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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原住民族代表。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原住民族代表。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立法說明
一、依據國家衛生研究院所作之「109年原住民族人口及健康統計年報」:109年原住民族十大主要死因死亡人數占總死亡人數的79.7%,其中以「惡性腫瘤」占24.3%最多;其次分別為「心臟疾病」占12.2%、「腦血管疾病」占8.2%。
二、且據內政部統計,109年原住民族平均餘命,全體為73.7歲、男性69.2歲、女性78.1歲。而全國109年人口平均餘命,全體為81.3歲、男性為78.1歲,女性為84.8歲,相較之下全體原住民族與全國平均壽命差距,全體原住民族較全國少7.7歲、男性原住民少8.9歲、女性少6.7歲。
三、綜上,顯見「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應有納入原住民族代表之必要。
二、且據內政部統計,109年原住民族平均餘命,全體為73.7歲、男性69.2歲、女性78.1歲。而全國109年人口平均餘命,全體為81.3歲、男性為78.1歲,女性為84.8歲,相較之下全體原住民族與全國平均壽命差距,全體原住民族較全國少7.7歲、男性原住民少8.9歲、女性少6.7歲。
三、綜上,顯見「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應有納入原住民族代表之必要。
第十六條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寬列人力與經費,確保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
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藥品、檢查、醫療器材及方式,以減輕癌症病人負擔。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運用,應以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原住民及經濟困難者為優先對象,其收支、保管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國家應設置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癌症藥品、檢查、醫療器材及方式,以減輕癌症病人負擔。其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捐贈收入。
三、菸品健康福利捐。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運用,應以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原住民及經濟困難者為優先對象,其收支、保管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癌症防治包括以癌症病人為中心之正確醫療、適切照護,以及後續追蹤計畫。據此,基金設置需專法作為法源基礎,因此增訂本條條文。
二、新增第二項、第三項,設立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以提供癌症新藥納入健保給付前之過渡性補助,協助癌友家庭減輕財務負擔,幫助度過健保空窗期。
三、基金設置原則須以病人為中心,並納入英國癌症藥品基金概念,評估多元財源可能性。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審議流程,提供癌症新藥的過渡性補助,使癌友面對醫師建議採用健保尚未給付之癌症新藥治療建議時,家庭自費負擔得以控制在一般家庭經濟能力能承受之範圍內。
二、新增第二項、第三項,設立癌症新藥多元支持基金,以提供癌症新藥納入健保給付前之過渡性補助,協助癌友家庭減輕財務負擔,幫助度過健保空窗期。
三、基金設置原則須以病人為中心,並納入英國癌症藥品基金概念,評估多元財源可能性。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審議流程,提供癌症新藥的過渡性補助,使癌友面對醫師建議採用健保尚未給付之癌症新藥治療建議時,家庭自費負擔得以控制在一般家庭經濟能力能承受之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