴大訂餐範圍之執行成效,爰明定準用前條及本條第一項規定。
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外送平台業者收取之各項費用金額或比例。

二、外送平台業者提供之設備及其維護修繕方式及費用。

三、外送平台業者之客服聯絡方式,應至少記載電話、電子郵件。

四、貨款或服務給付時間及給付方式。

五、爭議款項處理機制。

六、合作商家負責人變更之處理機制。

七、同一消費者之同一訂單,經取消或訂單內容毀損,經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再次給付相同訂單內容之貨款處理機制。

前條及前項規定,於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合作商家之平台業務招攬行為,準用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規定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事項。

二、此種業務招攬行為實質上為債權契約、雙務契約,惟觀察外送實務運作,此種契約多為外送平台業者以口頭或通訊軟體聯繫,通常無法明確了解雙方權利義務及何時開始執行行銷、廣告或擴大訂餐範圍之執行成效,爰明定準用前條及本條第一項規定。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且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重大事故,且經鑑定為肇事原因或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參加七十二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始得提供外送服務,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並避免外送員過勞影響健康及增加交通事故風險、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爰規定外送員於指定應用程式上線後,外送平臺業者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三、外送平臺業者發派外送服務予外送員時,其運送之單項商品重量與體積,以及單筆訂單之總重量及總體積,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關於機車附載物品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為保障外送員離線權,並避免外送員過勞影響健康及增加交通事故風險、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爰規定外送員於指定應用程式上線後,外送平臺業者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員在執行外送服務時,受天候、交通、身體狀況等多重因素影響,需保有自主判斷是否接單或下線之權利。惟現行外送平臺業者之演算法管理,可能使外送員因拒絕接單或休息而遭降權、減少派單或停權,故明確禁止外送平臺業者因外送員拒絕接單或下線休息而為不利對待,以保障外送員之工作安全與自主。

三、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機車附載物品已有重量與體積相關規範,惟外送平臺業者派單未必完全與法規一致,且外送員常難以於派單時得知訂單商品之重量或體積,形成先接單才知道超載的風險,藉由立法明確要求外送平臺業者於派單時即應確保運送商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不得派送超過法定限制之商品,建立派單安全基準,以避免外送員被迫於違規或不安全情況下執行外送服務,提升外送服務安全性。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重大事故,且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七十二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重大事故,且經鑑定為肇事原因或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參加七十二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始得提供外送服務,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台業者使外送員為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上線後始得提供外送服務。

二、不得違反外送員之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立法說明
有鑒於外送員與一般提供勞務之態樣仍有所差異,為尊重外送員提供勞務之意願,亦為避免外送員過勞,增加交通意外風險,爰規定外送平台應於外送員上線後始得使其為外送服務,且對於已上線之外送員,不得違反其意願,使其維持上線之狀態。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對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應要求其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共同定之;其總時數不得低於四小時。
立法說明
要求平臺對外送員提供交通、職業及食品安全訓練,並明定最低訓練時數。由勞動、交通及衛福三主管機關共同定訂實施細則,並要求總時數不得低於四小時。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休息,不得有不利對待。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外送員享有離線權,以避免外送員過勞影響健康及增加交通事故風險,並尊重其提供勞務之意願,且外送平臺業者對於外送員行使離線權,不得有不利對待。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由其所屬職業工會或由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立法說明
一、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暴露於道路交通風險,且外送平臺業者之盈利,主要來自外送員提供之外送服務。故為加強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期間之職業災害保險保障,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透過職業工會或簡便方式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二、考量部分外送員可能有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之情形,為避免重複申請費用,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家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保險費。至保險費之申請期限等有關事項,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第十三條
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外送服務應具備之設備、程式或工具。

四、外送服務基本流程。

五、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處理機制。

六、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立法說明
本條規定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立法說明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外送服務應具備之設備、程式或工具。

四、外送服務基本流程。

五、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處理機制。

六、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立法說明
一、本條規定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

二、外送員進行外送服務時,常有消費者地址錯誤、無法聯繫或商品項目過多、包裝過大無法載運、或發生交通事故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情事。又觀察媒體報導,曾有多起消費者地址錯誤且外送員無法與消費者取得聯繫,經外送員以外送平台業者內部規定程序取消訂單後,致外送員遭消費者提告侵占之情形,宜明定處理機制以便釐清權責為妥。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立法說明
外送員提供之勞務系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範,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為保障建教生權益,建教合作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立法說明
外送員提供之勞務係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範,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為保障建教生權益,建教合作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立法說明
外送員提供之勞務系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範,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為保障建教生權益,建教合作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外送平台業者收取之各項費用金額或比例。

二、外送平台業者提供之設備及其維護修繕方式及費用。

三、外送平台業者之客服聯絡方式,應至少記載電話、電子郵件。

四、貨款或服務給付時間及給付方式。
五、爭議款項處理機制。

六、合作商家負責人變更之處理機制。

七、同一消費者之同一訂單,經取消或訂單內容毀損,經外送平台業者要求再次給付相同訂單內容之貨款處理機制。

前條及前項規定,於外送平台業者對於合作商家之平台業務招攬行為,準用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規定外送合作契約應記載事項。

二、此種業務招攬行為實質上為債權契約、雙務契約,惟觀察外送實務運作,此種契約多以外送平台業者之員工以口頭或通訊軟體聯繫,通常無法明確了解雙方權利義務及何時開始執行行銷、廣告或擴大訂餐範圍之執行成效,爰明定準用前條及本條第一項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立法說明
為便於合作商家經營管理及保障外送員工作安全,明定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立法說明
外送員提供之勞務系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範,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為保障建教生權益,建教合作機構應履行下列義務:六、準用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立法說明
為便於合作商家經營管理及保障外送員工作安全,明定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外送服務應具備之設備、程式或工具。

四、外送服務基本流程。

五、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處理機制。

六、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立法說明
一、本條規定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

二、外送員進行外送服務時,常有消費者地址錯誤、無法聯繫或商品項目過多、包裝過大無法載運、或發生交通事故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情事。又觀察媒體報導,曾有多起消費者地址錯誤且外送員無法與消費者取得聯繫,經外送員以外送平台業者內部規定程序取消訂單後,致外送員遭消費者提告侵占之情形,宜明定處理機制以便釐清權責為妥。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立法說明
外送員提供之勞務系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明定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天然災害發生時,經外送員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區、正常外送必經地區之轄區首長發布停止上班,或確實因災害導致出勤有困難者,外送平台業者不得要求外送員出勤。

於前項情形外送平台業者不得扣發報酬,亦不得限制、暫停或終止外送員帳戶。
立法說明
參考各地方之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範,明定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營業,爰制定本條規定,確保外送員安全。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立法說明
本條規定外送平臺於天然災害停班時須同步停止營業並通知相關人員,以維護外送員安全並利於商家管理。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立法說明
為便於合作商家經營管理及保障外送員工作安全,明定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立法說明
為便於合作商家經營管理及保障外送員工作安全,明定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外送服務應具備之設備、程式或工具。

四、外送服務基本流程。

五、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處理機制。

六、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立法說明
一、本條規定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

二、外送員進行外送服務時,常有消費者地址錯誤、無法聯繫或商品項目過多、包裝過大無法載運、或發生交通事故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情事。又觀察媒體報導,曾有多起消費者地址錯誤且外送員無法與消費者取得聯繫,經外送員以外送平台業者內部規定程序取消訂單後,致外送員遭消費者提告侵占之情形,宜明定處理機制以便釐清權責為妥。
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外送服務應具備之設備、程式或工具。

四、外送服務基本流程。

五、因不可歸責於外送人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處理機制。

六、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立法說明
一、本條規定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

