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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定之;或至少每三年應予檢討。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春節慰勞金、為民服務費、出國考察費,其標準均比照本法附表「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及代表」之標準。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前項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定之;或至少每三年應予檢討。
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春節慰勞金、為民服務費、出國考察費,其標準均比照本法附表「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及代表」之標準。
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
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
立法說明
一、鑑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齊頭式定錨於固定金額每月新臺幣五萬元,未能依據物價指數及時調整,實欠缺彈性,致有礙村(里)長進行日常業務之推動。
二、然「村(里)長」長年定位模糊、妾身不明,使「村(里)長」執行地方公務依法有責,享公務員福利卻依法無據,可見現行規範顯有失衡之處。
三、爰此,特提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使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依據費者物價指數,應予以彈性調整,且增列春節慰勞金、為民服務費、出國考察費,代表國家慰勞村(里)長一年之辛勞,並使村(里)業務得以順利推動。
二、然「村(里)長」長年定位模糊、妾身不明,使「村(里)長」執行地方公務依法有責,享公務員福利卻依法無據,可見現行規範顯有失衡之處。
三、爰此,特提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使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應依據費者物價指數,應予以彈性調整,且增列春節慰勞金、為民服務費、出國考察費,代表國家慰勞村(里)長一年之辛勞,並使村(里)業務得以順利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