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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有違反第二項之情事,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逕行逮捕之,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為保障醫事人員及就醫者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干擾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警察機關接獲通報有違反第二項之情事,應即派員赴現場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以現行犯逕行逮捕之,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立法說明
一、據衛福部調查醫療機構受有醫療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列妨礙醫療業務執行案件,109年為252件、110年為284件、111年則為260件,整體案件數居高不下,對醫事人員之身心安全及其他病患就醫權利,皆造成嚴重衝擊與危害。
二、於醫療院所發生干擾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之情事,對醫事人員與其他就醫者之安全危害甚鉅,實應即時中斷該情事延續以排除危險,惟本法僅規範警察機關應予以排除制止,缺乏對即時性之規範。
三、修正本條第二項,將「就醫安全」修正為「醫事人員及就醫者」,並將「妨礙」修正為「干擾妨礙」,以資明確。
四、修正本條第三項,要求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即應立刻派員赴現場制止與排除,以強化警察機關之即時性,並明定如有涉刑事責任者,警察機關應以現行犯逕行逮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於醫療院所發生干擾妨礙醫療業務執行之情事,對醫事人員與其他就醫者之安全危害甚鉅,實應即時中斷該情事延續以排除危險,惟本法僅規範警察機關應予以排除制止,缺乏對即時性之規範。
三、修正本條第二項,將「就醫安全」修正為「醫事人員及就醫者」,並將「妨礙」修正為「干擾妨礙」,以資明確。
四、修正本條第三項,要求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即應立刻派員赴現場制止與排除,以強化警察機關之即時性,並明定如有涉刑事責任者,警察機關應以現行犯逕行逮捕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目前醫療暴力相關刑責並未訂定最低本刑,導致實務上判刑偏低,難以起嚇阻犯罪之效。
二、修正第一項,提高行政罰額,將「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修正為「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對於毀損醫療設備致生危險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三年以下三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增訂刑期下限。並將原定「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金。
四、修正第三項,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療或救護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修正第四項,犯本條第三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原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修正第一項,提高行政罰額,將「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修正為「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對於毀損醫療設備致生危險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三年以下三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增訂刑期下限。並將原定「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金。
四、修正第三項,對於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療或救護者,原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修正第四項,犯本條第三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原定「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