二、外送人員進行外送服務時,常有消費者地址錯誤、無法聯繫或商品項目過多、包裝過大無法載運、或發生交通事故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情事。亦曾有多起消費者地址錯誤且外送人員無法與消費者取得聯繫,經外送人員以外送平台業者內部規定程序取消訂單後,致外送人員遭消費者提告侵占之情形,宜明定處理機制以便釐清權責為妥。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立法說明
外送員提供之勞務系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明定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前項情形,若僅部分地區發布豪大雨或其他災害警戒卻未宣布停止上班而嚴重影響外送安全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災害影響範圍,暫停該地區之外送服務,並即時通知受影響之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立法說明
一、為便於合作商家經營管理及保障外送員工作安全,明定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二、另為因應極端氣候造成之特殊情況,如颱風雖未登陸,卻因共拌效應導致局部地區發生嚴重之暴風雨情況而有嚴重影響機車外送之安全時,爰增訂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於特殊氣候情況時應針對該局部地區停止營業,以保障安全。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外送平臺業者於因天然災害致使外送員繼續外送服務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外送員安全之必要措施。
立法說明
一、為便於合作商家經營管理及保障外送員工作安全,明定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二、基於外送員外送服務長時間處於交通狀態及其受氣候影響之高風險特性,外送平臺業者於天然災害發生惟政府機關未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審酌外送服務行經區域危險性,採取足以保障外送員安全之必要措施。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時,或外送員請求時,以書面或電子方式,主動告知外送員依規定得申請保險金之權利與程序。
立法說明
外送員提供之勞務系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明定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僱傭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立法說明
基於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本文:「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為勞雇關係者,應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若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暫停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前項通知,於改善期內完成對該外送員之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安全講習應於三個月內完成,且總時數不得低於四十八小時;未於期限內完成者,任一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促使外送員積極注意交通安全,規範外送員發生重大交通違規時,平臺應暫停其服務並要求參與安全講習。講習須於三個月內完成且達48小時,未完成者不得再執行外送,以提升交通安全責任。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立法說明
為便於合作商家經營管理及保障外送員工作安全,明定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停止營業,並主動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立法說明
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第十四條
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每月至少一次。

報酬之計算包含多種項目者,應按每一項目明列,於報酬明細表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不得僅列總額。

前項報酬費應至少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計算報酬之項目係以事實為基礎計算者,應依該正確事實計算,並使外送員得即時查閱。

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訂外送平台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二、現行主要外送平台報酬計算方式不一,且難以核對,為維護外送員、合作商家權益,於第二項規定報酬計算包含多種項目,例如:里程費、接單費、額外獎勵(金)、按時段加碼或其他名稱等。除應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

三、報酬明細表記載設例如下:某單之接單費:40元;里程數2公里計30元;按時段或臨時公告加發20元,合計80元。倘以總單數為條件發放額外獎金另發500元,亦應將總單數及金額明列於報酬明細表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按件分項明列,不得僅列總額。

四、第三項明訂報酬費應至少包含基本費、里程費、等待費、樓層費等費用;其中基本費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三分之一。

五、第四項所謂以事實為基礎者,以距離為基礎計算報酬為例,應依外送員實際移動距離計算;以接單數為獎勵門檻,自應將接單數明示;以接單率為條件者,應將其計算方式及實際接單數、拒絕接單數明示。

六、按外送平台業者為促進消費者消費,對合作商家業務招攬,經常以提供折扣吸引消費者,致合作商家貨款遭受影響,參考現行外送產業實務運作,要求比照報酬明細表,應依每一訂單、每一項目、折扣金額予以詳列;實務運作曾有外送平台業者以公告方式對合作商家要求「接單率」,未達一定比例每單得扣除部分貨款,參考前點說明,應一併明示,於第五項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由其所屬職業工會或由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每月至少一次。

報酬之計算包含多種項目者,應按每一項目明列,於報酬明細表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不得僅列總額。

計算報酬之項目係以事實為基礎計算者,應依該正確事實計算,並使外送員得即時查閱。

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訂外送平台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二、現行主要外送平台報酬計算方式不一,且難以核對,為維護外送員、合作商家權益,於第二項規定報酬計算包含多種項目,例如:里程費、接單費、額外獎勵(金)、按時段加碼或其他名稱等。除應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

三、報酬明細表記載設例如下:某單之接單費:40元;里程數2公里計30元;按時段或臨時公告加發20元,合計80元。倘以總單數為條件發放額外獎金另發500元,亦應將總單數及金額明列於報酬明細表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按件分項明列,不得僅列總額。

四、第三項所謂以事實為基礎者,以距離為基礎計算報酬為例,應依外送員實際移動距離計算;以接單數為獎勵門檻,自應將接單數明示;以接單率為條件者,應將其計算方式及實際接單數、拒絕接單數明示。

五、按外送平台業者為促進消費者消費,對合作商家業務招攬,經常以提供折扣吸引消費者,致合作商家貨款遭受影響,參考現行外送產業實務運作,要求比照報酬明細表,應依每一訂單、每一項目、折扣金額予以詳列;實務運作曾有外送平台業者以公告方式對合作商家要求「接單率」,未達一定比例每單得扣除部分貨款,參考前點說明,應一併明示,於第四項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外送員。

政府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半日時,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如下:

一、上午半日停止上班:

(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該發布時間,自該發布時間起正常對外營業。

(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下午一時三十分,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起正常對外營業。

二、下午半日停止上班:

(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以該發布時間為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

(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為中午十二時至當日營業終止時間。
立法說明
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明定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或半日停止上班時,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營業,爰制定本條規定,確保外送員安全。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外送員。

政府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半日時,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如下:

一、上午半日停止上班:

(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該發布時間,自該發布時間起正常對外營業。

(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下午一時三十分,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起正常對外營業。

二、下午半日停止上班:

(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以該發布時間為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

(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為中午十二時至當日營業終止時間。
立法說明
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明定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或半日停止上班時,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營業,爰制定本條規定,確保外送員安全。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外送員。

政府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半日時,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如下:

一、上午半日停止上班:

(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該發布時間,自該發布時間起正常對外營業。

(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下午一時三十分,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起正常對外營業。

二、下午半日停止上班:

(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以該發布時間為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

(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為中午十二時至當日營業終止時間。
立法說明
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明定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或半日停止上班時,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營業,爰制定本條規定,確保外送員安全。
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外送服務應具備之設備、程式或工具。
四、外送服務基本流程。

五、因不可歸責於外送員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處理機制。

六、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立法說明
一、本條規定外送服務契約應記載事項。

二、外送員進行外送服務時,常有消費者地址錯誤、無法聯繫或商品項目過多、包裝過大無法載運、或發生交通事故致無法完成外送服務之情事。又觀察媒體報導,曾有多起消費者地址錯誤且外送員無法與消費者取得聯繫,經外送員以外送平台業者內部規定程序取消訂單後,致外送員遭消費者提告侵占之情形,宜明定處理機制以便釐清權責為妥。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臺業者之盈利主要來自外送員提供之勞務,又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往往承擔較高的道路風險及人身安全疑慮,外送平臺業者應適度負擔外送員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保障之費用,爰如外送員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二、另考量外送員可能同時與二個以上之外送平臺業者合作,爰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家申請保險費補貼。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期間及區域,應停止從事外送服務,並通知外送員。但有正當理由,認無顯著或可預見風險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參考臺中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明定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期間及區域,應停止從事外送服務,並通知外送員。爰制定本條規定,確保外送員安全。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得擇一申請。
立法說明
外送平臺業者之盈利主要來自外送員提供之勞務,又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往往承擔較高的道路風險及人身安全疑慮,有給予適度社會保險保障之必要性。
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每月至少一次。

報酬之計算包含多種項目者,應按每一項目明列,於報酬明細表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不得僅列總額。
計算報酬之項目係以事實為基礎計算者,應依該正確事實計算,並使外送員得即時查閱。

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二、現行主要外送平台報酬計算方式不一,且難以核對,為維護外送員、合作商家權益,於第二項規定報酬計算包含多種項目,例如:里程費、接單費、額外獎勵(金)、按時段加碼或其他名稱等。除應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

