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6人 113/06/28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一條之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使用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或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家庭生活困頓、陷入緊急危難者,使用各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代理、代管之下列公立殯葬設施與公共服務,免收使用管理相關費用與規費:

一、火化場。

二、骨灰(骸)存放設施。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之標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其餘所需經費,必要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立法說明
一、考量部分縣市無完整之公立殯葬設施(如火化場),民眾必須使用外縣市之殯葬設施,爰修正條文文字,以利弱勢家庭可跨縣市免費使用全國任何公有相關殯葬設施,免收相關費用。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至民國112年底統計,全國低收入戶約14萬4千戶,可依現行條例免收公立殯葬設施之管理費用,惟仍有超過10萬戶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及1萬7千戶特殊境遇家庭及有緊急危難者,未能在臨終後獲得政府協助,爰此修正第一項,擴大適用對象之範圍,善盡政府救助責任。

三、針對免收費用項目,除了管理相關費用外,考量大部分縣市政府已不收取規費,爰併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