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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仁等29人 113/06/21 提案版本
第十五條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
國有林林產物年度採伐計畫,依各該事業區之經營計畫。

國有林林產物之採取,應依年度採伐計畫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辦理。

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漂流至原住民部落區域者,設籍原住民保留地所在鄉(鎮、市、區)之當地原住民,得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優先打撈供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用途。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五項。

二、因為我們不能預測未來還會不會有颱風來襲,所以不將問題解決,危險永遠存在。同時,因為風災帶來的漂流木,應增列未來如果在原住民保留地之林地、河川,則由原住民族人在非營利狀況下,可優先申請撿用,將這些漂流木清走,作為部落聚會所、房屋修繕,以及文化藝術裝置品之用。

三、為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精神,修正第五項,增訂漂流至原住民保留地者,設籍原保地所在鄉(鎮、市、區)之當地原住民,得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優先打撈供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用途之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