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柯志恩等18人 113/05/24 提案版本
第五十一條之一
兒童及少年發生違反刑法或嚴重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時,學校依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所進行之輔導管教措施,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予配合。
立法說明
本條新增。
第九十九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增列違反第五十一條之一之罰則。
第一百零二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前項規定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

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依限完成親職教育輔導者,免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處以罰鍰。
立法說明
明定違反第五十一條之一須接受親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