三、報酬明細表記載設例如下:某單之接單費:40元;里程數2公里計30元;按時段或臨時公告加發20元,合計80元。倘以總單數為條件發放額外獎金另發500元,亦應將總單數及金額明列於報酬明細表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按件分項明列,不得僅列總額。

四、第三項所謂以事實為基礎者,以距離為基礎計算報酬為例,應依外送員實際移動距離計算;以接單數為獎勵門檻,自應將接單數明示;以接單率為條件者,應將其計算方式及實際接單數、拒絕接單數明示。

五、按外送平台業者為促進消費者消費,對合作商家業務招攬,經常以提供折扣吸引消費者,致合作商家貨款遭受影響,參考現行外送產業實務運作,要求比照報酬明細表,應依每一訂單、每一項目、折扣金額予以詳列;實務運作曾有外送平台業者以公告方式對合作商家要求「接單率」,未達一定比例每單得扣除部分貨款,參考前點說明,應一併明示,於第四項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外送員。

政府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半日時,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如下:

一、上午半日停止上班:

(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該發布時間,自該發布時間起正常對外營業。

(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下午一時三十分,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起正常對外營業。

二、下午半日停止上班:

(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以該發布時間為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

(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為中午十二時至當日營業終止時間。
立法說明
明定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或半日停止上班時,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營業,爰制定本條規定,確保外送員安全。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臺業者之盈利主要來自外送員提供之勞務,又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往往承擔較高的道路風險及人身安全疑慮,外送平臺業者應適度負擔外送員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保障之費用,爰如外送員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二、另考量外送員可能同時與二個以上之外送平臺業者合作,爰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家申請保險費補貼。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者,僅得擇一申請。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外送員得向外送平臺申請補貼自行負擔之職災保險費,並限制多重合作者僅得擇一申請,以防重複補貼。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臺業者之盈利主要來自外送員提供之勞務,又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往往承擔較高的道路風險及人身安全疑慮,外送平臺業者應適度負擔外送員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保障之費用,爰如外送員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二、另考量外送員可能同時與二個以上之外送平臺業者合作,爰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家申請保險費補貼。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臺業者之盈利主要來自外送員提供之勞務,又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往往承擔較高的道路風險及人身安全疑慮,外送平臺業者應適度負擔外送員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保障之費用,爰如外送員外送員依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二、另考量外送員可能同時與二個以上之外送平臺業者合作,爰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家申請保險費補貼。
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每月至少一次。

報酬之計算包含多種項目者,應按每一項目明列,於報酬明細表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不得僅列總額。

計算報酬之項目係以事實為基礎計算者,應依該正確事實計算,並使外送員得即時查閱。

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訂外送平台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二、現行主要外送平台報酬計算方式不一,且難以核對,為維護外送員、合作商家權益,於第二項規定報酬計算包含多種項目,例如:里程費、接單費、額外獎勵(金)、按時段加碼或其他名稱等。除應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

三、報酬明細表記載設例如下:某單之接單費:40元;里程數2公里計30元;按時段或臨時公告加發20元,合計80元。倘以總單數為條件發放額外獎金另發500元,亦應將總單數及金額明列於報酬明細表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按件分項明列,不得僅列總額。

四、第三項所謂以事實為基礎者,以距離為基礎計算報酬為例,應依外送員實際移動距離計算;以接單數為獎勵門檻,自應將接單數明示;以接單率為條件者,應將其計算方式及實際接單數、拒絕接單數明示。

五、按外送平台業者為促進消費者消費,對合作商家業務招攬,經常以提供折扣吸引消費者,致合作商家貨款遭受影響,參考現行外送產業實務運作,要求比照報酬明細表,應依每一訂單、每一項目、折扣金額予以詳列;實務運作曾有外送平台業者以公告方式對合作商家要求「接單率」,未達一定比例每單得扣除部分貨款,參考前點說明,應一併明示,於第四項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
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人員報酬明細表,每月至少一次。

報酬之計算包含多種項目者,應按每一項目明列,於報酬明細表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不得僅列總額。

計算報酬之項目係以事實為基礎計算者,應依該正確事實計算,並使外送員得即時查閱。

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訂外送平台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人員報酬明細表。

二、現行主要外送平台報酬計算方式不一,且難以核對,為維護外送人員、合作商家權益,於第二項規定報酬計算包含多種項目,例如:里程費、接單費、額外獎勵(金)、按時段加碼或其他名稱等。除應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

三、報酬明細表記載設例如下:某單之接單費:40元;里程數2公里計30元;按時段或臨時公告加發20元,合計80元。倘以總單數為條件發放額外獎金另發500元,亦應將總單數及金額明列於報酬明細表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按件分項明列,不得僅列總額。

四、第三項所謂以事實為基礎者,以距離為基礎計算報酬為例,應依外送人員實際移動距離計算;以接單數為獎勵門檻,自應將接單數明示;以接單率為條件者,應將其計算方式及實際接單數、拒絕接單數明示。

五、按外送平台業者為促進消費者消費,對合作商家業務招攬,經常以提供折扣吸引消費者,致合作商家貨款遭受影響,參考現行外送產業實務運作,要求比照報酬明細表,應依每一訂單、每一項目、折扣金額予以詳列;實務運作曾有外送平台業者以公告方式對合作商家要求「接單率」,未達一定比例每單得扣除部分貨款,參考前點說明,應一併明示,於第四項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期間及區域,應停止從事外送服務,並通知外送員。但有正當理由,認無顯著或可預見風險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明定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或半日停止上班時,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營業,爰制定本條規定,確保外送員人身安全。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認外送員已完成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程序後,始得開放其登入系統或派發訂單。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立法說明
一、為確保外送員相關職災保護之權益,增訂第一項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確定外送員職災保險保障生效後始得派單之義務。

二、外送平臺業者之盈利主要來自外送員提供之勞務,又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往往承擔較高的道路風險及人身安全疑慮,外送平臺業者應適度負擔外送員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保障之費用,爰如外送員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三、另考量外送員可能同時與二個以上之外送平臺業者合作,爰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家申請保險費補貼。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臺業者之盈利主要來自外送員提供之勞務,又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往往承擔較高的道路風險及人身安全疑慮,外送平臺業者應適度負擔外送員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保障之費用,爰如外送員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

二、另考量外送員可能同時與二個以上之外送平臺業者合作,爰於第二項明定僅得擇一家申請保險費補貼。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外送員。

政府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半日時,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如下:

一、上午半日停止上班:

(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該發布時間,自該發布時間起正常對外營業。

(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下午一時三十分,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起正常對外營業。

二、下午半日停止上班:

(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以該發布時間為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

(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為中午十二時至當日營業終止時間。
立法說明
明定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或半日停止上班時,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營業,爰制定本條規定,確保外送員安全。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前項經濟補償之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避免過度限縮外送平台業者之經營權限,爰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敘明理由後隨時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二、為避免外送平台業者任意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致外送員經濟生活有不利影響,爰明定外送平台業者依第一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之義務。

三、第二項之經濟補償,其給付標準、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俾利權衡該新經濟型態發展與勞動保障。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知悉或可得而知該情事之時起,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立法說明
一、本條旨在強化外送平臺之職安責任,提升事故應變效率,保障外送員生命與健康安全。

二、為避免重大事故發生後通報延遲,使主管機關無法即時掌握情況並介入處理,有必要明確規範外送平臺業者之通報義務。

三、本條規定業者於知悉或可得而知外送員發生死亡或需住院之重大災害時,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進行事故調查與分析,以確保災害資訊完整、責任釐清明確。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或經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外送員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擇定任一其所提供外送服務之平臺業者,檢附繳費證明向其申請支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且該外送平臺不得拒絕。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金額或比例、貨款結算與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爭議處理機制、契約期間與終止條件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收執。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外送平臺業者於契約關係中多居於優勢地位,契約內容由業者單方擬定,合作商家難以議價或協商,易造成權利義務失衡,甚至產生不公平條款,爰為維護合作商家權益,並確保契約內容之公平、合理與透明,於第一項授權經濟主管機關應擬訂外送合作契約範本,供外送平臺業者遵循。

