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5人 113/06/14 提案版本
第一百八十五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惟以韓國梨泰院事件造成百位民眾死亡之事件觀之,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若現場有許多民眾或是其他不可預測、控制之因素,此類型之行為會發生何種後果,無法衡量。

二、以本次網紅於台北市信義區舉辦撒錢活動,造成現場3,000多位民眾推擠、並造成多人受傷事件為例,類似事件若罰則過低,則無法產生相關嚇阻性,造成人民公共安全法益之隱憂,為保護民眾生命法益,爰提高罰金金額,藉此對該類犯罪者提升警惕作用,遏止此類行為發生,保障大部分民眾之公共安全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