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法
提案人:
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
鄭正鈐
黃建賓
羅廷瑋
牛煦庭
葉元之
廖偉翔
徐欣瑩
邱鎮軍
黃仁
陳菁徽
涂權吉
林思銘
張智倫
羅智強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2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盧縣一、蘇清泉等16人,鑑於《傳染病防治法》、《藥害救濟法》、《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法》、《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等法規,皆規定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病歷等資料時,醫療機構必須提供病歷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多年來醫療機構雖積極配合政府各項行政措施提供就醫病歷,但例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即要求若疑似受害人年齡未滿三歲或罹患先天性疾病之兒童須出生起訖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罹患慢性疾病者則須提供接種前至少三年迄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相關病歷動輒數十頁甚至數百頁,且須限期完成,否則科以罰責(鍰)。又製作相關資料皆需人力及行政成本,該成本皆由醫療機構自行吸收,徒增醫療機構負擔,有所不公。為使醫療機構得依其行政成本請求合理之工本費用,因此,爰擬具「醫療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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