二、於第二項明定契約範本應包括之事項,使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權利義務具體明確,防止爭議發生,並健全外送平臺產業發展。

三、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作商家,讓合作商家得隨時檢視契約內容,避免爭議產生。
第十五條
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或客戶服務制度: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益之處分。

四、販賣或兌換服裝、工具、設備者,其退、換貨及保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送平台業者提出具體明確事實,始得對外送員停權、終止契約或其他不利益處分。
立法說明
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之申訴及客戶服務制度。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或客戶服務制度: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益之處分。

四、販賣或兌換服裝、工具、設備者,其退、換貨及保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送平台業者提出具體明確事實,始得對外送員停權、終止契約或其他不利益處分。
立法說明
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之申訴及客戶服務制度。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每月至少一次。

報酬之計算包含多種項目者,應按每一項目明列,於報酬明細表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不得僅列總額。

計算報酬之項目係以事實為基礎計算者,應依該正確事實計算,使外送員得即時查閱。

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訂外送平台業者應每月至少一次發給外送員報酬明細表。

二、現行主要外送平台報酬計算方式不一,且難以核對,為維護外送員、合作商家權益,於第二項規定報酬計算包含多種項目,例如:里程費、接單費、額外獎勵(金)、按時段加碼或其他名稱等。除應以書面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明示其金額及計算方式。

三、報酬明細表記載設例如下:某單之接單費:40元;里程數2公里計30元;按時段或臨時公告加發20元,合計80元。倘以總單數為條件發放額外獎金另發500元,亦應將總單數及金額明列於報酬明細表或於網頁、指定使用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按件分項明列,不得僅列總額。

四、第三項所謂以事實為基礎者,以距離為基礎計算報酬為例,應依外送員實際移動距離計算;以接單數為獎勵門檻,自應將接單數明示;以接單率為條件者,應將其計算方式及實際接單數、拒絕接單數明示。

五、按外送平台業者為促進消費者消費,對合作商家業務招攬,經常以提供折扣吸引消費者,致合作商家貨款遭受影響,參考現行外送產業實務運作,要求比照報酬明細表,應依每一訂單、每一項目、折扣金額予以詳列;實務運作曾有外送平台業者以公告方式對合作商家要求「接單率」,未達一定比例每單得扣除部分貨款,參考前點說明,應一併明示,於第四項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提供合作商家貨款明細表準用本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立法說明
基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外送員資料及信用卡、帳戶相關資訊,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課予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立法說明
基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外送員資料及信用卡、帳戶相關資訊,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或客戶服務制度: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益之處分。

四、販賣或兌換服裝、工具、設備者,其退、換貨及保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送平台業者提出具體明確事實,始得對外送員停權、終止契約或其他不利益處分。
立法說明
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之申訴及客戶服務制度。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職災通報機制,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災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要求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平台業者應對外送員揭示其透過電子方式監控、監督或評估外送員工作之自動化監控系統之事實與使用情形,以及經由該自動化監控系統對於外送員之資料所為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具體內容。

外送平台業者不得透過應用程式蒐集與外送員工作無關聯且非履行外送服務契約所絕對必要的個人資料,包括非外送服務期間之私人對話資料、外送員之位置或非公開活動資料、外送員的健康與心理或情緒狀態資料,以及外送員未同意提供或執行外送平台工作時的任何資料等。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運作過程中,常以演算法及自動化監控系統進行訂單派發、績效評估與報酬計算等工作管理,形成外送員提供勞務之主要運作依據。惟相關監控或評估機制運作方式、資料使用內容及決策邏輯多未充分揭示,致外送員難以理解自身工作表現之評價基準或決策依據,可能影響其工作權益。爰參考歐盟《平台工作指令》第9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對外送員揭示其透過電子方式監控、監督或評估外送員工作之自動化監控系統之事實與使用情形,並說明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外送員資料之具體內容,以確保外送員得合理知悉平台系統運作及資料使用之範圍,增進演算法之透明性與公平性。

二、外送平台業者為確保外送服務之運作,確有蒐集外送員特定個人資料之必要,例如位置資訊或作業紀錄,惟為兼顧個資保護及隱私權保障,應限制蒐集範圍於履行外送服務契約所絕對必要之程度。爰參考歐盟《平台工作指令》第7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不得透過應用程式蒐集與外送員工作無關聯且非履行外送服務契約所絕對必要之個人資料,並列舉不得蒐集之情形,如非外送服務期間之私人對話、位置或非公開活動資料、健康與心理或情緒狀態資料等,以防止過度蒐集及保障外送員個資安全。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程式之資訊安全與系統穩定,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立法說明
本條要求外送平臺業者強化資訊安全與個資保護,並授權主管機關得要求訂定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各方權益。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立法說明
基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外送員資料及信用卡、帳戶相關資訊,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外送平臺業者應揭露派單、評價及停權之自動化管理原則,並不得蒐集與外送服務無關之個人資料。
立法說明
一、基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外送員資料及信用卡、帳戶相關資訊,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因應數位治理趨勢,確保演算法透明與隱私保障。
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或客戶服務制度: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益之處分。

四、販賣或兌換服裝、工具、設備者,其退、換貨及保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送平台業者提出具體明確事實,始得對外送員停權、終止契約或其他不利益處分。
立法說明
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之申訴及客戶服務制度。
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人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或客戶服務制度: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其他對於外送人員不利益之處分。

四、販賣或兌換服裝、工具、設備者,其退、換貨及保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送平台業者提出具體明確事實,始得對外送人員停權、終止契約或其他不利益處分。
立法說明
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對於外送人員建立申訴及客戶服務制度。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職災通報機制,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災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要求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立法說明
基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外送員資料及信用卡、帳戶相關資訊,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外送平臺業者應對外送員揭示其演算法管理,包括透過電子方式監控、監督或評估外送員工作之自動化監控系統之事實與使用情形,以及經由該自動化監控系統對於外送員之資料所為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具體內容。
立法說明
一、基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外送員資料及信用卡、帳戶相關資訊,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外送平臺業者於運作過程中,常以演算法及自動化監控系統進行訂單派發、績效評估與報酬計算等工作管理,形成外送員提供勞務之主要運作依據。惟相關監控或評估機制運作方式、資料使用內容及決策邏輯多未充分揭示,致外送員難以理解自身工作表現之評價基準或決策依據,可能影響其工作權益。為保障處於自動監控系統或自動決策系統下的外送員權益,爰參考歐盟《平台工作指令》第9條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外送員揭示其透過電子方式監控、監督或評估外送員工作之自動化監控系統之事實與使用情形,並說明其蒐集、處理或利用外送員資料之具體內容,以確保外送員得合理知悉平臺系統運作及資料使用之範圍,增進演算法之透明性與公平性。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職災通報機制,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災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要求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外送平台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送員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一、外送平台業者於訂立外送服務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外送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二、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違反外送服務契約或勞工法令之停權處分或其他損害行為。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依前條之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外送員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可歸責於外送平台業者之原因,外送員可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為彌補外送員所受損失,外送員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者,外送平台業者應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

三、為使外送員合理行使第一項之契約終止權,爰於第三項規定,外送員應自知悉外送平台業者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前項停止營業之範圍,應參照政府公布之停止範圍,並不得跨區營業。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宣布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時,平臺應同步停止營業,並通知外送員及商家,以保障人員安全並防止違法派單或跨區送件。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立法說明
基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外送員資料及相關金融資訊,爰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立法說明
有鑑於外送員多以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提供外送服務,如外送平臺業者於發生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期間持續營業,可能使外送員面臨交通安全或人身安全之風險。爰明定當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時,外送平臺業者應同步停止該區域之營業,並應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以確保外送員安全。
第四章
(不予採納)
申訴制度
立法說明
明定章名。
罰  則
立法說明
章名。
第十六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三年,提供有關機關調閱,不得拒絕:

