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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3/05/24 提案版本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工有繼續工作意願者,得經雇主及勞工雙方協議後,延長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得強制退休之年齡限制。
立法說明
一、我國將邁向超高齡社會,面對少子化與高齡化夾殺,臺灣的勞動力市場未來也會發生結構性的改變。過去作為主力的青壯年人數逐年下滑,中高齡族人數則持續攀升,預估2030年中高齡者將成為職場主力。然而,我國目前65歲以上人口的勞動參與率僅有9.91%,顯示其仍有精進之可能。而由於本法明定勞工達65歲者,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除了不利高齡者繼續就業外,造成勞動參與低落,更與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立意有所牴觸,顯有調整之必要。

二、增訂第三項,若勞工評估自己不想於年滿六十五歲被強制退休,並仍有其工作意願,得經與雇主協議後,延長其強制退休之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