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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日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日止。保險效力開始、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未全月加保者,依實際加保日數按每月三十日比率計算保險費。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雙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未達全月份保險費金額時,保險人得於累積達全月份保險費金額後,於下次計算保險費時一併結算。但一年至少應寄發一次繳款單。
被保險人得預繳一定期間之保險費,其預繳保險費期間以一年為限。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於繳納後,不予退還。但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溢繳或誤繳者,不在此限。
各級政府依本法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除依前六個月已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及政府全額負擔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計算外,並加計前條各級政府應負擔未繳費之被保險人保險費之百分之十五;各級政府應於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繳納,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本法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各級政府已繳納之保險費,與依被保險人繳費情形計算之差額,視為各級政府預繳之保險費。
各級政府未依本法規定繳納應負擔之保險費時,保險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雙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未達全月份保險費金額時,保險人得於累積達全月份保險費金額後,於下次計算保險費時一併結算。但一年至少應寄發一次繳款單。
被保險人得預繳一定期間之保險費,其預繳保險費期間以一年為限。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於繳納後,不予退還。但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溢繳或誤繳者,不在此限。
各級政府依本法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除依前六個月已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及政府全額負擔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計算外,並加計前條各級政府應負擔未繳費之被保險人保險費之百分之十五;各級政府應於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繳納,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本法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各級政府已繳納之保險費,與依被保險人繳費情形計算之差額,視為各級政府預繳之保險費。
各級政府未依本法規定繳納應負擔之保險費時,保險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
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日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日止。保險效力開始、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未全月加保者,依實際加保日數按每月三十日比率計算保險費。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未達全月份保險費金額時,保險人得於累積達全月份保險費金額後,於下次計算保險費時一併結算。但一年至少應寄發一次繳款單。
被保險人得預繳一定期間之保險費,其預繳保險費期間以一年為限。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於繳納後,不予退還。但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溢繳或誤繳者,不在此限。
各級政府依本法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除依前六個月已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及政府全額負擔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計算外,並加計前條各級政府應負擔未繳費之被保險人保險費之百分之十五;各級政府應於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繳納,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本法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各級政府已繳納之保險費,與依被保險人繳費情形計算之差額,視為各級政府預繳之保險費。
各級政府未依本法規定繳納應負擔之保險費時,保險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計算,於次月底前以書面命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費未達全月份保險費金額時,保險人得於累積達全月份保險費金額後,於下次計算保險費時一併結算。但一年至少應寄發一次繳款單。
被保險人得預繳一定期間之保險費,其預繳保險費期間以一年為限。
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於繳納後,不予退還。但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溢繳或誤繳者,不在此限。
各級政府依本法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於每年五月底及十一月底,除依前六個月已繳納保險費之被保險人及政府全額負擔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計算外,並加計前條各級政府應負擔未繳費之被保險人保險費之百分之十五;各級政府應於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繳納,並溯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本法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各級政府已繳納之保險費,與依被保險人繳費情形計算之差額,視為各級政府預繳之保險費。
各級政府未依本法規定繳納應負擔之保險費時,保險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轉請行政院,自各該機關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
立法說明
目前國民年金保險費一個月扣除保險人負擔之百分之四十,被保險人一個月繳付約1,186元整。由於目前保險人計算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為按雙月計算,每兩個月所要繳付金額為2,372元,對於尚未有固定收入之民眾而言負擔相當承重。另國民年金推展已屆15年之久,其主管機關標準作業程序以及輔助之電子系統,與當時九十七年開辦時,時空及條件已經不同,應恢復以月計算之繳費方式,以提高民眾對於國民年金之繳費意願。
第二十八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說明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定將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請求權時效修正為十年。
二、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修正,修正本條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以求法律體系之一致性。
二、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修正,修正本條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以求法律體系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