一、消費者訂購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食品、商品或服務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台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台業者應向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立法說明
本條明訂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紀錄要求外送平台業者應就本條各款紀錄保存,提供主管機關調閱、執行行政監督及處理消費爭議,爰訂定本條各款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情形。
四、外送平臺業者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情形。
五、商品有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時,外送平臺業者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並提供有關機關調閱,不得拒絕:

一、消費者訂購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食品、商品或服務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台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台業者應向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立法說明
本條針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紀錄要求外送平台業者應就本條各款紀錄保存,提供主管機關調閱、執行行政監督及處理消費爭議,爰訂定本條各款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述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
立法說明
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為提升新加入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工作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加入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課程,爰制定本條規定。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項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應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
立法說明
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為提升新加入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工作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加入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課程,爰制定本條規定。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述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
立法說明
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為提升新加入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工作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加入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課程,爰制定本條規定。
外送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應建立下列事項之申訴或客戶服務制度:

一、報酬之金額、計算方式、給付時間。

二、停權、違規及終止契約事由。

三、其他對於外送員不利益之處分。

四、販賣或兌換服裝、工具、設備者,其退、換貨及保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送平台業者提出具體明確事實,始得對外送員停權、終止契約或其他不利益處分。
立法說明
規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對於外送員建立之申訴及客戶服務制度。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之紀錄,包含訂購商品資訊、退費機制、補償及契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於其提供外送服務前,施以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各一小時以上;對已完成前述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提供一次在職教育訓練。
立法說明
參考臺中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為保障外送員對該職業之認知,平台應提供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課程,並每年進行教育訓練。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之紀錄,包含訂購商品資訊、退費機制、補償及契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並於第三項明定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並提供有關機關調閱,不得拒絕:

一、消費者訂購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食品、商品或服務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台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台業者應向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立法說明
本條針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紀錄要求外送平台業者應就本條各款紀錄保存,提供主管機關調閱、執行行政監督及處理消費爭議,爰訂定本條各款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述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加入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課程,以提升新加入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工作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之紀錄,包含訂購商品資訊、退費機制、補償及契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紀錄,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商品給付遲延、內容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服與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本條規定外送平臺應保存與交易及消費爭議相關紀錄至少二年,並揭示關鍵資訊;主管機關得調閱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除有妨害營業秘密等正當理由外,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之紀錄,包含訂購商品資訊、退費機制、補償及契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之紀錄,包含訂購商品資訊、退費機制、補償及契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並提供有關機關調閱,不得拒絕:

一、消費者訂購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食品、商品或服務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台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台業者應向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立法說明
本條針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紀錄要求外送平台業者應就本條各款紀錄保存,提供主管機關調閱、執行行政監督及處理消費爭議,爰訂定本條各款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並提供有關機關調閱,不得拒絕:

一、消費者訂購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食品、商品或服務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台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台業者應向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立法說明
本條針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紀錄要求外送平台業者應就本條各款紀錄保存,提供主管機關調閱、執行行政監督及處理消費爭議,爰訂定本條各款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於其提供外送服務前,施以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各一小時以上;對已完成前述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提供一次在職教育訓練。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加入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課程,以提升新加入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工作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之紀錄,包含訂購商品資訊、退費機制、補償及契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之紀錄,包含訂購商品資訊、退費機制、補償及契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述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

如外送地區為原住民族地區,而外送員為原住民時,外送平台業者於訂定教育訓練課程時,應考量原住民族之文化、語言及地區差異性,提供多元化、符合原住民族需求之教育訓練或教材。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加入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課程,以提升新加入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工作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
外送員因提供外送服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治法、刑法、交通法規或食品安全衛生法規,且情節重大者,外送平台業者得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外送平台業者依前項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為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處分,應敘明完整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舉證責任,並給予外送員申訴機制。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訂定除保障外送員之權益外,應併同考量外送平台業者與消費者之權益,爰明定外送平台業者得於特定情事下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二、另就因第一項而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影響外送員權益之不利處分,亦明定外送平台有敘明完整理由通知外送員,且就其理由負舉證責任之義務,並給予外送員申訴機制。
外送平臺業者使外送員從事外送服務時,除依外送服務契約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二、對於外送員拒絕接單或選擇下線,不得有不利對待。
立法說明
保障外送員自主接單與上線自由,禁止平臺強制排班或懲罰拒單行為,同時避免外送員過勞影響健康及增加交通事故風險,爰要求外送員於上線後,外送平臺始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且不得強制排定外送員上線期間,或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
外送平臺業者應對外送員及中央主管機關揭示其透過演算法監測、控制或評估外送員工作之資料及行為之事實、目的及運用情形。

外送平臺業者以演算法處理外送員之勞動權益及報酬,應基於公平性原則,不得產生歧視或不平等待遇。

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說明及驗證前項演算法,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前三項演算法之應揭示內容、決策過程及說明與驗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保演算法透明度,爰參考歐盟「平台工作指令(Parliament adopts Platform Work Directive)」第九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向外送員及中央主管機關告知演算法蒐集之資料、使用目的及後續處理情形。

二、為確保演算法對於外送員之勞動權益及報酬能提供公平保障,如訂單分配、停權及報酬等事項,爰參考歐盟「平台工作指令」第十條,明定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二項演算法有產生歧視性結果之疑慮時,得要求外送平臺業者進行說明及驗證,不得拒絕。

四、第四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數位發展主管機關,訂定前三項演算法之應揭示內容、決策過程及說明與驗證方式。
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度,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外送平臺業者掌握大量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之個人資料及交易支付資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妥善處理與保管,防範資料外洩與濫用,並確保其使用程式之資訊安全與系統穩定。

二、為強化個資保護機制,於第二項明定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確保資料處理及保存安全,降低資安事件發生之可能性。
第十七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三年,提供有關機關及合作商家調閱,不得拒絕: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

四、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立法說明
一、本條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規定保存義務,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

二、因涉及消費者權益,與前條規定相同應至少保存三年。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並提供有關機關及合作商家調閱,不得拒絕: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

四、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立法說明
一、本條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規定保存義務,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

二、因涉及消費者權益,與前條規定相同應至少保存二年。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未保存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相關電磁紀錄;未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以及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依法為外送員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時之處罰。

二、明定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未建立申訴制度;未依規定將外送員停權;未履行通報義務;未為外送員實施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等教育訓練時之處罰。
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於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監督時之處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拒絕、規避或防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未保存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相關電磁紀錄;未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以及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依法為外送員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時之處罰。

二、明定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未建立申訴制度;未依規定將外送員停權;未履行通報義務;未為外送員實施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等教育訓練時之處罰。
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於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監督時之處罰。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成立提供外送服務之契約後,外送平台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投保附表規定之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

外送平台業者應將前項人身保險契約之副本交予外送員收執,並於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內,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

外送平台業者應公開已投保第一項保險之外送員人數及保障內容,並保存保險資料及繳費證明一年。保險資料有異動時應即時更新。

外送平台業者未履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義務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參考臺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為保障外送員的權益,平台業者應幫外送員提供團體傷害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機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提供有關機關調閱,不得拒絕:

一、消費者訂購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食品、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台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食品、商品或服務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台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台業者應向消費者明確揭示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立法說明
本條針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關紀錄要求外送平台業者應就本條各款紀錄保存,提供主管機關調閱、執行行政監督及處理消費爭議,爰訂定本條各款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後,外送平台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依下列各款規定投保傷害保險:

一、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三萬元,日額支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每日新臺幣一千元。

外送平台業者應將前項保險契約之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交予外送員收執,並於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內,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

外送平台業者應公開已投保第一項保險之外送員人數及保障內容,並保存保險資料及繳費證明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六個月以上。保險資料有異動時應於七日內更新。

外送平台業者未履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義務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參考臺中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保障外送員勞務時權益,平台業者應幫外送員提供傷害保險,並公開、保存相關資料。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並於第二項明定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並提供有關機關及合作商家調閱,不得拒絕: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

四、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立法說明
一、本條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規定保存義務,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

