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洪孟楷等16人 113/06/28 提案版本
第一百七十七條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務員之勞務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查我國司法實務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就同一家保險公司所屬保險業務員,法律關係有認定僱傭、有認定為承攬。雖日前司法院釋字第740號做出解釋,認定保險業務員為其所屬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而訂立之勞務契約,不必然為勞動契約,應依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為認定。然此一解釋無法解決長久以來我國司法實務針對同一家保險公司與所屬保險業務員,契約關係認定歧異之窘境。

二、為保障全國超過37萬名保險業務員之權益,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勞務契約、教育訓練、獎懲及其他攸關勞動權益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會同勞動部共同訂定,以維護廣大保險業務員之工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