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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之書面,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
前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前項之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未修正。
二、契約文件「電子化」在電子商務及電子支付發達年代早已成為主流,而行之多年的傳銷書面契約文件,因契約與事業手冊張數甚多,且每一次修改就要重新印刷一次,除了不合時宜、有違環保之外,也造成了資料保存與運用的困擾,故修正本條第二項改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二、契約文件「電子化」在電子商務及電子支付發達年代早已成為主流,而行之多年的傳銷書面契約文件,因契約與事業手冊張數甚多,且每一次修改就要重新印刷一次,除了不合時宜、有違環保之外,也造成了資料保存與運用的困擾,故修正本條第二項改得以電子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