二、因涉及消費者權益,與前條規定相同應至少保存二年。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未保存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相關電磁紀錄;未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以及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依法為外送員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時之處罰。

二、明定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未建立申訴制度;未依規定將外送員停權;未履行通報義務;未為外送員實施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等教育訓練時之處罰。
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於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監督時之處罰。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與合作商家相關之紀錄,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與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本條要求外送平臺保存與合作商家交易及爭議相關紀錄至少二年,主管機關得調閱,以確保商家權益與營運透明。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除有妨害營業秘密等正當理由外,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並提供有關機關及合作商家調閱,不得拒絕: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

四、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立法說明
一、本條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規定保存義務,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

二、因涉及消費者權益,與前條規定相同應至少保存二年。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並提供有關機關及合作商家調閱,不得拒絕: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

四、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立法說明
一、本條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間之紀錄規定保存義務,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

二、因涉及消費者權益,與前條規定相同應至少保存二年。
外送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成立提供外送服務契約後,外送平台業者應以自己之費用,以外送員為被保險人,依下列各款規定投保傷害保險:

一、意外傷害致失能或死亡之保險,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意外傷害之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新臺幣三萬元,日額支付型之最低保險金額每日新臺幣一千元。

外送平台業者應將前項保險契約之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交予外送員收執,並於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內,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

外送平台業者應公開已投保第一項保險之外送員人數及保障內容,並保存保險資料及繳費證明至保險期間屆滿後六個月以上。保險資料有異動時應於七日內更新。

外送平台業者未履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義務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參酌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保障外送員勞動權益,平台業者應幫外送員投保傷害保險,並有公開及保存相關資料之義務。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等有關事項,應至少保存二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未保存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相關電磁紀錄;未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以及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依法為外送員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時之處罰。

二、明定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未建立申訴制度;未依規定將外送員停權;未履行通報義務;未為外送員實施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等教育訓練時之處罰。
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於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監督時之處罰。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且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確保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能安全駕駛,故明定要求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且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以利維護外送員與國人之道路交通安全。
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及合作商家應建立申訴制度,處理下列事項:

一、運費、報酬金額、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二、停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商家不利之決定。

三、外送員、合作商家與消費者就外送服務及商品給付所發生之爭議。

前項申訴制度,應至少包括受理單位、救濟管道與處理流程、限期處理時間、回復方式,及申訴成立後之補償措施,並由外送平臺業者公開揭示。

外送平臺業者應就第一項各款事由,成立處理小組,受理外送員及合作商家之申訴;其申訴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要求平臺應個別建立外送員與合作商家之申訴制度,明確規範申訴範圍、處理流程及補償措施。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訴準則,確保公平救濟。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應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且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及報酬等相關資訊。
立法說明
為利中央主管機關掌握外送平臺外送員之勞動情形作為擬定相關政策之評估依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線期間及報酬等相關資訊。
第五章
(照案通過)
附則
資訊安全與資料保存
立法說明
明定章名。
附  則
立法說明
章名。
第十八條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提供有關機關及外送員調閱,不得拒絕: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立法說明
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與報酬有關之契約、公告、外送服務期間之有關紀錄均應保存至少五年,保障外送員權益,予以明定。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六、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並提供有關機關及外送員調閱,不得拒絕: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立法說明
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與報酬有關之契約、公告、外送服務期間之有關紀錄均應保存至少五年,保障外送員權益,予以明定。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八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須於外送員排班後始得派單、不得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時之處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八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須於外送員排班後始得派單、不得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時之處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未保存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相關電磁紀錄;未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以及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依法為外送員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時之處罰。

二、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未建立申訴制度;未依規定將外送員停權;未履行通報義務;未為外送員實施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等教育訓練時之處罰。

三、外送平台業者於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監督時之處罰。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提供有關機關及合作商家調閱,不得拒絕: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食品、商品或服務之時間及內容。

四、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立法說明
一、本條對於外送平台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規定保存義務,包含外送合作契約、平台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記錄。

二、因涉及消費者權益,與前條規定相同應至少保存二年。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外送員上線期間。

四、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之外送員報酬清冊。

五、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六、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與外送員有關之契約、外送服務期間、外送員上線期間、報酬給付、停權及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或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等有關紀錄,外送平臺業者均應保存至少五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未保存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相關電磁紀錄;未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以及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依法為外送員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時之處罰。

二、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未建立申訴制度;未依規定將外送員停權;未履行通報義務;未為外送員實施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等教育訓練時之處罰。

三、外送平台業者於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監督時之處罰。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外送員上線期間。

四、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之外送員報酬清冊。

五、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之申訴事項。

六、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七、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與外送員有關之契約、外送服務期間、外送員上線期間、報酬給付、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或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等有關紀錄,外送平臺業者均應保存至少五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並提供有關機關及外送員調閱,不得拒絕: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立法說明
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與報酬有關之契約、公告、外送服務期間之有關紀錄均應保存至少五年,保障外送員權益,予以明定。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八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須於外送員排班後始得派單、不得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時之處罰。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外送員上線期間。

四、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之外送員報酬清冊。

五、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六、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與外送員有關之契約、外送服務期間、外送員上線期間、報酬給付、停權及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或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等有關紀錄,外送平臺業者均應保存至少五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與外送員相關之紀錄,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外送員上線期間。

四、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之外送員報酬清冊。

五、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六、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相關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本條要求外送平臺保存外送員契約、報酬與終止相關紀錄五年,以利主管機關查核並保障外送員權益。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外送員上線期間。

四、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之外送員報酬清冊。

五、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六、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除有妨害營業秘密等正當理由外,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與外送員有關之契約、外送服務期間、外送員上線期間、報酬給付、停權及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或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等有關紀錄,外送平臺業者均應保存至少五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外送員上線期間。

四、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之外送員報酬清冊。

五、對外送員停權或其他不利之決定。

六、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

七、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與外送員有關之契約、外送服務期間、外送員上線期間、報酬給付、停權及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或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等有關紀錄,外送平臺業者均應保存至少五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並提供有關機關及外送員調閱,不得拒絕: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立法說明
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與報酬有關之契約、公告、外送服務期間之有關紀錄均應保存至少五年,保障外送員權益,予以明定。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並提供有關機關及外送人員調閱,不得拒絕: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立法說明
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與報酬有關之契約、公告、外送服務期間之有關紀錄均應保存至少五年,保障外送人員權益,予以明定。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收執;未保存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相關電磁紀錄;未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以及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依法為外送員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時之處罰。

二、明定違反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未建立申訴制度;未依規定將外送員停權;未履行通報義務;未為外送員實施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等教育訓練時之處罰。
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於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監督時之處罰。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外送員上線期間。

四、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之外送員報酬清冊。

五、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六、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與外送員有關之契約、外送服務期間、外送員上線期間、報酬給付、停權及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或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等有關紀錄,外送平臺業者均應保存至少五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外送員上線期間。

四、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之外送員報酬清冊。

五、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管理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六、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明定與外送員有關之契約、外送服務期間、外送員上線期間、報酬給付、停權及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以演算法管理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或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等有關紀錄,外送平臺業者均應保存至少五年,另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八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須於外送員排班後始得派單、不得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時之處罰。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立法說明
外送員提供之勞務係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範,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平臺業者應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及系統穩定,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之權益。

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立法說明
規範平臺應維護資訊安全與個資保護,確保外送員、商家與消費者帳戶、信用卡、個資等資料不外洩。授權數位發展主管機關得要求平臺訂定資安維護計畫。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之間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二年,且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情形。

四、外送平臺業者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情形。

五、商品有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時,外送平臺業者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一、為確保消費交易透明,並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包括訂購商品資訊、訂單取消、退費情形、補償措施、契約條款及申訴紀錄等內容。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消費者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立法說明
外送員提供之勞務係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範,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立法說明
外送員提供之勞務係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範,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外送平台業者應敘明理由,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始得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規定,以及第十二條,因可歸責之事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時之處罰。

