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法之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八、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九、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八二三紀念日:八月二十三日。
八、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九、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一、明定我國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二、1958年8月23日起,中共在接下來的44天內對150平方公里的金門島發射47萬多發砲彈,造成金門軍民死傷與房舍毀損。最後在全國軍民上下一心,共同守衛國家,終致獲得勝利,捍衛中華民國家園及臺海和平。爰訂定八二三紀念日,以緬懷當年經歷戰爭烽火、犧牲奉獻之全體軍民。
二、1958年8月23日起,中共在接下來的44天內對150平方公里的金門島發射47萬多發砲彈,造成金門軍民死傷與房舍毀損。最後在全國軍民上下一心,共同守衛國家,終致獲得勝利,捍衛中華民國家園及臺海和平。爰訂定八二三紀念日,以緬懷當年經歷戰爭烽火、犧牲奉獻之全體軍民。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八二三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解嚴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行憲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八二三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解嚴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五、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
六、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孔子誕辰紀念日。
(二)國父誕辰紀念日。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民族掃墓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民族掃墓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一日。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節日之紀念與慶祝方式。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予工作日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至遲於三個月前公告之。
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至遲於三個月前公告之。
立法說明
明定依本法所定之放假日,若遇到星期六或星期日時之補假方式,以及農曆除夕及春節彈性放假之調整規定。
第八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外,其餘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