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超明等16人 113/06/14 提案版本
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四、年滿七十五歲以上。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為免各縣市各自減免高齡長者健保費之現象,避免國人同樣繳稅,卻因居住於不同縣市,而面臨是否減免健保費之差別待遇狀況。同時,亦對長者辛苦付出一輩子的基本尊重,爰本條第一項,規定年滿七十五歲以上長者,免除自行負擔健保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