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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本條所列罪者,不在此限。
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務部得停止審查其申請。但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本條所列罪者,不在此限。
涉嫌犯洗錢防制法或參與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發起、指揮、操縱犯罪組織或參與犯罪之情形時,經一審判決有罪,應付各地方律師公會做成除名處分,法務部亦不得發給律師證書。
涉嫌犯洗錢防制法或參與組織犯罪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發起、指揮、操縱犯罪組織或參與犯罪之情形時,經一審判決有罪,應付各地方律師公會做成除名處分,法務部亦不得發給律師證書。
立法說明
過去針對這種洩密案件,往往以緩起訴或者是易科罰金,那這樣在律師法的規定下就不能拔牌,所以可能更多律師在利用這樣的方式來鋌而走險。
第七十四條
律師有第七條所定情形者,律師懲戒委員會得命其停止執行職務,並應將停止執行職務決定書送司法院、法務部、受懲戒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律師有前項停止執行職務情形,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第七條所定之罪者,得向律師懲戒委員會聲請准其回復執行職務。
律師未依前項規定回復執行職務者,自所涉案件判決確定時起,停止執行職務之決定失其效力;其屬有罪判決確定者,應依前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律師有前項停止執行職務情形,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第七條所定之罪者,得向律師懲戒委員會聲請准其回復執行職務。
律師未依前項規定回復執行職務者,自所涉案件判決確定時起,停止執行職務之決定失其效力;其屬有罪判決確定者,應依前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律師有第七條所定情形或組織犯罪第三條第一項、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罪經起訴者,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先行將該律師停職,並應將停止執行職務決定書送司法院、法務部、受懲戒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
律師有前項停止執行職務情形,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第七條所定之罪者,得向律師懲戒委員會聲請准其回復執行職務。
律師未依前項規定回復執行職務者,自所涉案件判決確定時起,停止執行職務之決定失其效力;其屬有罪判決確定者,應依前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律師有前項停止執行職務情形,所涉案件經宣判、改判無罪或非屬第七條所定之罪者,得向律師懲戒委員會聲請准其回復執行職務。
律師未依前項規定回復執行職務者,自所涉案件判決確定時起,停止執行職務之決定失其效力;其屬有罪判決確定者,應依前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立法說明
國內律師涉詐案件日益嚴重,相關案件更是層出不窮。ACE交易所虛擬幣詐騙案,律師擔任其軍師,嘉義市基金會女董事遭詐騙上千萬元,也被檢警查出游姓律師涉有重嫌,更有相關詐欺案件,將近十六位律師參與組織配合,協助詐團回報相關資訊給所屬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主謀律師還涉嫌勾結法官、檢察官,主謀惡行重大更被檢調建議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