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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等25人 113/06/07 提案版本
第三條之二
各級政府應補助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用水與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供應膳食所需之經費。

前項經費不計入第三條第二項百分之二十三算定之金額。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上漲的電費、水費與校園營養午餐費排擠教育經費預算,明文規定上述費用不計入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金額,讓更多教育經費用能用於學生身上,提升學習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