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外送員因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時之處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外送平台業者應敘明理由,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始得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規定,以及第十二條,因可歸責之事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時之處罰。

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外送員因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時之處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八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須於外送員排班後始得派單、不得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時之處罰。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台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提供有關機關及外送員調閱,不得拒絕: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立法說明
參考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三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與報酬有關之契約、公告、外送服務期間之有關紀錄均應保存至少五年,保障外送員權益,予以明定。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參照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課予外送平臺業者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八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須於外送員排班後始得派單、不得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時之處罰。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外送員遭受之害災業職業災害之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參照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課予外送平臺業者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立法說明
外送員提供之勞務係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範,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外送平台業者應敘明理由,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始得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規定,以及第十二條,因可歸責之事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時之處罰。

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外送員因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時之處罰。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參照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課予外送平臺業者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及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者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立法說明
本條規定外送平臺於外送員發生重大職災時須即時通報並調查紀錄,以利主管機關掌握情況、防止再次發生。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即時掌握外送員發生職業災害之資訊,並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參照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之規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負有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參照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課予外送平臺業者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立法說明
外送員提供之勞務係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範,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人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立法說明
外送人員提供之勞務係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並保障外送人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範,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八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須於外送員排班後始得派單、不得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時之處罰。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參照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課予外送平臺業者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參照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課予外送平臺業者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外送平台業者應敘明理由,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始得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規定,以及第十二條,因可歸責之事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時之處罰。

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外送員因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時之處罰。
外送平台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並通知外送員。

政府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半日時,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如下:

一、上午半日停止上班:

(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該發布時間,自該發布時間起正常對外營業。

(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開始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營業時間為當日營業開始時間至下午一時三十分,自下午一時三十分起正常對外營業。

二、下午半日停止上班:

(一)如政府機關已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以該發布時間為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

(二)如政府機關未發布下午停止上班時間,外送平台業者停止對外營業時間為中午十二時至當日營業終止時間。
立法說明
為確保外送員交通與人身安全,爰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明定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或半日停止上班時,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營業。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與消費者交易有關之紀錄,保存時間不得低於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品名。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

四、外送平臺業者得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機制。

五、商品給付遲延、給付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消費者明確揭示,並建立客戶服務機制。

有關機關得依職權要求調閱第一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要求平臺保存消費者交易紀錄至少二年,並揭示退費與補償機制,以強化消費爭議處理及主管機關監督。
下列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應至少保存五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外送員上線期間。

四、第九條第四項所定之外送員報酬清冊。

五、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六、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為保障外送員權益,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相關之紀錄均應保存至少五年,且機關得要求調閱,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一、為強化外送平臺營運透明度,並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發生權益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應包括外送合作契約內容、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執行紀錄、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等。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合作商家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課予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所以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修正通過)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課予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所以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外送平台業者應敘明理由,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始得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規定,以及第十二條,因可歸責之事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時之處罰。

二、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外送員因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時之處罰。
外送員與外送平台業者間非為僱傭關係者,應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由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立法說明
外送員提供之勞務係外送平台業者獲取利潤之主要來源,為使外送平台業者履行社會責任,保障外送員權益,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八章技術生之規範,以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使外送平台業者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提升新加入外送員交通安全等從事外送工作之有關知能,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其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二、另為使教育訓練課程符合相關法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訓練內容及有關事項。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外送平台業者應敘明理由,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始得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規定,以及第十二條,因可歸責之事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時之處罰。

二、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外送員因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時之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施以下列教育訓練:

一、一小時以上職業安全訓練。

二、一小時以上交通安全訓練。

三、一小時以上食品衛生安全訓練。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必要之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對已完成前項教育訓練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要求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並應包含至少一小時之交通安全課程。

外送員已在其他平臺業者接受前二項之教育訓練,得免實施之。

外送平臺業者不得向外送員收取第一項及第二項教育訓練費用,或以提供教育訓練為由與外送員為最低服務期限之約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教育訓練課程之內容及實施方式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參考六都公布之外送平臺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為提升新加入外送員職業安全、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等從事外送工作之有關知能,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其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二、另為使教育訓練課程符合相關法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訓練內容及有關事項。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課予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所以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提升新加入外送員交通安全等從事外送工作之有關知能,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其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二、另為使教育訓練課程符合相關法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訓練內容及有關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完成一定時數之持續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說明
本條要求外送平臺提供新進與在職外送員安全與衛生教育訓練,並授權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訓練規範。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保外送員具備執行外送任務所需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及食品衛生等基本知能,規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提供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並要求現有外送員每年持續完成進修課程,以維持作業安全與服務品質。

二、為使前開教育訓練內容、時數及實施方式符合專業標準並具一致性,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依職掌分別訂定相關規範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說明
一、要求平臺業者提供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防護等教育訓練,並於外送員違反交通安全規範時強制實施安全講習,提升產業安全水準。

二、另為使教育訓練課程符合相關法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訓練內容及有關事項。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課予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所以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人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所屬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課予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外送平台業者應敘明理由,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始得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規定,以及第十二條,因可歸責之事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時之處罰。

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之規定,且外送員因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時之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提升新加入外送員交通安全等從事外送工作之有關知能,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其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二、另為使教育訓練課程符合相關法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訓練內容及有關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提升新加入外送員交通安全等從事外送工作之有關知能,爰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其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二、另為使教育訓練課程符合相關法規,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訓練內容及有關事項。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相關訊息,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故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與合作商家交易及合作有關之紀錄,保存時間不得低於二年:

一、外送合作商家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合作商家之客戶服務或爭議處理紀錄。

五、貨款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相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依職權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規定平臺應保存與合作商家交易、給付、爭議處理等紀錄至少二年,以作為查核依據並確保合作關係透明。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以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六、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一、考量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發生權益爭議時,應由外送平臺業者提供具體佐證,俾利釐清責任歸屬以確保雙方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該紀錄包括外送服務契約內容、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上線期間、停權紀錄、依第七條終止契約之情形,以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送員為不利之決定等。

二、於第二項明定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開有關外送員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第二十一條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進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項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
立法說明
參考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提升新進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安全衛生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進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項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
立法說明
參考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提升新加入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加入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施行日期。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台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所屬之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

二、道路交通事故。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迅速掌握職業災害訊息,防止類似災害之發生,課予外送平台業者通報勞動部職業安全署所以之勞動檢查機構之義務。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使外送員積極注意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施行日期。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且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或因違反交通有關法令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一、依審計部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當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有61.09%之肇事主因屬登錄為外送車輛所致,同年度亦有30,683輛外送車輛、29,378位外送員共計有50,224次重大違規,顯見實有必要就外送員引發之交通安全風險加以立法規範。

二、為使外送員積極注意交通安全,於本條明定外送員依交通有關法令規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項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
立法說明
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提升新加入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加入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使外送員積極注意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若有交通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內完成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講習完成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本條要求外送平臺督促違規外送員於期限內完成安全講習,以強化交通安全意識並防止再犯。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強化外送員之交通安全意識,規範外送員執行外送任務期間,若經交通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嚴重影響交通安全之違規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改善期限,辦理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並於外送員完成講習後,方得再行提供外送服務,以確保公共交通安全與產業自律責任之落實。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使外送員積極注意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項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
立法說明
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提升新加入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加入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人員,應提供至少六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項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人員,每年應至少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
立法說明
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提升新加入外送人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預防災變所需之知識,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加入外送人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使外送員積極注意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使外送員積極注意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項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應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
立法說明
參考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提升新加入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加入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與外送員服務有關之紀錄,保存期間不得低於五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外送員上線期間。

四、外送員報酬、獎金與其他費用清冊。

五、停權、依第六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或其他對外送員不利之決定。

六、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立法說明
要求平臺保存與外送員相關契約、報酬與服務紀錄五年,供主管機關調閱查核,以防止薪資爭議及非法終止契約事件。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交通安全、職業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及實施方式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說明
為提升新加入外送員交通安全等從事外送工作之有關知能,爰於本條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其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並每年提供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立法說明
為使勞動檢查機構能即時掌握職業災害發生情形並防止再度發生,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規定,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外送員發生職業災害之情形,並應於職業災害發生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第六章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罰則
立法說明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罰  則
立法說明
明定章名。
第二十二條
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確保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能安全駕駛,爰訂定本條。
(修正通過)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第二十五條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確保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能安全駕駛,爰訂定本條,要求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台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至少四小時實體之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對已完成前項教育訓練課程之從業外送員,每年應至少提供二小時之實體或線上之教育訓練課程。
立法說明
參考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提升新加入外送員安全駕駛觀念、食品衛生安全知能,以及加強外送員及預防災變所需之認知,外送平台業者應安排新加入外送員接受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課程。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
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確保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能安全駕駛,爰訂定本條,要求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各項違反行為之裁罰機關、罰鍰區間及公布義務,以確保外送平臺落實本法規範並具警示效果。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
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確保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能安全駕駛,爰訂定本條,要求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人員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確保外送人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能安全駕駛,爰訂定本條,要求外送人員提供外送服務時,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條、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拒絕、規避或防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及合作廠商收執;未保存消費者訂購商品、廠商接受訂單及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相關電磁紀錄;未於外送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商品價格、服務費或運費之金額、取消訂單之退費機制;以及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為外送員辦理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時之罰則。

二、明定未建立申訴制度、未依規定將外送員停權、未履行通報義務;未為外送員實施職業安全、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等教育訓練時之罰則。

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於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監督時之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本條為罰則條款,明定各項違反行為之處罰對象、主管機關與罰鍰範圍,並規定公開違法業者資訊,以加強嚇阻與透明監理。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若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於期限內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立法說明
一、為提升新進外送員及從業外送員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外送服務工作相關知能,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安排其接受一定時數之相關教育訓練,以確保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之安全與品質。

二、復為確保訓練內容符合法令要求,於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訓練課程時數、內容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及第九條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未給予外送員經濟補償;違反第十九條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及違反第二十二條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外送員外送服務之處罰。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及第九條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未給予外送員經濟補償;違反第十九條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及違反第二十二條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外送員外送服務之處罰。
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確保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能安全駕駛,爰訂定本條,要求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時,如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經鑑定同為肇事原因或為肇事主因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四十八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其提供外送服務。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承接外送平臺業者所委託外送業務之第三人,亦應適用之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承接外送平臺業者所委託外送業務之第三人,亦應適用之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及第九條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未給予外送員經濟補償;違反第十九條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及違反第二十二條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外送員外送服務之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承接外送平臺業者所委託外送業務之第三人,亦應適用之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承接外送平臺業者所委託外送業務之第三人,亦應適用之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承接外送平臺業者所委託外送業務之第三人,亦應適用之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受外送平臺業者委託辦理外送服務之第三人,應負同等外送員權益保障義務。
立法說明
平臺業者委託第三人經營外送業務時,該第三人同樣負擔相等之外送員保障責任,防止以轉包或代理關係規避法律責任。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及第九條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未給予外送員經濟補償;違反第十九條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及違反第二十二條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外送員外送服務之處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及第九條預告外送人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未給予外送人員經濟補償;違反第十九條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外送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及違反第二十二條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外送人員外送服務之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承接外送平臺業者所委託外送業務之第三人,亦應適用之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承接外送平臺業者所委託外送業務之第三人,亦應適用之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本法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須於外送員排班後始得派單,亦不得違反外送員意願使其維持上線狀態;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應停止營業時,爰訂定違反此二條之罰則,以利強化對平台業者之約束力。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辦理,並由該第三人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應適用本法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規定平臺若將業務委託第三人執行,該第三人應比照適用本法相關義務,避免平臺以外包方式規避法律責任。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及檢查演算法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六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立法說明
為促使外送員重視交通安全,明定外送員如於提供外送服務時,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為影響交通安全之重大行為,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交通主管機關通知要求於指定期限內,安排該外送員參加運送安全講習;未完成者,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第七章
(不予採納)
立法說明
不予採納。
附  則
立法說明
明定章名。
第二十四條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合作商家收執;未保存及提供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各款紀錄予有關機關、合作商家、外送員之處罰。

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處罰。

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之處罰。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合作商家收執;未保存及提供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各款紀錄予有關機關、合作商家、外送員之處罰。

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處罰。

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之處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八條及第九條預告外送員,與其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未給予外送員經濟補償;違反第二十條外送平台業者應為外送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及違反第二十三條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指派外送員外送服務之處罰。

二、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全日停止上班時,外送平台業者應停止營業,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之處罰。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業務乃跨部會協調合作工作,應辦理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時,應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業務乃跨部會協調合作工作,應辦理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時,應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合作商家收執;未保存及提供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各款紀錄予有關機關、合作商家、外送員之處罰。

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處罰。

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之處罰。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業務乃跨部會協調合作工作,應辦理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時,應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業務乃跨部會協調合作工作,應辦理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時,應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業務乃跨部會協調合作工作,應辦理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時,應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業務乃跨部會協調合作工作,應辦理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時,應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合作商家收執;未保存及提供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各款紀錄予有關機關、合作商家、外送員之處罰。

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處罰。

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之處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一條,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人員、合作商家收執;未保存及提供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各款紀錄予有關機關、合作商家、外送人員之處罰。

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處罰。

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之處罰。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又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業務乃跨部會協調合作工作,應辦理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時,應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有違反第十九條之規定,且外送員於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外送平台業者應依第十四條相關之規定,應敘明理由並於三十日前預告外送員,始得終止與外送員之外送服務契約;第十五條則為因可歸責之事由,終止外送服務契約時應提供外送員經濟補償,爰明定違反此二條之罰則。

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九條之規定,且外送員因執行外送服務過程中死亡時之處罰。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部會訂定施行細則,以利制度執行與細節補充。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承接外送平臺業者所委託外送業務之第三人,亦應適用之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由交通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條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或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規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罰。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各條文處罰之裁處機關及罰則。關於主管機關之處罰權責,將另於本法施行細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之分工。

二、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十一條外送員離線休息保障、第十五條天然災害停止營業之處罰。

三、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於外送員有違反交通主管機關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行為,未完成講習前,即使其提供外送服務之處罰。

四、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於第三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一條職業災害通報、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規定之處罰。

五、第四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檢查及調閱紀錄之處罰。

六、第五項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四條第五項提供外送服務契約、第十二條第一項職業災害保險保費負擔、第十四條第三項提供外送合作契約、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有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紀錄保存等規定之處罰。

(二)第二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交通安全及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規定之處罰。

(三)第三款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外送員基本報酬保障、報酬給付及明細表提供及置備報酬清冊、第八條第三項未依規定發給外送員經濟補償、第九條建立申訴制度、第十條未依規定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之處罰。

七、另查本法第二十二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已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訂有相同規範,並於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訂定處罰規定,爰於本條第六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違反規定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說明
照委員劉建國等16人提案通過。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二條,未提供書面契約或電磁紀錄予外送員、合作商家收執;未保存及提供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各款紀錄予有關機關、合作商家、外送員之處罰。

二、明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處罰。

三、明定外送平台業者拒絕、規避或妨礙中央主管機關監督之處罰。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說明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說明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說明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說明
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說明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說明
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施行日期為公布後六個月,以預留平臺業者調整及主管機關法規配套期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本條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外送平臺業者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明定影響名譽之行政罰,以達制裁違法外送平臺業者之效,並使社會大眾獲得處罰資訊之權利。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說明
施行日期。
外送平臺業者將外送服務業務委託予第三人,並由其與外送員成立外送服務契約者,該第三人適用第四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及其罰則規定。

前項第三人與外送員間具有僱傭關係者,依第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凡承接外送平臺業者委託辦理外送業務之第三方業者,亦應遵守本法有關外送員權益保障相關規範,避免外送平臺業者藉此方式規避本法適用,確保外送員權益之維護。
第二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本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